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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崔建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石洪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宏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为调整、优化资产结构,盘活存量资产,购买和开发省内优质煤炭资源,2012年6月27日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就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探矿权评估报告为计价基础,考虑到高速公路、水库压覆部分煤炭资源等因素,经协商,双方确认交易总价款为46.9966亿元。按照《转让合同》,2012年7月9日公司收到潞安集团支付的定金9.40亿元,2012年底及2013年初收到交易价款8.00亿元。该交易事项已于2013年1月在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示完毕,确认权属无争议。目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尚未出具转让审核意见。按照《转让合同》第17条第1款和第3款约定,潞安集团的责任是:(1) 负责协调探矿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批文和手续,承担主体责任,并协助我公司在国土资源部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工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和《转让合同》约定,潞安集团负有先履行义务。(2) 及时、足额向我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2013年7月2日,公司向潞安集团发函,并于2013年8月23日委托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向潞安集团发律师函,要求潞安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办理探矿权转让在山西省的手续以及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否则,公司将按照《转让合同》启动仲裁程序。该交易事项尚未实施完毕,对公司2015年一季度经营成果无影响。 2015年2月10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决定受理。2015年2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详见公司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号)。201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035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详见公司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号)。2015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号》(详见公司2015年4月22日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号)。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详见公司与本报告同时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号)。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董事长: 崔建友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15年2月10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 2015年2月12日,北仲决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请。 2015年2月16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201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号)。 2015年3月16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035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 2015年4月20日,公司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号)。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4 年2月17日、3月18日、4月22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3)、《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0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介绍 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关于公司与潞安集团之间因《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曾因北京三中院受理潞安集团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而中止。现因北京三中院已作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裁定,北仲决定恢复仲裁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0352号仲裁案恢复仲裁程序的通知》。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0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六届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章程》,在保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六届五次会议于2015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崔建友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5年4月13日分别以专人、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并相应辞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独立董事候选人翟新生先生已经2015年4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补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因董事会独立董事人员变动,现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如下: 一、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议案 补选翟新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个人简历附后)。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二、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补选翟新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是:九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同意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四、离任独立董事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离任的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及其配偶或关联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5日 附件:独立董事翟新生先生个人简历 翟新生先生,63岁,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注册会计师,经济学学士。曾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管理学教授,审计学专业方向硕士生导师,河南省审计学会常务理事、河南省科技会计协会常务理事、河南教育审计协会理事、河南省财政厅新会计准则执行咨询专家组专家、内部控制咨询专家、国家统计局专家组成员、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成员,上市公司豫能控股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翟新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翟新生先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翟新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2009年4月至2014年5月在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最近五年不存在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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