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4月28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2015-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2)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3)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4)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2014年经营与回顾

  按照董事会2014年度规划,完善生产质量体系建设,昌平、八大处基地所有生产车间均完成新版GMP认证和部分品种的转移调整,初步完成整个生产质量体系的优化升级。继续加大技术中心平台建设和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和优势产品的储备,公司围绕大病种和老年病用药积极布局,产品线及优势产品储备得到极大的丰富。同时公司积极整合营销队伍、积极与国内外优秀的营销团队、公司开展合作,使我公司营销管理迈上新台阶。

  继续加大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强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平台建设,“泰思胶囊Ⅲ期临床研究”、“来那度胺等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偶联药物及小分子化合物医药服务平台应用”等多项课题分别获得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海淀园管委会等资助。我公司董事长徐明波博士被评为推动北京创造的“第三届首都科技盛典科技人物”,我公司顺利通过G20一期工程考核,被评为优秀企业并入选二期G20企业名单,公司主要产品复合辅酶被评为G20工程突出贡献大品种。公司技术中心被北京市人民政府评定为中关村生物产业创新基地(中关科城),公司同时被列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活动示范企业。公司继续平稳推进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的建设进程,继续加强员工素质教育和内部制度建设,2014年公司在行业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继续保持了业绩的平稳增长,加大了新药的储备,为未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4年公司继续加强技术中心的全面建设,加大新药研发力度,加快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战略,在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走出去、引进来及网络建设方面成果突出。公司及关联公司全年申请了20余项专利并有多项专利获国内外授权。以母公司技术中心为主体的生物药与卡文迪许为中心的化学药研发共同发力,提升了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盈利能力,建立了血液病、抗感染及肝病、心脑血管、糖尿病等治疗领域丰富的有突出竞争优势产品储备。2014年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凝胶外用凝胶剂获得生产许可,聚乙二醇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补充)获得临床批件,来那度胺胶囊、丙酸倍氯米松气雾剂、重酒石酸卡巴拉汀胶囊等5个品种申报生产,泊马度胺、瑞格非尼、达格列净、卡格列净、阿派沙班、替诺福韦等10个品种申报临床研究。公司继续加强人才培养和人才建设,有4人获得中关村核心区“海英人才”证书。作为G20工程龙头培育企业,公司“来那度胺等创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北京市科委682万元资助,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应用示范项目,公司“偶联药物及小分子化合物库医药服务平台应用”获中关村管委会300万元资助,“多价宫颈癌疫苗配套”在获得国家资助的基础上又获得北京市科委全市成果转化统筹资金115万资助,“抗老年痴呆中药5类新药泰思胶囊的研制及产业化”获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专项资金100万元资助。“抗老年痴呆中药5类新药泰思胶囊的研制及产业化”获国家科技部、卫生部十二五“重大新药创制”立项。公司加大技术中心人才建设、继续快速推进在研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进程,产品储备进一步丰富。公司还积极通过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参与产业联盟等方式提高公司的技术实力,进一步提高了技术中心综合实力。加拿大公司在合同研发方面取得较大成绩,在埃博拉等多种疫苗的研发上获得可观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定单,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PPSV23)项目进入临床研究。依托美国知名院校和科学家,公司在糖尿病和心血管原创治疗药物领域获得先机,合作开发的新型抗糖尿病化合物(GLP-1类似物)目前已进入临床前安全性评价阶段,预计2016年上半年在国内外申报临床研究。合作开发的噻吩吡啶二硫耦合物混合物无需肝脏P450s的酶解,更适合亚洲人群,各方面均凸显其优势,竞争力强大,是一个极具潜力的重磅品种。

  2014年公司八大处与昌平基地主要生产车间全部完成新版GMP改造,大兴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如期完成封顶,二期工程已封项。公司继续加强生产、质量体系建设,加强员工素质培养,提升了公司执行GMP整体水平,使公司在完成新版GMP认证和产业升级的同时人员素质同步提升。

  2014年公司积极整合内部营销体系,大幅扩张营销队伍和营销人员,改革营销模式和架构,在医保招标存在诸多不确定和政策调整的不利影响下,公司对原有优势产品继续深挖潜力,密集织网,积极吸收有实力的经营商和营销骨干,确保了全年销售收入继续保持稳步增长。公司加强了数据分析,细分市场,加大对新产品和重要产品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员工敬业意识和对外沟通技巧和效率,大幅提高公司品牌认知度和市场机会的把握。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市场推广和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变革营销体制和政策,继续加强与国内外具有医学营销先进理念的团队和企业的合作,加大营销人员的吸引力度,通过各种方式提升公司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公司继续加强人才队伍和内部制度建设,完善奖惩机制、岗位竞聘、业绩考核、薪酬福利、人才评估等体系,进一步加强对中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引进,内部加大对后备人才培养力度,继续推进技术和技能性人才培养计划及激励措施,有力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公司继续加强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同时认真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继续实施定期向弱势群体患者免费赠送治疗药物和大型公共突发事故捐助救治药品的慈善行动,坚持善待社会投资者,努力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社会形象,连续以良好业绩回报股东,公司形象和双鹭品牌均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可和有力提升。

