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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2015-15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通讯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津滨发展)于2015年4月 16 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通讯会议的通知,2015年4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0名,10名董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联签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因津滨公司与北方信托同属于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是关联交易人,此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议案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先认可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情见巨潮咨讯网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二、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因津滨公司与北方信托同属于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是关联交易人,此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议案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先认可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情见巨潮咨讯网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以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议案》。因津滨公司与北方信托同属于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是关联交易人,此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议案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先认可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详情见巨潮咨讯网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四、以10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情见巨潮咨讯网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4日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2015-16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本次通过关联方申请信托贷款及与关联方拟签署咨询顾问协议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是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津汇)为解决项目开发资金缺口,拟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签定信托贷款合同,由北方信托向津汇公司提供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信托贷款,用于泉州津汇·红树湾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率不高于10.5%,贷款利息按季付息,融资期限为3年。津汇公司需与北方信托签订咨询顾问协议,作为此次北方信托发行信托的管理费用。顾问协议约定津汇公司向北方信托支付咨询顾问费总额为4500万元(5亿元的3%*3年),费用按年支付,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万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万元。上述协议目前尚未正式签署。 因我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属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公司,上述交易构成我公司关联交易。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华志忠、朱文芳、付贵勇、张东阳、刘志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两项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情况 关联方: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世 注册资本:10 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12011410431246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1480 成立日期:1987年10月 13日 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各类信托业务、自有资金投资和贷款业务、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为机构及居民提供高端、专业理财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融资及中介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北方信托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 374,099万元,负债总额53,490 万元,所有者权益320,610 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21,908 万元,净利润56,402 万元。 2、关联关系 因津滨公司与北方信托同属于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是关联交易人,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北方信托为福建津汇提供融资及资金运用管理咨询服务。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自身平台发行资金信托产品、银信合作、信企合作、信政等方式为甲方拓宽融资渠道及相关咨询服务。津汇公司向北方信托支付咨询顾问费总额为4500万元(5亿元的3%*3年)。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按提供上述相关服务的市场正常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乙方责任 在咨询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融资及资金运用管理咨询服务。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自身平台发行资金信托产品、银信合作、信企合作、信政等方式为甲方拓宽融资渠道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条 咨询顾问费 咨询顾问费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45,000,000.00元)。 第三条 费用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分期支付上述咨询顾问费,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元); 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元); 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元); 2.甲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咨询顾问费,且为乙方出具书面咨询服务完成确认函后,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责任解除。 3.乙方在对甲方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土地评估机构等机构的费用。 第四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止。协议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津汇房产为解决项目开发资金需要,公司通过与北方信托的合作,能够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也为北方信托开拓了业务渠道。对公司近期利润并不构成直接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0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咨询顾问协议 4、信托资金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信托合同编号:QTDY2015143 借款合同编号:2015DZD165 信托资金借款合同 北方信托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兰黑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本合同划线部分填写内容如涂改无效。 借 款 人: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泉州市洛江区万福街万源花苑A幢二楼 法 定 代 表 人:江连国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行 及 帐 号: 贷 款 人: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 法 定 代 表 人:徐立世 邮 政 编 码:300201 电 话:28370688 传 真:28370088 开 户 行 及 帐 号:
合同签订地点: 天津市 合同签订日期: 2015年 月 日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下列第 2 种类的贷款: 1、短期贷款 2、中期贷款 3、长期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伍亿元整 (小写): 500,000,000.00元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3年,自2015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 第三条 贷款用途: 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泉州津汇·红树湾项目开发建设及置换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但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 %。/(年利率10.5%),自贷款发放日起计算,按 季 (月/季/年/利随本清)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0日(每月的20日/每季度末月的20日/每年第四季度末月的20日/贷款到期日)。 2、首次付息日为2015年 6 月 21 日,如付息日逢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利息,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利率: (1)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乙方根据收到的贷款利率调整的文件规定确定利率调整日期,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 第五条 提款: 1、甲方按下列计划提款,计划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款,如更改提款时间及/或提款金额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之前 2 个银行工作日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2 个银行工作日的提款宽限期,宽限期满未提取的贷款自动取消,甲方不得再提款。 3、甲方应于每次拟提款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不可撤销的提款通知书或借款凭证或其它提款通知。乙方审核同意后,凭此支付贷款,并以此作为该笔提款的借据。 