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4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5-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田中精机”或“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中国证监会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2014年3月21日发布)等有关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2014年5月9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9日发布)等有关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颁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的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用设备制造业(C35)。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68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3、本次询价截止日为2015年5月5日(T-4日)。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即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田中精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5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田中精机”,股票代码为300461,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18万股,占发行数量的61.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初始发行量,即65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39.0%;发行后总股本6,668万股。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可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条件,具体请见 “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提交文件的具体要求请见“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只有符合中德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中德证券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承诺函和核查表。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中德证券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年5月4日(T-5日)至2015年5月5日(T-4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价格应相同。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300万股,申购量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股,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10万股。

7、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首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将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具体比例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协商确定),被剔除的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定价与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之后的剩余投资者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以及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不少于10家)。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申报为“有效报价”。有关申购量剔除原则、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的确定,请见“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

8、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T日)的9:30-15:00。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入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以下简称“入围数量”)。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足额及时缴纳申购款,若配售对象具有“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入围数量的,将被视为违约,在《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上报至协会。

9、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T日)9:15-11:30,13:00-15:00,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为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和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网上投资者按照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具体申购办法参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将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合并计算。

深交所根据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在2015年5月7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申购上限不超过6,500股,即不超过网上发行总股数的千分之一。有关网上市值申购的具体安排及要求请见2015年5月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

10、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1、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于2015年5月12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八、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12、网下申购结束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事先确定的网下配售原则在提供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并确定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数量。具体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信息将于2015年5月13日(T+2日)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具体配售原则及方式请见“七、网下配售”。

13、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德证券将及时向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4、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

(4)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5)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15、本次网下、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4月28日(T-8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发行安排
T-8日

2015年4月28日

招股意向书等相关文件上网披露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资质审核材料

T-7日

2015年4月29日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资质审核材料
T-6日

2015年4月30日

接收网下投资者提交资质审核材料截止日(中午12:00截止)
T-5日

2015年5月4日

初步询价起始日(9:30-15:00)
T-4日

2015年5月5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9:30-15:00)
T-3日

2015年5月6日

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
T-2日

2015年5月7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2015年5月8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T日

2015年5月11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T+1日

2015年5月12日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网上发行配号

T+2日

2015年5月13日

网下申购款退款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3日

2015年5月14日

刊登《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网上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注:1、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上述发行日期将相应递延三周。

3、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或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拟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若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4月30日(T-6日)12:00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3、已在2015年4月30日(T-6日,初步询价前一日)12:00 前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4、以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5年4月29日(T-7日)为基准日的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的日均市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单独计算;

5、与发行人、中德证券以及其他承销团成员均不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即:

5.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5.2中德证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德证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中德证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5.3其他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5.4第5.1,5.2,5.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6第5.2,5.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6、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 不得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投资者。

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报价时需提供材料

1、关联方信息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无需提供《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其他网下投资者应向中德证券提交附件1:《网下机构投资者承诺函》或《网下个人投资者承诺函》以及附件2:《网下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或《网下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上述材料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以上材料请见本公告附件或在中德证券网站http://www.zdzq.com.cn/-公司业务-项目公告-网下询价申请下载。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5年4月30日(T-6日)12:00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IPO-tzjj@zdzq.com.cn,并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示例: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田中精机-机构-XX公司”、个人投资者标注“田中精机-个人-XX”。

原件于2015年5月5日(T-4日)前寄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股本资本市场部收,邮编100025,申请材料确认电话:010-59026623,并保证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15年5月5日(T-4日)18:00前收到。投资者须保证相关文件信息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

2、网下投资者出资人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等非私募基金无需提供附件3《网下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提供《网下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需要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需同时提供由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

以上材料请见本公告附件或在中德证券网站http://www.zdzq.com.cn/-公司业务-项目公告-网下询价申请下载。

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以电子邮件方式于2015年4月30日(T-6日)12:00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IPO-tzjj@zdzq.com.cn,并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示例: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田中精机-机构-XX公司”。

原件于2015年5月5日(T-4日)前寄送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座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股本资本市场部收,邮编100025,申请材料确认电话010-59026623,并保证保荐人(主承销商)在2015年5月5日(T-4日)18:00前收到。

3、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律师将对投资者的资质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如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协会报告,协会将会将其列入黑名单。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合规报价。

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30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保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四、初步询价安排

初步询价的时间为2015年5月4日(T-5日)至2015年5月5日(T-4日)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可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报价。

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其在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投资者应于2015年4月30日(T-6日)12:00前完成在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只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持有符合条件的市值金额以及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投资者方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促进投资者认真定价,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配售对象的最低申购数量定为30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为10万股,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10万股。

初步询价结束后,若投资者申报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那么该投资者的网下申购资格将被取消。

例如:某一网下投资者为管理的3个配售对象提交报价,3个配售对象应提交的报价均为P’,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和Q3,则Q1,Q2,Q3均需大于或等于300万股,超出部分需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小于或等于1,010万股。

