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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钱志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晓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钱晓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2年3月16日,公司与朱贵法等11名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收购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72%股权。因转让方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不予确认,转让总价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致使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就双方争议事项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3年3月19日,公司收回股权转让预付款共计89,754.52万元,尚余8,165.48万元未收回。2013年4月15日,公司就剩余股权转让预付款及利息偿付等问题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交第二次仲裁申请。2014年1月13日,公司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嘉仲字第078号《嘉兴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4年1月24日及3月11日,公司先后收到中华化工股东朱贵法、丁建胜等11人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嘉兴仲裁委员会(2013)嘉仲字第078号裁决。2014年5月31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仲撤字第4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第1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朱贵法等11人关于撤销嘉兴仲裁委员会(2013)嘉仲字第078号裁决的申请。2014年6月9日,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2014年7月2日,公司收到朱贵法等7人向法院递交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2015年2月26日,公司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嘉执民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2,100,943.43元(含该监管账户所产生的相应利息),2015年2月27日,公司已经收到该笔款项,剩余款项仍在继续执行中。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备注:中华化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其裁决结果尚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在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日前,根据仲裁执行进度及结果,公司业绩可能随之发生变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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