第六条 还款方式: 1、甲方按下列计划偿还本金: ■ 2、甲方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账号为: 户 名: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3、甲方如需提前还款,则应于拟提前还款日前三十个日历日将不可撤销的提前还款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并取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第七条 贷款展期: 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 30 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乙方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八条 贷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担保、抵押担保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北信保字第(2015DZD165-B01)号《保证合同》、北信保字第(2015DZD165-B02)号《保证合同》、北信抵字第(2015DZD165-D01)号《抵押合同》。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3、本机构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贵公司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本机构的信息、本合同项下本机构的贷款信息及相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等)合同项下的担保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3、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 4、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应由甲方承担。 6、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 7、甲方转让、出租或以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及营业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重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8、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9、如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10、在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于变更前三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送交变更后的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 2、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取贷款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它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 (2)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至第九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4)甲方全部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5)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6)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7)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它事件。 5、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除行使本条第四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即罚息年利率为21.6%。 6、对甲方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乙方除行使本条第四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本金,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日 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即罚息年利率 为16.2%,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7、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公证: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事项: 放款日及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乙方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九条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方式 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等相关规定,甲方作为编号为QTDY2015143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资金运用的融资人/用款人,应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信托保障基金,保障基金认购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项执行。 (一)甲方将保障基金缴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由乙方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编号为 / 的《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进行约定。 (二)甲方委托乙方将其应缴纳的保障基金,于融资资金发放前,从融资款项中直接划付至乙方保障基金专户,由乙方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编号为 / 的《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进行约定。 (三)甲方应缴纳的保障基金由乙方代为垫付,具体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编号为 2015DZD165-RG01 的《信托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其它: 1、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和其它材料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 4、凡乙方就本合同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递交给甲方。 5、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2 份,其他 1 份。 甲方: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咨询顾问业务 咨询顾问协议书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连国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万福街万源花苑A幢二楼 乙方: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徐立世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需乙方提供专业金融服务。 乙方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信托公司之一,能够为甲方提供金融专业服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融资顾问。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提供甲方的历史沿革及背景资料;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和会计账目,并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负责联系和协调甲方相关部门,并负责安排甲方有关人员配合乙方工作; 4.配合乙方融资战略方案的实施,按要求提供融资担保。 第三条 乙方责任 在咨询服务期内,为甲方提供融资及资金运用管理咨询服务。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自身平台发行资金信托产品、银信合作、信企合作、信政等方式为甲方拓宽融资渠道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条 咨询顾问费 咨询顾问费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45,000,000.00元)。 第五条 费用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分期支付上述咨询顾问费,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元); 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元); 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00元); 上述款项甲方应按期足额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4001201090076878 开户行:天津银行绍兴道支行 2.甲方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咨询顾问费,且为乙方出具书面咨询服务完成确认函后,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责任解除。 3.乙方在对甲方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土地评估机构等机构的费用。 第六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完毕相关义务止。协议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 第七条 管辖权限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管辖和保护。 第八条 终止 如果由于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或者法律规定之不可抗力的情形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本协议自动终止。协议已执行部分仍然有效;协议未执行部分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九条 保密责任 双方对于在本协议期间所了解和知悉的对方的财务资料、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条 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任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若甲方拖延或不支付应向乙方支付的咨询顾问费,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乙方依据甲方及时提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方依据此种合乎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事项做出的决策并付诸实施,其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3份,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协议签署后甲方1份、乙方2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均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2015-17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协议仅为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的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协议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尚需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其内部程序及条件另行独立审批,因此合作方式、合作金额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3、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4、本次与关联方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是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 年 4 月21日,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滨发展”或“本公司”、“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津滨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甲方”)在双方合作共赢的共同目标下,为了更大的发挥双方各自在所属领域的专业优势,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因我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属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下的公司,上述交易构成我公司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华志忠、朱文芳、付贵勇、张东阳、刘志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情况 关联方: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世 注册资本:10 亿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12011410431246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20000000001480 成立日期:1987年10月 13日 主营业务范围:经营各类信托业务、自有资金投资和贷款业务、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为机构及居民提供高端、专业理财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类融资及中介服务。 