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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协议受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15-022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协议受让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兰生物")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于2015年2月与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西永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喆实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永喆实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02,723,822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华兰生物股份总数的17.67%)协议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康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2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5年4月24日,公司收到安康先生的通知,其协议受让永喆实业股份事宜已于2015年4月23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转让过户事项全部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股份性质仍为无限售流通股,但因安康先生系公司董事、高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在职期间,其所持有的华兰生物股份的75%锁定,锁定部分的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前述股份转让事宜完成后,永喆实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安康先生直接持有华兰生物的股份比例将由0.16%上升至17.83%,间接控制华兰生物股份比例由46.03%下降至28.36%,安康先生直接、间接合计控制华兰生物46.19%的股份,保持不变,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15-023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获批设立六个 单采血浆站分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2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兰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公司")收到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单采血浆站分站的函》:同意重庆公司在开县、忠县、云阳县、巫溪县、彭水县、石柱县设立单采血浆站分站。 目前,开县、忠县、云阳县、巫溪县、彭水县、石柱县已经建有单采血浆站(云阳单采血浆站正在建设),但是因为上述单采血浆站采浆区域内地貌以丘陵、山地为主,交通不便,不利于对献浆员的宣传、发动。在上述六个县设立分站,能够有效地缓解交通不便对采浆造成的不利影响。 重庆公司将严格按照卫生部《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和《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做好选址、建站、申请验收等相关工作。上述六家单采血浆站分站建成并通过验收后,将有力缓解公司原料不足的局面,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编号:临2015-023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于2015年3月7日发布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7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9日起停牌。 2015年3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8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16日起继续停牌。 2015年3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9号),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23日起继续停牌。 2015年3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2015年3月28日,公司发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4号)。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17日继续停牌。 2015年4月4日,公司发布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7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5年4月11日,公司发布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8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5年4月17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的提案》,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即公司股票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6月29日继续停牌。公司股票将最晚于2015年6月30日复牌。2015年4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1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2、标的资产的范围、收购价格尚未最终确定,相关协议尚在商谈过程中。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加快推进标的资产相关的协商工作,以尽快达成相关协议。 3、标的资产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尚未完成且工作量较大。相关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推进对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工作,以尽快确定最终方案。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初步拟定为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目前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尚未落实。公司将抓紧落实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方案,尽快与战略投资者达成与股份认购相关的协议。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目前仍无法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2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近日分别收到公司监事翟怀宇先生、秦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原因,监事翟怀宇先生、秦音女士分别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翟怀宇先生、秦音女士的辞职报告自监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此次监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任监事。 公司监事会对翟怀宇先生、秦音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3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近日分别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徐德复先生、副总裁、总工程师张国栋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原因,副董事长、副总裁徐德复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副总裁、总工程师张国栋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徐德复先生、张国栋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徐德复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徐德复先生、张国栋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4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田奎武先生、证券事务代表秦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原因,田奎武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秦音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田奎武先生、秦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田奎武先生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聘任新任董事会秘书之前,暂由副董事长、副总裁孙晓峰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对田奎武先生、秦音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5-053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宇燃油")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经核实,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工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已采取书面方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股票2015年4月22日、23日、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指标。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自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工作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前期披露的信息无需要更正、补充之处;无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无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已经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重要变化。 公司已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回复:不存在涉及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有待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会审批通过的非公开发行事项中,实际控制人刘振光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28,345,315股,上述事项已由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相关公告中披露。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增增、刘振光、刘策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并承诺至少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策划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公告编号:2015-027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美康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本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崔晓峰、朱恒鹏、岳衡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强勇、黄梅艳、康学敏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总会计师侯文玲先生代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年大明副总经理、李箭副总经理及张铁平总经理助理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向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2015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银行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除第7、8项以外以超过出席本届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形成本次会议的普通决议。 上述议案中第7、8项因系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或代理人回避表决,议案以超过出席本届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获得通过,形成本次会议的普通决议。