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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1、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的规定和要求,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范范围。?@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2、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修订后准则。修订后准则主要变动内容为:将原职工薪酬内容按照性质规范为四类,即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并对上述四类明细包括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公司需按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3、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执行修订后准则。修订后准则主要变动内容为: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核算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在利润表中,应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两类:(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4、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修订后准则。修订后准则主要变动内容为:(1)合并范围增加了投资性主体的豁免;(2)以三要素的形式明确了“控制”定义和具体判断原则;(3)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抵销处理;(4)吸收整合其他已发布的解释、年报通知等。公司以前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满足该修订后准则所规定的控制权判断标准。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5、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财会[2014]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新颁布准则。新制定的准则主要规范内容为: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及估值技术的应用等相关政策,并在财务报告中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更广泛的披露。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按照准则的规定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6、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财会[2014]11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新颁布准则。新制定的准则主要规范内容为:对合营安排进行了清晰的定义,并在基于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的基础上,对共同经营参与方和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7、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新颁布准则。新制定的准则主要规范内容为:梳理整合了企业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要求,充实优化了披露内容,特别是增加了企业在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及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8、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23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修订后准则。修订后准则主要变动内容为:进一步阐述了区分金融负债及权益工具应符合的条件,明确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的列报及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要求等。
本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9、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修订后准则。基本准则修订了公允价值的定义,修订内容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基本准则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实施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实施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088 证券简称:中视传媒 编号:临2015-03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有助于实施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是保持业务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和2014年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在2015年度继续与我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太湖影视城的实际控制人中央电视台及其下属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2014年,我公司及控股公司(包括北京中视北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中视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等),与中央电视台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就版权转让项目、租赁及技术服务项目、广告代理项目、制作项目等多种经营形式开展业务合作。截止报告期末,关联交易各项业务的实际交易金额分别为:版权转让及制作24355.59万元,租赁及技术服务 3717.26万元,广告代理业务16855.18万元,土地及物业租赁724.01万元,累计交易金额45652.04万元,严格控制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预算框架范围内。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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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2015年度,关联交易各项业务交易金额累计预测将不超过人民币63,500万元。其中版权转让及制作业务的累计交易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7,900万元,租赁及技术服务累计交易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广告代理业务的累计交易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41,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承租、房屋租赁累计交易金额将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单位: 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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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央电视台(所属部门包括大型节目中心、新闻中心、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纪录频道、科教频道、技术制作中心、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等)
单位住所:北京市复兴路11号
主要经营业务:从事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
关联关系:因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太湖影视城为中央电视台全资下属公司,故本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构成关联关系。
2、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包括所属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
注册资本:273034 万元
主营业务:电视剧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文艺、社会教育方面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的批发、网上销售、零售、出租;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等。