截至 2014年12月31日,北方信托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374,099万元,负债总额53,490 万元,所有者权益320,610万元。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21,908万元,净利润56,402万元。 2、关联关系 因津滨公司与北方信托同属于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是关联交易人,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和合同金额还需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应当给予对方绿色通道待遇。甲、乙双方就具体的合作事项给予对方优先的制度安排和便捷的合作渠道,以求提高合作效率。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事项包括:投融资合作、项目合作(有限合伙基金)、专业咨询合作、财务顾问合作等方面。 (1) 投融资合作 甲方凭借自身金融优势,为乙方及其下属参控股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同时最大程度的降低乙方及其下属参控股企业的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结构。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项目等融资要素,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双方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和市场情况综合确定。 (2) 项目合作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的合作深度,甲、乙双方在实业项目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具体方式拟采用双方成立有限合伙基金投资项目的形式: 1、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甲、乙双方意向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委派。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对项目筛选、调研,并向甲、乙双方出具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法律分析报告作为相关各方决策依据。 2、项目来源 项目来源主要分为3类,第一类为公开市场项目;第二类为甲方持有或甲方计划收购项目;第三类为乙方持有项目。项目类型涵盖房地产一级、二级开发、商业物业持有经营、房地产PE类、房地产二级市场投资等。 3、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形式对接项目 经由基金管理公司审查通过的项目可向甲、乙双方有权机构进行风险反向论证。经三方一致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出面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面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发行。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和项目管理人承担相关管理责任,获得管理收益及项目超额收益。 4、有限合伙基金到期 有限合伙基金到期通过项目定向转让、项目完工销售、二级市场转让、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等多种方式完成退出流程。 (3) 专业咨询合作 为保证甲方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资金能够顺利回收,乙方凭借在房地产领域的人才、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甲方提供有关房地产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事后管理等综合咨询服务。 1、事前评估。针对甲方选定的房地产项目,乙方对与项目有关的资源、技术、市场、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和评估,判断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财务上是否盈利,并对多个可能的备选方案使用择优的科学方法,为甲方选定的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提供决策参考。 2、事中、事后管理。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对项目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项目的整体风险,为项目顺利竣工并实现销售、甲方资金的安全回收提供决策参考。 甲、乙双方届时根据专业咨询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就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要素另行签署相关协议进行约定。 (4) 财务顾问合作 甲方利用在投资运作、理财规划、财务策划等方面的经验及人才优势,为乙方设计财务方案,解决财务问题,并提供全方位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利用在金融领域的客户资源向乙方推荐包括银行、证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财务投资人参与乙方项目开发。 (5)生效与终止: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盖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协议的签署是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有利于津滨发展与北方信托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但鉴于该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在正式实施前还需经双方各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此该协议签署目前对公司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金额为 0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通讯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4日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二零一五年四月 日 甲方: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徐立世 乙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津滨杰座Ⅱ区B座 法定代表人:华志忠 协议签订地点: 天津开发区 协议签订时间: 2015 年 4 月 日 鉴于: 1、甲方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大型国有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信托和财产权信托等信托业务;秉承“诚信、简洁、高效、创新”的企业精神,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以专业化的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甲方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畅通的融资通道、专业的管理团队,综合优势明显。 2、乙方是天津滨海新区首家以募集方式创立的股份公司,于199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盈利稳定、发展迅速的大型上市公司,实现了集团化经营管理格局,具备了持续、稳定的扩张和发展能力。 作为天津滨海新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商和建设者,津滨公司确立了以工业房地产为基础、以商业和民用房地产为重点、积极培育后备主导产业的战略发展方向,锻造了素质高、专业强、年轻化的管理团队。 基于上述事实,在双方合作共赢的共同目标下,为了发挥双方各自在所属领域的专业优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立长期、全面的战略合作关系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的合作,紧抓我市金融改革与创新先行先试的发展机遇,积极拓展金融合作新领域,将进一步凸显区域引领、专业配合、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和效益共赢。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平等、自愿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 第二条 长期、稳定原则。甲、乙双方的合作建立在互信基础之上,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第三条 共同发展原则。本协议旨在符合甲、乙双方的根本利益,具体合作事项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诚实守信原则。甲、乙双方应恪守本协议中所作之承诺,确保双方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优势互补原则。甲、乙双方发挥各自在金融和产业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产融结合,优势互补。 第六条 互为优先原则。在满足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遵循互为优先考虑与对方合作的原则,但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排除甲方或乙方具有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合作的权利和情况。 第二章 合作优势及领域 第七条 甲方在金融领域拥有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广泛的金融同业客户资源、畅通的融资渠道、丰富的投资融资经验等多方面的金融综合优势。甲方的发展战略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融资行业布局、增强金融市场占有率、扩大集团客户知名度、完善核心客户服务体系,保持并加强全国一流的信托公司地位。 第八条 乙方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领域拥有与政府良好的合作关系、丰富的项目开发运作经验、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良好的社会信誉等多方面的产业综合优势。乙方的发展战略旨在以专业能力为依托,以品质开发为目标,不断探索、不断突破,在短时间内步入一流开发商行列。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符合各自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以甲、乙双方作为合作的核心主体,将合作对象的范围扩展到甲、乙双方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核心成员,从而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体系,以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总体战略合作目标。