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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09版) ((六)资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签订《资产租赁协议》,本公司将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本公司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届满,2015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资产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2716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租赁期间,协议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包钢庆华自行负责,一切维修保养费用均由包钢庆华承担。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协议资产获得的收益,归包钢股份所有。 (七)《焦炭采购协议》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系包钢股份的合营公司,本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焦炭做为原料。本公司可按需要向包钢庆华发出订单以订购焦炭。订单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其内容须包括焦炭的品种、规格、品质要求、数量及本公司收货代表的身份。包钢庆华须于收到包钢股份订单之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回复包钢股份,除确认接受订单内的各项条款外,还需注明焦炭品种的供售价。在本公司接获包钢庆华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通知回复包钢庆华。 包钢庆华保证将依照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发出的订单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按本公司订单计划确保优先向包钢股份供应焦炭,在未满足向包钢股份的供货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焦炭。在不超出其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包钢庆华必须维持足够的生产以确保可以满足本公司对焦炭供应的需求。在未获包钢股份书面同意前,包钢庆华不得随意终止生产本协议约定供应的为本公司所必需的焦炭品种。 本公司要求包钢庆华提供焦炭供应时,必须在有关的订单中明示所需焦炭的品种、规格。本公司必须严格地按照包钢股份注明的品种、规格供应焦炭,并确保其供应的焦炭符合本公司订单的要求。双方同意焦炭的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使用单位。焦炭的计量按照实际过磅称重。 交易价格按照采购时的市场价执行。上述价格包括包钢庆华将焦炭运约定所确定的交货地点而发生的传输、吊装、力资等运输费用。 包钢庆华所供应的每批次焦炭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交货、质量检验、计量工作后,应向本公司发出付款通知。在本公司收到包钢庆华就向本公司供应的焦炭送交的有关付款通知后,本公司须于当月月底结算完成后10日内将有关货款付清,同时定期与包钢庆华针对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之间的量差进行清理结算。 (八)《金融服务协议》 根据本公司于2012年9月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在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公司愿意选择由财务公司依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双方的金融业务合作为非排它性合作,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决定金融业务的开展。 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①、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乙方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②、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③、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每日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的每日贷款余额。 ④、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⑤、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其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⑥、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其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⑦、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开展,可根据双方业务的实际,本公司有权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有权自愿选择、自主决定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建立保证本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制度、资金运行系统、提供或说明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经营数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或说明的情况。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有权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本公司有权定期取得乙方的财务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九)《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自2013年9月起,本公司将依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庆华”)使用。共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共3宗,面积共计1,996,179.88平方米,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实际租赁面积为1,996,179.88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租赁期限届满,2015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发生本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如包钢庆华要求续展租赁协议,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包钢股份。双方商讨续展租赁的条款及租金,包钢股份应在15日内对是否同意续展予以书面确认,如同意续展,应在1个月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2015年本公司与包钢庆华续签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为:3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约为598.85万元。遇国家土地租赁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包钢股份可以对租金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包钢庆华在租赁期内应于次月10日前向包钢股份指定的银行帐户支付上月月租金,租赁期(包括续展期限)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费用及就该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或其他监管机关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或税款应由包钢庆华承担。 七、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2007年7月1日本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和集团公司形成新的关联交易,为规范新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于2006年10月31日与集团公司签署了新的关联交易合同,并对原有的《综合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2009年,根据公司购入的部分铁精矿需要再选再磨的实际情况,又与集团公司新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相关关联交易价格按新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新签、补充和修改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1、《主要原辅料供应协议》 2、《综合服务协议》 3、《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4、《委托加工协议》 5、2011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6、2013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7、《委托经营协议》 8、《焦炭采购协议》 9、《资产租赁协议》 10、《金融服务协议》 11、《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包钢庆华)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汪洪因工作变动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对所有议案未能进行表决。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书面通知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发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并以电话确认,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9:0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13人,现场出席会议10人。独立董事于绪刚、独立董事李军分别授权独立董事刘冬出席会议并代行表决权;汪洪董事因工作变动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王国润、公司监事李应科;公司财务总监白连富、公司副总经理刘金毅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秉利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董事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2014年度报告内容详见当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02,691.89万元,净利润22,435.43万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93,294.74万元,扣除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已分配的利润8,002.59万元及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期利润分配决议派送股票股利及分配现金红利50,016.19万元,2014年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57,711.38万元。 鉴于钢铁行业正处于周期性低谷,为了公司长远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考虑到公司2014年度已实施了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决定2014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留待以后年度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公司股东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草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14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方包钢集团的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草案)》 公司董事会建议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该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作为公司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草案)》 各商业银行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的综合授信一年期已到,需重新申报。该项授信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原辅材料、备品备件采购及基建技改工程等资金需要。 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及2015年生产经营、基建技改计划的资金需求,包钢股份拟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为478亿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辞职与增补董事的议案(草案)》 本公司董事汪洪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接受汪洪女士的辞职申请并同意提名白玉檀女士、胡静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对汪洪女士在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白玉檀女士简历:蒙古族,1962年2月出生,党校本科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包深公司董事长。 胡静女士简历:汉族,1968年4月出生,本科硕士学历。1989年7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1989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包钢(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人事部)部长;包钢矿业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变更的议案(草案)》 于绪刚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向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对于绪刚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刘向军先生简历:汉族,1971年3月出生,毕业于首都经贸大学经济系,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国际MBA(BiMBA)。首批中国证监会特许证券分析师。现任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总监、子公司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续签<资产租赁协议>的议案》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包钢庆华”)系本公司合营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3日,本公司持有其50%股权,由于本公司拟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中部分工程处于建设阶段,目前仍不能进行全面评估,因此,本公司决定继续将该部分资产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标的:包钢股份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包钢股份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发生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3、租金: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2716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经与兴业银行包头分行、量通租赁有限公司协商,拟通过开展“银信租”业务融资,即包钢股份以自有机器设备作为租赁标的物,通过量通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兴业银行包头分行以募集资金受让租金收益。预计该笔融资金额5亿元,期限5年,综合成本为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按季付息,第四年还款2亿元,其余本金到期偿还。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6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6日以书面通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并以电话确认,本次会议于2015年4月27日上午8:00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现场出席会议2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郝润宝授权王国润监事出席会议并代行表决权。会议由王国润监事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审核后一致认为: 1、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2、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在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要求,未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草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股东中长期回报、公司目前经营压力巨大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草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价格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草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草案)》; 根据公司2015年生产、建设计划的资金需求,包钢股份拟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为478亿元。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议案需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续签<资产租赁协议>的议案》; 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包钢庆华”)系本公司合营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3日,本公司持有其50%股权,由于本公司拟作为出资的实物资产中部分工程处于建设阶段,目前仍不能进行全面评估,因此,本公司决定继续将该部分资产租赁给包钢庆华使用,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标的:包钢股份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设施等。厂房地址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先锋镇黑柳子村,机器设备、设施清单由包钢股份拟定后交包钢庆华确认。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但发生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3、租金:租赁期内,包钢庆华每月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为2716万元,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日期向包钢股份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的租金。如需对租金进行调整,双方可另行协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申请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8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独立董事届满辞职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于绪刚先生于2009年5月20日包钢股份2008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至2015年5月20日将任期届满。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于绪刚先生的书面请辞报告,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于绪刚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由于于绪刚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于绪刚先生的请辞报告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独立董事之前,于绪刚先生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于绪刚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在充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于绪刚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汪洪女士的书面请辞报告,由于工作变动原因,汪洪女士请求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汪洪女士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汪洪女士的请辞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汪洪女士在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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