关联关系: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无锡太湖影视城
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蠡溪路西园里129号
注册资本:989.6 万元
主营业务:为国内外影视剧组摄制影视节目提供场景和设施服务、艺术景点的游览服务。
关联关系:无锡太湖影视城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本公司与无锡太湖影视城构成关联关系。
4、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2号
注册资本:41800万元
主营业务:电视剧制作;设备租赁;广告代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关联关系: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2段8层
注册资本:8000 万元
主营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计、制作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电视剧投资;从事文化经纪、体育经纪业务;摄影等。
关联关系:中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是中央电视台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影视制作机构,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6、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
注册资本:800万元
主营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有效期至2015年04月01日)。境外广播影视节目交易;节目存储管理、编目、检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的版权登记、立项、报批的咨询服务;国际国内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关联关系: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是中央电视台全额投资的原中国电视节目代理公司依法变更组建而成,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7、央视风云传播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京门大厦三段十层
注册资本:7000 万元
主营业务:制作电视节目;销售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提供咨询、策划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关联关系:央视风云传播有限公司由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8、央视后勤服务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注册资金:3253.96万元
主营业务:中餐服务;零售卷烟、雪茄烟;销售饮料、酒。
关联关系:央视后勤服务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9、中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9号
注册资金:1300万元
主营业务:影视文化、技术交流;场景道具、服装、化妆造型的设计、制作;影视咨询;电视技术咨询及设备的安装、维修、销售;广播电视通讯网络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
关联关系:中视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0、中视科华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1号楼C段
注册资本: 20300 万元
主营业务: 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等。
关联关系:中视科华有限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旗下的技术管理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1、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戊12号
注册资金:5000万元
主营业务:承接电视台及企业演播室、大型演出活动的灯光、舞美、视频等整体方案设计及施工。
关联关系:中视电视技术开发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2、北京中视远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49号中央电视台影视之家北楼7-9层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电视剧、电影、纪录片、广告片等节目的视、音频前后期拍摄制作;三维虚拟再现、动画制作及培训。
关联关系:北京中视远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3、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复兴路乙十一号
注册资本:11573.507 万元
主营业务:其主要经营项目有:出租客房、公寓、写字楼和会议厅;经营中、西式餐厅、酒吧;从事电视节目制作与传输业务,并为外国电视新闻的采访和电影、电视节目交流制作提供场所、设施和有关服务;附设商品部、收费停车场和健身、娱乐、美容等服务设施等。
关联关系:梅地亚电视中心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4、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层
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主营业务: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承接电视高科技和电视系统工程项目的开发、咨询、协作、服务;组织国内外电视业务交流和培训;承接电视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销售电视专用设备、电工器材;空白磁带及租赁业务。
关联关系:北京中电高科技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视高科技企业,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5、央视国际移动传媒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2号楼5层
注册资本:5000 万元
主营业务:影视策划;传媒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关联关系:央视国际移动传媒有限公司由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控股,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6、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单位住所:中国上海市闸北区恒丰路436号环智国际大厦17层
主营业务:公司进行各种商业市场调查研究及日用商品消费者调查、报纸读者调查、电视收视率调查、广告知晓率调查和互联网使用率调查。数据采集和分析软件研究与销售。
关联关系: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和全球知名市场研究品牌Kantar集团合资的股份制企业,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7、深圳中视国际电视公司
单位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6楼1603室
注册资本:3138.96万元
主营业务:主营业务为音像制品(国内版权)的购销、租赁与连锁经营;设计、制作国内外电视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电视节目及音像制品的版权代理,房屋租赁。
关联关系:深圳中视国际电视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8、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24层
注册资本:80 万元 美元
主营业务:在服务区内从事电视、广播媒体收视率、收听率监测、调查数据的加工处理和销售;市场调查等。
关联关系:央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是CTR市场研究与Kantar Media集团共同建立的合资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19、北京中视节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808号
注册资金:1300万元
主营业务: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承办展览展示;承办与电视艺术有关的演出、宣传、培训、比赛;宣传品设计;舞台艺术设计;道具的设计、租赁;展厅的布置设计。
关联关系:北京中视节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下属中视科华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20、南海影视城
