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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静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承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葛苏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5年3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兴盛集团提起的诉讼,起诉由被告王斌忠操控的十五个被告账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请求法院判令自2013年10月23日起此十五个被告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无效,并令其抛售2013年10月23日当日及后续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已发行股票所得收益赔偿给本公司。本公司在此次诉讼中处于第三方,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和本期利润造成影响。目前该案正处于一审阶段。 2. 2015年3月26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和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本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判令众华会计事务所停止对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本公司在此次诉讼中处于被告,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影响,对本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暂时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目前该案正处于一审阶段。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公司在售项目所在地江阴市的房产市场持续低迷,库存压力不断加大,房价下行趋势明显,从而导致江阴新梅豪布斯卡项目目前的销售价格低于预期,销售前景不容乐观,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仍然为亏损。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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