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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4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李慧慧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长李慧慧女士出席并主持会议,董事田云飞和黄宇出席了会议;董事李仙玉、李丽莎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王硕因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李永泉、潘桦、杨绍刚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高伟和王连兰出席会议;李成言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副总经理李晶、马桂验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 2.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注:以上投票不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二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劲科、陈倩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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