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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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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5版)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根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均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基金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及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后得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在约定时间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由此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4、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若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10、由于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因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6)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募集客户服务相关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手机短信及其他服务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关于基金募集的信息咨询服务,并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募集相关业务提供协助。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基金份额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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