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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5-035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2015-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4月30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取得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在公司恢复上市之前,江西省高安市瑞北物资供应站、宜春市飞跃机械配件厂和人保宜春地区中心支公司营业部分别持有公司法人限售股24000股、120000股和96000股。2014年9月3日,经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14)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安市瑞北物资供应站持有的法人限售股24000股归林才珠所有;2014年8月12日,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江西省宜春市飞跃机械配件厂持有的法人限售股120000股归李纪棉所有;2014年9月23日,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4)袁民二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人保宜春地区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持有的法人限售股96000股中的24000股、24000股、12000股、24000股和12000股分别归文献兰、谭兆琴、任继民、刘英姿和赵贯恩所有。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公司资本公积中的6,089.4108万元向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每10股流通股股东获得转增6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非流通股股东付出2.426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7年12月24日召开的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即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承诺事项优化履行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13年1月8日。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 除以上承诺外,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未做出其他承诺。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4月30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五、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六、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部分股份限售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持有的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 八、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不包含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九、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十、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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