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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卫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新庆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董事长:张政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炼石有色 公告编号:2015-011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为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批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石矿业”)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度22,000万元提供担保。 公司已于201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9)。 二、合同主要内容 2015年4月23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炼石矿业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最高融资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4月23日 2、担保方: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陕西炼石矿业有限公司 4、担保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担保范围:主合同约定的最高融资额度项下的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函等。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合同生效:自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日终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4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19,000万元人民币,均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炼石矿业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6%。 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特此公告。 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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