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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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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或“江苏有线”)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e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承诺

1、发行人发行前持股比例5%以上的主要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无锡广播电视集团、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之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即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二个月。(3)自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若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股东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发行前其余十一家股东泰州广播电视台、镇江市广播电视台、盐城广播电视台、常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广播电视台、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本预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和程序

1、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1)预警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2、股价稳定方案的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则公司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的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不高于公司经审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的50%。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上市前所有股东均承诺就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上市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无锡广播电视集团和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上述股东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上述股东按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时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票进行同比例增持。在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上述股东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不高于上述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现金分红总额。股东具体增持金额和期间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方案的启动条件时,上述股东不因不再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无锡广播电视集团和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并声明:1、如果本公司/本单位拟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本公司/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公司/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单位名下的股份总数的20%。4、如果本公司/本单位拟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减持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承诺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约束措施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除引咎辞职情形外,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除因被强制执行、发行人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本单位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本公司/本单位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本公司/本单位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本单位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发行人,同时,本公司/本单位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本公司/本单位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

2、如本公司/本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就此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四)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承诺的出具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出具相关承诺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均合法、有效。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针对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本公司特此作出如下承诺:1、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发行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1、如《招股意向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单位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依法购回本公司/本单位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自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2、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本单位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发行人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为此承诺如下: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2、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承诺如下:(1)华泰联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促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意向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华泰联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华泰联合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华泰联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承诺书自华泰联合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北京中伦”)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现作出如下承诺:北京中伦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北京中伦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北京中伦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审计业务,现承诺如下:(1)苏亚金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苏亚金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苏亚金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苏亚金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苏亚金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承诺书自苏亚金诚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天”)和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信”)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资产评估业务,现均承诺如下:1、江苏中天和江苏华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江苏中天和江苏华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江苏中天和江苏华信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江苏中天和江苏华信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江苏中天和江苏华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本承诺书自江苏中天和江苏华信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六、发行人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原则: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原则;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如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原则上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5、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6、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公司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现金股利分配的最低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每一年具体分配比例交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49 号文批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154号”文批准。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4月28日

3、股票简称:江苏有线

4、股票代码:600959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98,809.9845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9,700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9,700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Broadcasting Cable Information Network Corporation Limited

3、注册资本:239,109.9845万元(发行前);298,809.9845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顾汉德

5、住 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市奥体体育科技中心六楼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电话声讯服务、移动网和固定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所列业务覆盖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改造、经营、维护和管理,广播电视的频道集成及传输,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广播电视设备及信息设备代理、销售及租赁,对广播、电影、电视、信息、传媒等产业进行投融资及其管理。

7、主营业务:广电网络的建设运营,广播电视节目传输,数据宽带业务以及数字电视增值业务的开发与经营

8、所属行业: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行业

9、电 话: 025-83187799

10、传 真: 025-83187722

11、电子邮箱: JSCN@jscnnet.com

12、董事会秘书: 秦晓华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

(万股)

间接持股

(万股)

持有债券情况
顾汉德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瞿长林副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李雄副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张华副董事长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薛留忠董事、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李声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周天江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史学健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汪忠泽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戴咏寒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熊澄宇独立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付洋独立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姜宁独立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李红滨独立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韩晓梅独立董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严克勤监事会主席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肖俊芬股东代表监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张兵股东代表监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陆志群股东代表监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庄昌武职工代表监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吴国良职工代表监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陈万宁职工代表监事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薛留忠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许如钢副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钱进副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史爱棠副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陈健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秦晓华董事会秘书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

三、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前持有公司23.29%的股权。公司第二大股东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发行前持股比例为19.02%。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自设立以来,控制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发行前发行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锁定期限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556,853,13723.29%538,857,06318.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454,899,96919.02%454,899,96915.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2,952,82510.58%244,778,0348.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231,585,0259.69%224,100,787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无锡广播电视集团178,588,4687.47%172,816,9445.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122,637,0685.13%118,673,7513.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16,600,0004.88%112,831,7853.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泰州广播电视台71,015,2172.97%68,720,1862.3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镇江市广播电视台67,592,7692.83%65,408,3432.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盐城广播电视台56,113,8392.35%54,300,3831.8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常州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54,946,5102.30%53,170,7791.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连云港广电网络有限公司53,775,9772.25%52,038,0751.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江苏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50,350,9672.11%50,350,9671.6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38,549,7301.61%38,549,730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淮安市广播电视台36,278,0811.52%35,105,6661.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5,699,8201.07%24,869,2670.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849,9100.54%12,434,6340.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宿迁市广播电视总台9,810,5330.41%9,493,4820.3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全国社保基金--59,700,0002.00%自上市后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合计2,391,099,845100.00%2,391,099,84580.02%-
社会公众股--597,000,00019.98%
合计2,391,099,845100.00%2,988,099,845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37.37万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53,885.7118.03%
2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45,490.0015.22%
3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4,477.808.19%
4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22,410.087.50%
5无锡广播电视集团17,281.695.78%
6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11,867.383.97%
7江苏紫金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1,283.183.78%
8泰州广播电视台6,872.022.30%
9镇江市广播电视台6,540.832.19%
10盐城广播电视台5,430.041.8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9,7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5.47元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26,559.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了苏亚验[2015]21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发行费用合计14,363.92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除以本次发行股数)0.24元
发行费用概算明细如下:
承销和保荐费用12,642.04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704.00万元
律师费用284.00万元
评估费用78.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45.00万元
发行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310.88万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312,195.08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3.95元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0.238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苏亚审[2015]10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将在2015年4月29日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

2015年一季度,公司继续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业务的收费标准如收视维护费、城建配套费等未发生变化,主要业务的销售规模暨用户数规模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及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5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较2014年同期增长5%-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存入江苏银行南京营业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将在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度工作安排、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方案、2014年度关联交易和2015年度预计经常性关联交易议案、聘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和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额的议案等。上述议案均为公司常规事项或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未通过利润分配等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该报告将在2015年4月29日披露。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

联系电话: 025-83389999

联系传真: 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 张雷、宁敖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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