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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wjasset.com)发布了“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4月27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 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95538转6;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4月30日,即2015年4月30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无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稿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38转6或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一、《关于修改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三、《授权委托书》

  四、《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1:

  关于修改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拟修改本基金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现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9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拟增加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3、拟修改本基金投资限制,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修改为0-95%,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限制,其他限制的表述根据新运作管理办法完善。

  4、拟对于固定收益工具估值的方法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估值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修改。

  5、拟修改本基金收益与分配方式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根据以上修订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详细内容,请参见附件4《关于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上述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2: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方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附件4:

  关于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万家双引擎”)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成立运作。为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我公司拟对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双引擎”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要点

  (一)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0%,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的存续期

  不定期。

  拟修改为: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修改说明:本基金已成立,删除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认购费用、基金规模等内容。

  (二)将《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第四部分“基金备案”替换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删除原合同中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拟修改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31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5月7日至2008年6月2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6月27日生效。

  2015年xx月xx日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比例、收益分配方式、及基金合同其他内容修订等事项。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旧版《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新版《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说明:因本基金已成立,增加历史沿革和存续,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备案等内容。

  (三)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中规定。

  拟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办理赎回。

  修改说明:本基金已成立,自基金合同修改生效后即开放申购、赎回

  (四)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的部分内容

  针对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问题:

  原有表述: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拟修改为: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说明:按照新基金法,完善相关规则。

  (五)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的部分内容

  针对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问题:

  原有表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拟修改为: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说明: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对于混合型基金的相关规定修订。

  (六)增加《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的部分内容

  拟增加:(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修改说明:增加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七)增加《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部分内容“一、召开事由”的部分内容

  拟增加: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

  (八)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部分内容

  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相关问题:

  原有表述: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拟修改为: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3。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中,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内容修改。

  (九)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部分内容“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的部分内容

  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与公告问题:

  原有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拟修改为: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订

  (十)修改《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的“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的部分内容

  原有规定: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形成决议;

  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拟修改为: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资格条件;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更换后,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说明:完善表述,根据新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修

  (十一)修改《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二、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的部分内容

  针对登记注册机构的义务问题:

  原有表述: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拟修改为: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持续至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修订。

  (十二)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根据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并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现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95%;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修改说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由30-80%修改为0-95%,删去债券、现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表述,投资范围增加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十三)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的内容

  拟增加: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信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10、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特点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究确定其投资价值。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持有单只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修改说明:增加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十四)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九、投资组合限制”的部分内容

  针对投资组合的限制问题:

  原有表述: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拟修改为: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95%;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修改说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修改为0-95%,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限制,其他限制的表述根据新运作管理办法完善。。

  (十五)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十、禁止行为”的部分内容

  拟删除: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拟增加: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修改说明:根据新基金法、新运作管理办法修订

  (十六)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的部分内容

  针对估值方式问题:

  原有表述: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拟修改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修改说明:固定收益工具的估值方法按照《估值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修改,增加银行存款的估值方法。

  (十七)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拟修改为: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说明:根据基金特征修改分红次数、分红比例

  (十八)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融资

  修改说明:按照股票型(混合型)基金合同审核指引格式要求修订

  (十九)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部分内容

  拟删除: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拟增加: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登载以上债券品种投资情况公告,披露所投资以上债券品种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以上债券品种的投资情况。

  修改说明:本基金已成立,无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增加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方式。

  (二十)修改《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的部分内容

  原有表述: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拟修改为:

  本基金合同由旧版《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且经2015年xx月xx日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旧版《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新版《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修改说明:本基金已成立,生效条件与新发基金不同。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原因及必要性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成立运作。本基金规模较小,最新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考虑到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我公司拟修改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将其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从30-80%修改为0-95%。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我公司已对《基金合同》修改相关条款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修改基金合同后本基金将成为一只股票仓位0-95%的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鉴于我公司有丰富的混合型基金投资经验,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修改万家双引擎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合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三)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合同》修改后,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放宽,鉴于我司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方面拥有丰富的投资、运营、风控经验,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另外,《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我公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公司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回避修改《基金合同》期间的运作风险,拟采取如下措施:

  持有人大会期间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日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可确保原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失。本基金增加持有流动性好、波动性较小的货币市场工具的比重,以降低由于修改《基金合同》而可能带来的赎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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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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