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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4 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下午15:00 ~2015年4月24日下午15:00 。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郑州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景峰国际24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14,586,699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所持(代表)股份【 9244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3858 】%。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代表)股份92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2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代表)股份【4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11】%;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3】人,所持(代表)股份【4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411】%;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何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4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4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4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4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4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4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4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4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4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4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244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44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 何敏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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