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洋、戴华、尹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5-012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3日-2015年4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3日15:00 至2015年4月24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朗山二路9号 公司三楼第五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臧卫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82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737,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8、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705,816,1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14,116,323.20元,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表决结果: 83,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9,820,855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许志刚律师、孙民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15-022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公司现有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公司关于收购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的议案》 为加快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业务的发展,依托公司的企业客户基础和渠道优势,以微信营销为切入点,构建数字营销特别是移动数字营销领域的生态,公司决定以人民币125,000,000元的价格收购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秉钧网络”)62.5%的股权,并以人民币50,000,000元向秉钧公司增资。上述股权收购及增资后,公司持有秉钧网络70%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转让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关于收购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的公告》(编号:临2015-023)。 该议案同意票数为7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股票简称:用友网络 股票代码:600588 编号:临2015-023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决定以人民币125,000,000元的价格收购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秉钧网络”)62.50%的股权,并以人民币50,000,000元向秉钧网络增资。上述股权收购和增资后,公司持有秉钧网络70%的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上海秉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的议案》,公司将与秉钧网络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公司以人民币125,000,000元的价格收购秉钧网络股东刘学林持有的秉钧网络60.50%的股权和股东朱云持有的秉钧网络2%的股权,并以人民币50,000,000元向秉钧网络增资。上述股权收购和增资后,公司持有秉钧网络7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次交易发生前,公司与秉钧网络的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根据《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本次交易对方简要情况介绍如下: 刘学林,身份证号:430482198504196872,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洋泉镇居委会 朱云,身份证号:341124198608096226,住址: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西大街97号4室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 (一)交易标的 秉钧网络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 本次股权收购的标的为秉钧网络股东刘学林持有秉钧网络的60.50%股权和股东朱云持有秉钧网络的2%的股权。 本次增资的标的为秉钧网络。 上述股权收购和增资后,用友网络持有秉钧网络70%的股权。 (二)交易标的情况简介 秉钧网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3288号4幢209-11室,成立时间为2011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刘学林,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财务状况 根据北京中税德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的“德庆财审字[2015]第QT-10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31日,秉钧网络资产总计17,362,170.78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1,022,747.6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人民币6,339,423.11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0,892,774.74元,净利润人民币282,033.59元。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公司综合考虑秉钧网络在数字营销领域的产品服务、业务规模、业务模式、团队及运营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以及秉钧网络业务与公司客户、渠道资源整合后的价值,结合公司企业互联网战略布局需要及现阶段市场上同类公司估值等因素,与交易对方协商后进行定价。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刘学林、朱云 受让方: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权转让标的 刘学林、朱云持有的秉钧网络62.50%的股权 (三)股权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和期限 股权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25,0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全部价款分4期支付,公司将在3年内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 (四)增资 公司将以人民币5,000万元向秉钧网络增资,其中125万元人民币计入秉钧网络的注册资本,4,875万元人民币计入秉钧网络的资本公积。增资后,秉钧网络的注册资本为625万元人民币。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协议自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次收购股权及增资的其他安排 本次收购及增资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收购股权及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收购秉钧网络后,公司将依托企业客户基础和渠道优势,以微信营销为切入点,构建数字营销特别是移动数字营销领域的生态,加快公司在数字营销领域业务的发展,帮助公司在企业互联网数字营销领域取得突破,同时巩固公司的企业客户市场,提高企业客户的粘性,实现公司的企业互联网服务业务的战略提速和软件业务与互联网业务的融合发展。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的整体经营策略以及在互联网服务业务上的发展策略。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3、 北京中税德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庆财审字【2015】第QT-107号”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123 证券简称:翠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09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5,54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5月3日。鉴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非交易日,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次流通日将顺延至该日期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的类型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27号文核准,翠微股份首次公开发行7,700 万股A股并于2012年5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30,800万股。其中,公司网上发行的6,160万股股份自2012 年5月3日起上市交易,网下发行的1,540万股股份已于2012 年8月3日起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231,000,000股中的35,460,000股已于2013年5月3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及北京兴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计5家股东所持有的195,54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月。该部分股票将于2015年5月3日起上市流通,鉴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非交易日,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次流通日将顺延至该日期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4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本次限售股的数量未发生变化。 2014年度,公司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69号)核准,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非公开发行155,749,333股人民币普通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0,394,889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和2014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24,144,222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翠微集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自承诺: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前持有的1,770万股、1,488万股、288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2011年9月承诺人向翠微股份增资的955.80万股、803.52万股、155.52万股股份,自完成该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9月1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国有股东北京翠微集团和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即:(1)对于57.49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31.04万股股份,自完成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1年9月1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3)对于681.47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所持向翠微股份增资部分股份的实际承诺锁定期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即,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凯振照明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分别持有的955.80万股、772.48万股、155.52万股和31.04万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人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目前,上述股东均严格执行了各项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 1、翠微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翠微股份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翠微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翠微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5,54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5月3日。鉴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非交易日,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上次流通日将顺延至该日期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4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 2014年9月,公司股东北京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北京兴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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