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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一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建政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方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股东及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在报告期内均未发生进行约定购回交易的情形。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同比减少9,083.78万元,下降65.07%,主要为期末信用证到期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账款同比增加55,961.14万元,增长95.93%,本期期末信用销售增加所致。 3、报告期末,预付账款同比增加116,528.57万元,增长175%,主要为本期公司采购商品预付货款所致。 4、报告期末,应收利息同比减少811.81万元,下降67.03%,主要为本期定期存款、票据保证金减少所致。 5、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同比增加10,091.64万元,增长357.73%,主要为本期代理南京百地年公司开具信用证所致。 6、报告期末,短期借款同比增加116,429.94万元,增长32.99%,主要为本期流动资金借款增加所致。 7、报告期末,应付票据同比增加55,780.70万元,增长78.81%,主要为本期采购开具信用证增加所致。 8、报告期末,预收款项同比增加16,443.61万元,增长501.35%,主要为本期期末销售预收货款所致。 9、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同比减少1,075.99万元,下降65.37%,主要为本期发放以前年度职工薪酬(奖金)所致。 10、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同比增加48,094.20万元,增长934.29%,主要为本期代理南京百地年公司开具信用证尚未支付货款所致。 11、报告期末,销售费用同比增加1,018.02万元,增长94.18%,主要为本期公司扩展业务增加费用所致。 12、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8,911.44万元,下降630.62%,主要为本期产品公允价值上升,本期冲减资产减值所致。 1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192,619.86万元,下降196.06%,主要为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的现金增量小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出的现金等因素所致。 14、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180,658.54万元,增长591.90%,主要为本期取得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项目进展情况 (1)以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的“120万吨丙烷脱氢项目”第一期建设顺利进行,主装置、工艺工程类的安装工程施工建设已基本完成,目前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正在生产准备阶段。 (2)以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的“40万吨聚丙烯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其他配套工程建设进展顺利,正在安装调试与生产准备阶段。 (3)以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为主体的132万吨/年丙烷脱氢制丙烯装置(一期66万吨/年)、4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项目,各项建设工程正在按照计划全面展开。在公司2014年定向增发完成后,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的增资和银团贷款等事项已经全部到位,可以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 (4)曹妃甸东华能源页岩气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正处于前期生产储备阶段。东华能源(唐山)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尚未到位。 2、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1)2014 年4月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东华”)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LPG《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 (2)2014年6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新加坡东华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LPG《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 (3)2014年9月2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新加坡东华与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伍艘船)。公司为新加坡东华与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伍艘船)提供履约担保。该担保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14年10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新加坡东华与Petredec?Limited签署LPG《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 报告期内,上述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之中。 3、本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 由于张家港项目已进入竣工结算期,截止本公告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专户(账号:1102028529000192263)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专户(账号:1102028529000192139)已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办理销户手续,其余额已转入公司流动资金。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周一峰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0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董事会于2015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7人。会议由董事长周一峰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相关法规,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表决通过《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业务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 、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太仓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仓东华”)、宁波百地年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地年”)、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共计不超过88.9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原授信额度31.78亿元人民币),授信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一年,上述额度在获得有关银行审批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 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日,除了上述新增综合授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各类综合授信额度为177.5亿元,其中:东华能源50.18亿元,控股子公司127.32亿元。已实际使用额度101.14亿元,其中:东华能源35.96亿元,控股子公司65.18亿元(不含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额度)。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三、《关于给予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10.6亿元综合授信(原有额度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四、《关于给予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8亿元综合授信(原有额度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五、《关于给予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董事会审议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的23.8亿元综合授信(原有额度3亿元)提供担保,其中包含:东华能源和扬子江石化向有关银行申请的4.8亿元共用综合授信(新增授信额度),该部分扬子江石化授信由东华能源担保。上述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6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4月10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葛春慧监事长主持,达到法定人数,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7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汽车”) 、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石化”)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共计42.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详细情况如下: ■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的转口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80,996.09万元,总负债53,755.52万元,所有者权益27,240.57万元,资产负债率66.37%。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89,216.31万元,实现经营利润2,320.12万元,净利润 1,796.10万元。 2、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金 5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液化气批发、液化气加气站经营(以上凭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汽车燃气设备、钢材、铜、纺织原料、化纤产品、装潢材料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汽车能源的研究、开发及相关技术、信息的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5,199.90 万元,总负债40,325.73万元,所有者权益4,874.16万元,资产负债率89.22%。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564.49万元,实现经营利润-1,163.17万元,净利润-904.15万元。 3、扬子江石化系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00,000万元,由公司与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其中公司持股56%。其经营范围:生产丙烯、氢气(限按安全审查批准书所列项目经营);从事丙烯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该公司从事的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聚丙烯项目目前处于建设之中。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33,451.83万元,总负债333,762.47万元,所有者权益99,689.36万元,资产负债率77%。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实现经营利润-140.28万元,净利润-117.08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南京东华、东华汽车、扬子江石化与各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债权。南京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10.6亿元人民币;东华汽车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扬子江石化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23.8亿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东华能源和扬子江石化向有关银行申请的4.8亿元共用综合授信(新增授信额度),该部分扬子江石化授信由东华能源担保。本次担保的期限为自银行批准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南京东华、东华汽车、扬子江石化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权,上述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均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东华汽车为公司控股并从事汽车加气和钢瓶零售终端业务的主要子公司,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项目投资等业务,资金安全、回款均稳定可靠;公司实际持有扬子江石化56%的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担保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6.1亿元,东华能源为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92亿元,东华能源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83亿元,东华能源为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23.5亿元,东华能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34.35亿元,占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3.12%。 2、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4.40亿元。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4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6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5、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伍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9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该担保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Petredec?Limited签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2014年10月29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7、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本公告有关担保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江苏东华汽车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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