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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董星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雷逢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管丽霞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为保障顺酐及衍生物一体化项目的BDO等产品主要原材料之一氢气的供应,2012年9月2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铁江宁与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氢气供应合同》,约定月氢气用量不低于250万立方。由于市场因素,浙铁江宁在BDO装置性能测试后暂停了该产品的生产,导致与四明化工发生氢气供应合同纠纷。四明化工已向宁波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浙铁江宁支付不足用气费用及逾期利息合计169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浙铁江宁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法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截至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证券代码:002061 股票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1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20日以电话、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由董事长董星明先生召集,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15年4月25日巨潮资讯网上,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061 股票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2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0日以电话、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金立祥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金立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江山化工 公告编号:2015-024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4月24日收到全资子公司宁波浙铁江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铁江宁”或“被告”)报告:浙铁江宁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主要内容为原告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明化工”)就与浙铁江宁氢气供应合同纠纷一事向镇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镇海区法院予以受理并向浙铁江宁出具《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件。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宁波四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利人 住所:宁波市镇海蟹浦镇北海路801号 (2)被告:宁波浙铁江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强 住所: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祥路198号 2.原告诉状所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氢气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3年7月,被告开始试生产,原告于2013年7月2日正式向被告供应氢气。根据《合同》第4.1.1条约定,被告月用氢气量不低于250万Nm3,因被告原因月氢气用量少于250万Nm3的,实际用量按1.9元/Nm3计费,不足部分按照0.433元/Nm3计费。在被告使用氢气进行试生产的前三个月内不受最低用气量限制,从2013年10月起,被告月用氢气量不足250万/Nm3应按250万Nm3计算支付费用。 从2013年10月到2015年3月,被告不足用气部分合计36855546Nm3,费用总额15,958,451.42元。但是经原告多次发函被告一直没有支付这部分款项。其中,2014年12月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讨上述氢气费用款项,被告于次日签收,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 综上,原告根据《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向镇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3.原告诉状所述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氢气费用人民币15,958,451.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48,783.5元,合计人民币16,907,234.92元(根据合同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暂算到2015年4月10日)。2015年4月10日到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且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应诉通知书》 3.《举证通知书》 4.《民事诉状》 特此公告。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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