单位住所:广东省南海市松岗镇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拥有的南海影视城占用的土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等为中央电视台资产,由中视传媒南海分公司代为经营管理。
关联关系:因涉及资产为中央电视台所有,故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四、 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情况:
我公司及控股公司(包括北京中视北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中视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等)与中央电视台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就版权转让项目、租赁及技术服务项目、广告代理项目、制作项目等多种经营形式开展业务合作。
1、版权转让项目
公司的任一方或多方与关联方的任一方或多方销售、购买电视节目的版权及其附属产品的业务系不时发生,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每次业务发生时订立协议,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2、租赁及技术服务项目
公司的任一方或多方向关联方的任一方或多方提供专业广播级影视制作设备租赁和相应的技术服务以及影视剧后期制作、频道及栏目包装等技术服务,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每次业务发生时订立相关协议,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3、广告代理项目
公司的任一方或多方将全面代理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电视台的部分广告时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视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继续与中央电视台及其下属单位签署广告代理业务合同,开展广告代理业务。上海中视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为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CCTV-10)广告资源区域总代理,并以区域总代理的名义授权区域代理独家经营权。合同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4、制作项目
公司的任一方或多方与关联方任一方或多方开展节目制作,并将制作成品的版权及其附属产品销售给关联方的任一方或多方。制作销售业务系不时发生,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在每次制作销售业务发生时订立销售协议;交易价格将以市场价格为依据。
5、土地使用权承租
公司因租赁控股股东中央电视台无锡太湖影视城土地使用权,需向无锡太湖影视城支付土地使用权租赁费。
6、资产委托管理
南海影视城系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共同投资形成,所占用的土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等为中央电视台资产,由中视传媒南海分公司代为经营管理。双方就中央电视台在南海投资形成的资产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受托管理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央电视台不就受托资产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佣金、管理费等)。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1、版权转让和制作业务
交易各方将依据节目题材、主要演职员的艺术水准、观众的认知度、场景大小、使用设备水平、服化道水平及节目的版权价值、周期长短等诸多因素,并参照以往同类交易合同价格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其中,公司出售产品的价格参照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出让类似产品的价格,公司购买产品的价格参照公司从无关联第三方处受让类似产品的价格)。
2、租赁及技术服务业务
对于设备租赁交易,其价格在考虑设备的折旧、维修维护、资金占用费及其它相关成本的基础上,由交易各方参照以往同类交易合同价格共同协商确定具体价格,该等价格参照公司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类似设备租赁的价格。
对于技术服务交易,其价格由交易各方在参照同类技术服务内容的市场价格和交易各方以往同类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确定。
3、广告代理业务
对于广告代理业务,其价格执行中央电视台对外执行的统一价格并按中央电视台确定的与其他无关联代理商相同的代理分成办法确定分成比例或者买断价格。
4、土地使用权承租
根据国土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5、资产委托管理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结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
六、交易方式:
版权转让及制作业务项下制作、销售与购买的影视节目将经过购买方的任一方或多方的审查,参考影视节目的题材、主要演职员的艺术水准、观众的认知度、场景大小、使用设备水平、服化道水平及节目的版权价值、周期长短等诸多因素,再由交易相关方商讨确定相关文件的条款。该等交易在经过公司任一方或多方或关联方任一方或多方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之后最终结款。结算周期为季度、半年或一年。
在开展租赁及技术服务业务时,公司任一方或多方应根据关联方任一方或多方的需求,遵循“市场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及时向关联方任一方或多方提供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
在开展广告代理业务时,公司任一方或多方将按关联方任一方或多方通常的广告管理制度,依据所经营广告时段的不同,获取相应的代理折扣或买断价格。结算周期按具体文件约定。
七、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核查认为,通过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2015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没有出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六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报告及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为: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
关联方中央电视台是拥有多套全国覆盖频道的国家电视台,电视频道数量居全国各电视台之首,占有国内收视份额的30%以上,是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传媒机构,也是国内最强势的广告媒体和中国最大的电视相关业务市场。随着频道专业化和电视产业制播分离的改革,节目需求量逐年加大。作为以电视业务为主的传媒类上市公司,本公司以发展节目内容制作为经营战略。维持和加强与中央电视台的协作,向关联方开展节目制作、版权转让、设备租赁业务和技术服务以及开展广告代理,有利于公司保持经营业绩的稳定增长,有助于实施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是保持业务稳定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并且将持续进行。
承租控股股东土地使用权系公司用作日常经营之持续场所,故上述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
南海影视城系我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共同投资形成,具有旅游和拍摄影视作品两大项业务。双方签署南海影视城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委托管理的土地及资产系公司用作日常经营之持续场所,故上述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
2、交易的公允性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及基于市场参考的协议价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模式导致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必要且持续,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关联人回避事宜:
1、关联方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回避表决。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十、其它:
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效期为一年。有关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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