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合作的行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一级开发、住宅地产开发、商业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并购等。 第三章 合作事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应当给予对方绿色通道待遇。甲、乙双方就具体的合作事项给予对方优先的制度安排和便捷的合作渠道,以求提高合作效率。甲、乙双方具体的合作事项包括:投融资合作、项目合作(有限合伙基金)、专业咨询合作、财务顾问合作等方面。 第十二条 投融资合作 甲方凭借自身金融优势,为乙方及其下属参控股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同时最大程度的降低乙方及其下属参控股企业的融资成本,改善融资结构。融资规模、融资期限、融资项目等融资要素,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双方内部制度要求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和市场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合作 为进一步加强甲、乙双方的合作深度,甲、乙双方在实业项目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具体方式拟采用双方成立有限合伙基金投资项目的形式: 1、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甲、乙双方意向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委派。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对项目筛选、调研,并向甲、乙双方出具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法律分析报告作为相关各方决策依据。 2、项目来源 项目来源主要分为3类,第一类为公开市场项目;第二类为甲方持有或甲方计划收购项目;第三类为乙方持有项目。项目类型涵盖房地产一级、二级开发、商业物业持有经营、房地产PE类、房地产二级市场投资等。 3、通过有限合伙基金形式对接项目 经由基金管理公司审查通过的项目可向甲、乙双方有权机构进行风险反向论证。经三方一致通过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出面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面向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发行。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和项目管理人承担相关管理责任,获得管理收益及项目超额收益。 4、有限合伙基金到期 有限合伙基金到期通过项目定向转让、项目完工销售、二级市场转让、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等多种方式完成退出流程。 第十四条 专业咨询合作 为保证甲方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资金能够顺利回收,乙方凭借在房地产领域的人才、知识、经验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甲方提供有关房地产项目的事前评估、事中、事后管理等综合咨询服务。 1、事前评估。针对甲方选定的房地产项目,乙方对与项目有关的资源、技术、市场、经济、社会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和评估,判断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财务上是否盈利,并对多个可能的备选方案使用择优的科学方法,为甲方选定的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提供决策参考。 2、事中、事后管理。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跟踪管理,对项目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项目的整体风险,为项目顺利竣工并实现销售、甲方资金的安全回收提供决策参考。 甲、乙双方届时根据专业咨询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就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要素另行签署相关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合作 甲方利用在投资运作、理财规划、财务策划等方面的经验及人才优势,为乙方设计财务方案,解决财务问题,并提供全方位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利用在金融领域的客户资源向乙方推荐包括银行、证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财务投资人参与乙方项目开发。 第四章 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制度,包括新项目开发和投资制度、业务交流制度、客户推介和管理制度、人员培训交流制度等。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定期或不定期交流各自财务信息、年度经营计划、风控标准等,以相互了解经营状况与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建立定期互访制度,并视情况召开业务座谈会,对双方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相互交流各自经验和研究成果,共同探讨开发新的业务产品,以完善已有的合作机制,不断开拓双方新的合作领域和模式。 第十九条 甲方指定公司滨海新区业务总部、乙方指定计划财务中心作为双方的沟通渠道,对协议项下所有合作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方式作进一步磋商,并在本协议框架下另行签署相关合作细则或法律文本。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协议仅为甲、乙双方就未来合作达成的意向性法律文件,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应以从事具体合作项目时所签订的有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将严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非为合作之外的目的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资料、信息及双方合作的细节等。应有关行政、司法、审计、金融系统监管等部门的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提供该信息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在具体业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应履行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五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可续签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如一方需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根据合作开展的情况等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补充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证券代码:000897 公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15-18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5年5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集人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 5月 11日(星期一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15:00至2015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会表决的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6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七)现场会议地点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津滨杰座2区B座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为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议案》 披露情况: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ltp.cninfo.com.cn)披露的《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 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5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持有“津滨发展”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15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持有“津滨发展”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 2.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须在2015年5月10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登记时间:2015年5月7日和2015年5月10日(9:00-17: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津滨杰座2区B座420);邮编:300457;联系电话:022-66223204;联系传真:022-66223273;联系人:于志丹先生、 李文辉女士。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相关事宜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897 2.投票简称:津滨投票 3.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津滨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以 100 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总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不包括累计投票)。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7)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 18:00 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10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和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服务密码可在申报五分钟后成功激活。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请。 股东根据申请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户名”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投资者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它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的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它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常设联系人于志丹先生、李文辉女士;联系电话:022-66223204;联系传真:022-66223273;电子邮箱:liwenhui1221@163.com.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四)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通讯会议决议及公告》 (二)《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并签署咨询顾问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 24日 附件: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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