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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5-03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尚铜业")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额度为3,800万元,截止公告日,公司为飞尚铜业提供担保额度4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34,620万元。(含此次对飞尚铜业的担保3,800万元) 本次是否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104,0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44,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64,62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担保额度27,000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与交通银行包头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于2015年4月23日签署了《保证合同》为飞尚铜业向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800万元整,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 截止公告日,公司为飞尚铜业提供担保额度4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34,620万元。(含此次对飞尚铜业的担保3,800万元) 因本公司董事李非文先生在飞尚铜业担任董事,因此飞尚铜业是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与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互保金额仍为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 3 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前次担保期满起生效。(详见2014年5月22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飞尚铜业同时为对方增加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本次互保金额增加后,本公司与飞尚铜业互保金额达到4亿元人民币。(详见2014年11月12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叁亿柒仟肆佰贰拾万人民币元 3、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青山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钟国伟 5、经营范围:金属及合金产品的生产销售;电工材料、电线电缆、化工产品、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向开展经营活动) 6、财务状况(以下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15年3月31日,总资产145,330.22万元,所有者权益50,742.25万元,资产负债率65.08%;201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7,680.90万元,净利润987.38万元。 7、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李非文先生担任飞尚铜业董事,飞尚铜业系公司的关联方,上述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飞尚铜业股权结构图: ■ 三、担保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担保金额:3,8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六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继续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与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互保金额仍为3亿元人民币,期限为 3 年。 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与巴彦淖尔市飞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相互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飞尚铜业同时为对方增加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事项并全权授权董事会办理后,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全权授权董事长签署银行融资担保合同,其签署的银行融资担保合同与上述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董事会不再对此银行融资担保形成单独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担保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系原有担保额度的延续,没有实质增加担保范围,风险可控。 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没有侵占其它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执行了回避制度。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与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104,00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44,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64,62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实际使用担保额度27,000万元)。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资料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借款合同; 3、飞尚铜业2015年3月财务报表; 4、鑫科材料六届四次、六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5、鑫科材料六届四次、六届八次独董事前认可意见和独董意见函; 6、鑫科材料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7、鑫科材料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7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进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4月24日上午9:30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汪大维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财务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3,110,908.73元。 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的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准,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元(含税),共计69,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14,110,908.7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1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选举独立董事张钦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2017年9月13日)止。 独立董事张钦宇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 9、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在2015年度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咨询服务,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约为人民币40万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近期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对事项3、9 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8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4月24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漆建中先生主持,与会监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财务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83,110,908.73元。 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的总股本300,000,000股为基准,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3元(含税),共计69,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14,110,908.7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在2015年度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24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购房人 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购买北辰香麓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和购买顺义马坡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 ●本次担保金额:向购买北辰香麓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向购买顺义马坡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本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阶段性的担保,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对外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且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担保情况概述: 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近日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署《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将为购买北辰香麓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间为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取得购房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所办抵押的《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之日止。本公司向购买北辰香麓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于近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将为购买顺义马坡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间为自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基于顺义马坡项目发放的第一笔房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每笔贷款相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商品房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交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持有之日止。本公司向购买顺义马坡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被担保人为购买北辰香麓项目商品房的全部合格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和购买顺义马坡项目商品房的全部合格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署的《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方式:本公司为购买北辰香麓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取得购房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所办抵押的《抵押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之日止。 3.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方式:本公司为购买顺义马坡项目商品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全额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担保期间:自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基于顺义马坡项目发放的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每笔贷款相对应的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商品房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交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持有之日止。 3.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购买北辰香麓项目商品房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为购买顺义马坡项目商品房的购房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1. 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是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该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本公司此次担保不违反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该事项表示认可。 2. 本公司提供此次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符合本公司发展需要,对本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除按照房地产经营惯例为银行向购房客户发放的抵押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而形成的担保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为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5-051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5次临时会议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完成情况,使用不超过1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分期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银行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茂硕")于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高新支行")签订《兴业银行人民币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高新支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内容 1、认购产品名称:兴业银行人民币常规机构理财计划; 2、认购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3、理财货币:人民币; 4、参考年化净收益率:4.8%; 5、起息日:2015年4月23日,到期日:2015年7月22日; 6、投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7、收益支付频率:到期时一次性支付。 8、公司与兴业银行高新支行无关联关系; 9、资金来源: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10、风险提示: (1)利率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该产品的投资标的的价值和价格可能受市场利率变动的影响而波动,可能会使得投资者收益水平不能达到客户参考年化净收益率。 (2)流动性风险:由于客户不得提前赎回理财资金,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客户不能够使用理财产品的资金,也因此丧失了投资其它更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或资本市场产品的机会。理财产品配置的组合资产平均余期晚于本理财产品到期日时,理财产品到期后,组合中的未到期资产将按市场公允价值变现,实现对本期理财产品的本息兑付。 (3)提前终止风险:当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投资标的提前到期或发生其他兴业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等情况时,银行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该款该期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并将面临再投资机会风险。 (4)法律与政策风险:因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原因,对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5)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致使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本期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期理财产品收益安全。 11、应对措施: (1)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惠州茂硕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惠州茂硕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惠州茂硕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12、惠州茂硕本次运用3,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9%。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惠州茂硕在确保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3,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其他理财产品情况 1、2014年6月12日,惠州茂硕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购买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5%,该理财产品于2014年7月12日到期,公司已于2014年7月12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本次理财实际收益为550,000.00元,符合预期收益。 2、2014年7月14日,惠州茂硕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500万元购买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0%,该理财产品于2014年8月15日到期,公司已于2014年8月18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本次理财实际收益为244,444.45元,符合预期收益;2014年7月15日,惠州茂硕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85%,该理财产品于2014年8月14日到期,公司已于2014年8月18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本次理财实际收益为199,315.07元,符合预期收益。 3、2014年8月18日,惠州茂硕与平安银行签订《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合约》,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9,500万元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7%,收益起始日为2014年8月19日,最后到期日为2014年9月19日。截至2014年9月19日,以上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已全部兑付到账,实际收益为379,219.18元,符合预期收益。 4、2014年9月22日,惠州茂硕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8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4.7%,该产品于2014年10月23日到期,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4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本次理财实际收益为69,534.25元,符合预期收益。 5、2014年9月22日,惠州茂硕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4.8%,该产品于2014年12月22日到期,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3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本次理财实际收益为710,136.99元,符合预期收益。 6、2014年12月24日,惠州茂硕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预期产品收益=固定收益(本金金额×2.50%×产品存续天数/365)+浮动收益(本金金额×[0至2.60%]×产品存续天数/365),该产品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公司已于2015年1月30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本次理财实际收益为59,605.48元,符合预期收益。 7、2014年12月24日,惠州茂硕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购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预期产品收益=固定收益(本金金额×2.70%×产品存续天数/365)+浮动收益(本金金额×[0至2.65%]×产品存续天数/365),该产品2015年3月26日到期,公司已于2015年3月26日收回本金及投资收益,本次理财实际收益为389,424.66元,符合预期收益。 四、备查文件 1、《兴业银行人民币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 特此公告。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3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4日,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含)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方式的理财投资。根据上述决议,公司择机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5年4月23日,公司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购买"蕴通财富·日增利66天"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66天; 2、认购理财产品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 3、产品类型:保本保收益型; 4、投资年化收益率:5.20% ; 5、实际理财天数:66天(如遇产品提前终止,则本产品实际投资期限可能小于预期投资期限;不含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6、提前终止权:产品到期日前第9个工作日,交通银行有权在当天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公司无权提前终止(赎回)该产品; 7、还本付息时间:到期日当日,若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8、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也不向银行贷款;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交通银行无关联关系; 10、公司本次出资6,000万元购买交通银行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积使用11,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33%。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购买的为保本保收益型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收益。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因此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业务的开展。 三、公司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2014年4月25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周周赢人民币理财产品"。2014年5月22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1月7日,公司出资人民币7,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周王庙支行购买"'汇利丰'2015年第4146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理财产品"。2015年2月25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1月8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购买"中信理财之信赢系列(对公)15001期人民币理财产品"。2015年2月13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2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主协议》,出资4,981万元人民币购买741万瑞士法郎。 2015年3月11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3月3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周王庙支行购买"'汇利丰'2015年第4918期对公定制人民币理财产品"。2015年4月13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 2015年4月9日,公司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购买"蕴通财富·日增利45天"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0日刊载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积使用11,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3.33%。 四、备查文件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人民币对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集合理财计划协议(期次型)》。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2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以下内容出现错误,现更正如下: 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第3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的“上年同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内容出现错误。 原数据:“上年同期调整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241,014.79、“上年同期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241,014.79”。 现更正:“上年同期调整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241,011.06”、“上年同期调整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2,241,011.06”。 详细情况如下: 更正前: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更正后: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为本次错误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事前核对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并在2015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交易对方为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伦投资"),伟伦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伟伦投资及其关联方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德洪先生 3、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0日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4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51名,所持有股份数共计184,751,03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7194%;其中,出席会议的伟伦投资回避投票表决,实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9,491,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3,436,6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6,055,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2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9,491,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0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3,436,61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6,055,0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12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所持城市之光3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6,2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61%;反对205,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9%;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6,2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61%;反对205,4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9%;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6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5年度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曾于2010年4月20日发布2010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5年2月21日,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锦纶6切片为本公司主导产品,2014年度生产销售量为17.85万吨。此次商务部的公告为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决定。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 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广东省2014年第一、二批通过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科高字[2015] 31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F201444000063),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有效期为三年(2014年-2016年)。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将连续3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公司已披露的2014年度的经营业绩。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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