  2014年公司基本完成产业升级、整合营销体系、内外兼收丰富产品储备,打下良好基础和积蓄能量的一年,尽管面对发展中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公司全年经营业绩仍取得了良好成绩,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公司的经营目标,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公司主营业务及其经营状况

  1)主营业务范围

  公司属药品生产行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片剂、重组产品、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胶囊剂、颗粒剂、原料药(鲑降钙素、司他夫定、奥曲肽、三磷酸胞苷二钠、萘哌地尔)等。

  2)主营业务构成情况

  单位:元

  ■

  4、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财政部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公司依照上述准则的规定执行。2015年0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严格执行上述准则,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采用这些具体准则对公司已公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徐明波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038 股票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4年执行情况及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2014年关联方交易执行情况

  ■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本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为: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

  二、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如下

  ■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普仁鸿”)

  1.基本情况

  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2000年11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北京市医药总公司医药供应站按现代企业制度改制而成立,注册资金1600万元,主要从事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的批发销售以及医药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A单元1101号,营业执照为110105001751902,法定代表人为陈济生。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持有普仁鸿20%股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截止2014年末普仁鸿总资产119,118.46万元,净资产18,596.28万元。2014年公司通过普仁鸿销售药品4,463.75万元。对于销售商品及原料药等关联交易,公司已与普仁鸿签订了长期协议,协议对每一年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作了具体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普仁鸿多年来资信情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存在其向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帐的可能性。

  4.与该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总额

  2015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销售药品、购买材料的总金额不超过8,000万元。

  (二)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卡文迪许”)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道仙林大学城纬地路9号

  注册资金: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永翔

  经营范围:医药产品、化工产品、生物制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生化制品(不含药品)、化工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药化工中间体产品的加工。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卡文迪许是公司参股40%的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截止2014年末公司拥有总资产3,852.19万元,净资产3,445.37万元。2014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购买获国内外专利的抗肿瘤药等专有技术等;该关联人信誉好,履约能力较强,且向其购买的专有技术的时点均选择在取得临床批件前,风险可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与该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总额

  2015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购专有技术、代购设备的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根据研究进度支付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北京瑞康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瑞康医药”)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九楼 518室

  注册资金: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傅俊昌

  经营范围:新医药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瑞康医药是公司参股25%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截止2014年末公司拥有总资产413.4万元,净资产338.55万元。2014年,本公司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向其购买专有技术。该关联人信誉好,履约能力较强,且向其购买的专有技术的时点均选择在取得临床批件前,风险可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与该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总额

  2015年,本公司预计向该关联人购专有技术的总额不高于300万元。

  四、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在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下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以市场化为原则,严格执行市场价格,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普仁鸿公司的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在北京市场的销售额及竞争力,促进公司在北京市场的营销网络建设,提高普仁鸿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与卡文迪许公司的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在化药研发领域的实力,增加公司化药优势产品的储备;与瑞康医药的交易使公司在不孕症治疗及化药天然药物领域产品形成系列。

  六、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本公司2015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明波先生已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阅并认可,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公司2014年关联交易报告及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事前对预计情况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将关于2015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尚未签署,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签署。

  八、其他相关说明

  无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38 股票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6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4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4年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先生、独立董事马清钧先生及张鸣溪先生、董事会秘书梁淑洁女士、财务总监席文英女士。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通知。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7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概述

  2014年4月24日,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曾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投资期限自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即至2015年5月16日到期)。

  为充分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2015年4月26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投资对象主要为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信托等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及新股申购(鉴于公司目前持有市值12,335万元的股票,如定向增发获得的复星医药、新股申购获得的中国石油等股票)等低风险投资。投资期限一年,该额度可以在该期限内循环使用。

  投资目的: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短期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

  投资对象: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信托等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及新股申购(鉴于公司目前持有市值12,335万元的股票,如定向增发获得的复星医药、新股申购获得的中国石油等股票)等低风险投资。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投资期限: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一年内。

  二、审批程序

  针对每笔具体投资事项,公司设立了专门的投资小组,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项,并向专门小组报告工作。具体经办人员在专门小组的领导下和公司授权的资金使用范围内,进行具体操作。每笔投资必须由经办人员提交基本情况、投资分析及预计收益情况的分析报告,经专门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各项投资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有效,并接受中介机构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收益及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制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公司以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公司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同时,在认真调查了公司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的操作方式、资金管理、公司内控等控制措施后,就公司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用于短期低风险投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较好,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资金短期投资,仅限于国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信托等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及新股申购等低风险投资,风险较低且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和制度,针对具体投资事项,公司将专门设立投资小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基于此,我们同意该短期投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2015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将其不超过60,000万元的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自有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

