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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4日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28号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11楼12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17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226,970,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4683%。其中: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226,782,65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440,990,000股的51.425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2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8)。 本次会议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批准公司向银行申请集团资金余额管理服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0股;弃权187,500 股,弃权票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782,658股,同意票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872%;反对0股;弃权187,500股,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3128%。 公司独立董事高振忠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年度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传远律师、赵剑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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