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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ST金路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5-23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与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国资")签署授权委托书,宏达集团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授予德阳国资代为行使,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详见2014年11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登载公告)。 2014年12月,根据德阳市国资委《关于德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存续分立的批复》(德国资发[2014]173号),德阳国资实施了存续分立,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国投")(德阳市国资委持股100%)为分立后的新设企业。德阳国资实施存续分立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存续分立后将全部变更为德阳国投持有(详见2014年12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登载公告)。目前,股权过户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鉴于此,近日,宏达集团与德阳国投签署授权委托书,宏达集团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股东表决权、董事(含独立董事)及监事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授予德阳国投代为行使。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宏达集团与德阳国资于2014年11月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自即日起终止。 宏达集团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25,336,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德阳国资持有本公司股份21,556,124股(股权过户至德阳国投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占公司总股本的3.54%,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授权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ST金路 公告编号:临2015-24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旌民初字第1887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2日,公司董事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局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召开董事局会议,决定将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前期合作所享有的权益和《技术开发合同》中公司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秦某等五十人诉请法院确认公司与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签署的《转让协议书》无效,确认公司与德阳旌华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无效。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应对措施 1.对于本次诉讼事项,公司将积极组织应诉,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5年一季度收到全部转让款1848万元,扣除税金后,实现收益1731.76万元。因本次诉讼尚未进行审理,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计。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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