  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使用完毕,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在以下期间进行风险投资的情况,包括: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同时,公司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其他有关事项

  本此短期低风险投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上述短期低风险投资额度、范围等相关事宜的审批和风险控制。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18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人:北京双鹭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立生”)

  委托贷款金融机构:银行(具体以股东大会批准该事项后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借款人: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仁鸿”)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利率: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一、委托贷款概述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双鹭立生拟委托银行向普仁鸿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用于其资金周转。2014年7月17日双鹭立生曾委托银行向普仁鸿提供委托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止。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将此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展期一年(自委托贷款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如本次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归还。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笔贷款数额较小,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已于2015年4月2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普仁鸿为公司持有20%股权的参股公司,且本公司董事长徐明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22.54%)同时担任普仁鸿董事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故该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一)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朝阳区百子湾路16号百子园4号楼A单元1101号

  3、法定代表人:陈济生

  4、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600万元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精神药品(二类)、疫苗;销售医疗器械;普通货运。

  7、股权结构: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普仁鸿55.65%股权,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普仁鸿20%股权,张智超持有普仁鸿15.5%股权,徐金霞持有普仁鸿4.5%股权,于艳持有普仁鸿2.7%股权,解东方持有普仁鸿1.65%股权。

  8、经营情况: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1,191,184,618.64元,总负债1,005,221,805.07元,净资产185,962,813.57元。2014年营业收入2,847,645,645.04元,利润总额90,624,900.89元,净利润67,786,174.75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5年1至3月营业收入574,249,448.80元,净利润12,346,117.75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总资产1,099,624,483.92元,总负债901,315,552.60元,净资产198,308,931.32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本次委托贷款拟签订的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2、贷款用途: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3、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4、贷款利率: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5、贷款偿还:按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6、担保措施:普仁鸿承诺以其应收账款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委托贷款尚未签署相关协议,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委托贷款事宜后再行签署,委托贷款具体内容以公司签订的正式协议内容为准。

  四、委托贷款决策程序与风险控制

  (一)决策程序

  公司委托贷款的决策程序如下:

  1、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外委托贷款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2、董事会结合委托贷款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风险和公允性,作出是否提供委托贷款的决议。在董事会权限之内的委托贷款事项,决议后可安排执行。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风险控制

  该委托贷款对象资信情况良好,之前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均已按时归还,从未发生逾期不还等行为。为最大可能地确保委托贷款资金安全,公司将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1、接受委托贷款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2、接受委托贷款对象或者就委托贷款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公司将及时采取催收贷款等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1、委托贷款的目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双鹭立生自有资金。

  3、存在的风险:普仁鸿多年来资信情况良好,盈利能力和成长性良好,履约能力较强,不会影响委托贷款的按时偿还,故认为该笔贷款数额较小,风险处于公司控制范围。

  4、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双鹭立生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普仁鸿,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义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相关材料仔细查阅后,对本次委托贷款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并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通过对资金来源情况的核实,我们认为本次北京双鹭立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双鹭立生”)向华润普仁鸿(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普仁鸿”)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为双鹭立生自有资金。

  2、鉴于双鹭立生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普仁鸿公司,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信誉良好,且向双鹭立生提供相应的担保,不会影响委托贷款的按时偿还,故认为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并且可以控制。委托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一致同意该委托贷款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委托贷款情况

  2014年9月4日双鹭立生曾委托银行向中科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6,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止,目前该笔委托贷款已提前偿还。

  2014年5月16日双鹭立生曾委托银行向普仁鸿提供委托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止。目前该贷款未到期,尚未归还。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除上述委托贷款事项外,没有其他对外委托贷款情形。除本次向普仁鸿提供的委托贷款,截止目前公司委托贷款余额为5,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147,943,729.40的1.59%。

  八、公司无委托贷款逾期情况。

  九、使用募集资金对外委托贷款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使用完毕,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在以下期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符合“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要求,包括: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同时,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十、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038 证券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15-19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0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14年1月26日起,财政部陆续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并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4年7月1 日起施行。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生效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执行的会计准则

  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将原成本法核算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他权益工具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影响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2、本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原资本公积中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及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予以调整,根据列报要求作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报,并对年初数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列报,追溯调整影响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3 年度及本期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产生任何影响。

  3、本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递延收益单独列报,并对年初数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列报,追溯调整影响如下:

  (下转B167版)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332)
   第A002版:聚焦沪指大涨3%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聚焦央企合并
   第A005版:机 构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第B281版:信息披露
   第B282版:信息披露
   第B283版:信息披露
   第B284版:信息披露
   第B285版:信息披露
   第B286版:信息披露
   第B287版:信息披露
   第B288版:信息披露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8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