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具有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五、发行价格的确定

1、申购量剔除原则

初步询价结束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首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将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被剔除的部分将不得参与网下定价与配售。

对网下投资者申购的剔除将根据申购价格高低、申购量大小及时间先后的顺序原则对配售对象的申购进行剔除。首先剔除最高报价对应的配售对象申购量;若申报价格相同,则优先剔除申购量低的配售对象申购;若申购价格与申购量均相同,则优先剔除报价时间晚的配售对象申购。若在拟剔除价格上申购的配售对象家数较多,且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申购时间均相同,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进行剔除,按照C类、B类和A类投资者的顺序进行剔除。若配售对象类别也相同,则按照配售对象名称顺序剔除。若某一配售对象的申购量部分落入拟剔除范围,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将被全部剔除。投资者有多个配售对象参与报价的,若某一配售对象的申购被剔除,不影响该投资者其他配售对象申购的有效性。

2、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剔除之后的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要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的确定

发行价格确定之后,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不低于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被剔除,且申报符合要求的报价为有效报价。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六、网下申购

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入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申购为2015年5月11日(T日)。

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入围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在申购开始前,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将自动剔除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报价低于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按照发行价格填报一个申购数量,可参与网下申购的申购数量应为初步询价阶段“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以下简称“入围数量”)。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须按照发行价格与入围数量的乘积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

初步询价中提交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入围数量的投资者,将被视为违约,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上报至协会。

例如:某一网下投资者为管理的3个配售对象提交报价,3个配售对象应提交的报价均为P’,对应的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和Q3。假设P’的报价未被剔除,若确定的发行价格P≤P’,则该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下申购,每个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分别为Q1、Q2和Q3。若确定的发行价格P>P’,则该投资者管理的3个配售对象均无法参与网下申购。

七、网下配售

2015年5月11日(T日)网上、网下申购完成之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回拨安排以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一) 网下配售原则

(1)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如下原则进行配售:

1.1对网下有效申购投资者进行分类同比例配售,同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

1.2将网下有效申购投资者分成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B类)、其他法人及个人投资者(C类)三大类。

1.3安排不低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40%的股票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并安排网下不低于最终发行数量的20%的股票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此比例根据申购情况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A类和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高于C类投资者。

1.4A类和B类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3)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二) 网下禁止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得向以下对象配售股票:

1、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具有前述“二、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所界定的关联关系。但第5.2,5.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信托计划;

4、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次网下发行及配售过程将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专项见证意见。

网下配售结果将在2015年5月13日(T+2日)刊登的《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

八、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2015年5月11日(T日)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的前提下,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40%;若网上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10%。

(2)若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进行自主配售;

(3)若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不得向网上回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5月13日(T+2日)在《网下配售结果》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相关回拨事宜。

九、网上、网下推介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5月8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5月7日(T-2日)刊登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承林

住 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联系电话:0573-84778878

传 真:0573-84778977

联系人:詹劲松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股本资本市场部

网下询价投资者申请材料确认电话:010-59026623

簿记咨询电话:010-59026620

发行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机构投资者承诺函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有意向参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主承销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的新股发行。本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 本公司用于参与田中精机IPO的股票配售对象不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 本公司用于参与田中精机IPO的股票配售对象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未列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完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公司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对其他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个人投资者承诺函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有意向参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主承销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的新股发行。本人确认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 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4) 本人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未列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

2、本人承诺,本人不属于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完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5、若违反上述事项,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对其他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带来的一切损失。

网下投资者:

个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机构投资者名称 
证券业协会备案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深交所股东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1、本机构实际控制人情况
序号公司/自然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2、持有本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序号公司/自然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码
   
   
3、本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合伙人信息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
    
    
4、本机构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5、本机构的控股子公司及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
   
   

本机构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网下投资者:

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表

投资者姓名 
证券业协会备案编码 身份证号码 
深交所股东账号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 
(一)亲属信息注
亲属关系姓名身份证号
   
   
   
   
   
   
   
(二)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公司名称控制或担任职务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个人投资者亲属基本信息处需要填写的亲属包括投资者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上述行均可自行添加。

本人自愿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网下投资者:

个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网下投资者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机构名称:

序号产品名称出资方名称参与本产品的份额类型

(如优先级、中间级、次级)

身份证明

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参与本产品的出资比例(%)参与本产品的出资金额(元)
1       
2       
3       
4       
5       
6       

注:1、上表“参与本产品的份额类型”适用于结构化分级产品认购的情形,如不适用则填“不适用”;

2、上表的出资方如是产品,还需按照上表格式进一步明确到个人或者公司;

3、可以根据需要增减行。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本人签署:

年 月 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332)
   第A002版:聚焦沪指大涨3%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聚焦央企合并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第B281版:信息披露
   第B282版:信息披露
   第B283版:信息披露
   第B284版:信息披露
   第B285版:信息披露
   第B286版:信息披露
   第B287版:信息披露
   第B288版:信息披露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2015-04-2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