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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18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28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15:00至4月28日15:00。 (3)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大壮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33,048,797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5.2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20,229,6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32%。其中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18,663,5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08%。该股东为本次交易关联方,回避第4项议案的表决, 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2)网络投票情况: 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819,1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96%。 (3)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股份总数12,819,12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9396%。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 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5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6%;反对7,000,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0%;弃权9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70%;反对7,000,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6%;弃权92,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5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6%;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1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70%;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弃权11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7,007,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1%;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7,007,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1%;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7,007,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1%;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7,007,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1%;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确定公司2015年度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为下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2015年-2017年)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7,01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1%;弃权11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7,01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9%;弃权11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听取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916,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94%;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9%;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2%;反对6,978,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51%;弃权154,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崔修滨 袁雪琼 3、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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