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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关于控股股东、第二大股东及其关联法人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发行了16亿元6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深燃转债",代码113006)。其中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计配售815,094,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0.94%,第二大股东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关联法人港华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分别配售266,310,000元、149,166,000元、13,315,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分别为16.64%、9.32%、0.83%。
2015年4月22日,公司接到上述股东通知,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其所持有的深燃转债全部实施转股,转股价格为8.32元/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数据资料,上述股东2015年4月22日持有公司股数如下表,同时上述股东均不再持有深燃转债。■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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