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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高利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佩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佩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014年7月21日,股东高雪坤与中信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将其持有的6,300,000股海利得股票以20,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中信证券,并约定于2015年7月21日从中信证券回购海利得股票。该约定购回协议于2015年4月17日提前回购,本协议终止。止本报告披露日,高雪坤已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与地博矿业、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鑫鑫投资”)、孙文忠(为地博矿业实际控制人)及施琴芳(为地博矿业实际控制人之配偶)存在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013年1月22日,公司签署了增资地博矿业的相关协议。并于2013年2月28日向地博矿业支付了股份认购款人民币9,828万元,认购地博矿业新增股份1,300万股,占总股本的11.3%,每股认购价格为7.56元。上述认购决定是基于地博矿业、鑫鑫投资、孙文忠、施琴芳对包括预期经营业绩、上市计划、规范经营在内的各项承诺与保证。然而在公司实际缴纳股份认购款后,地博矿业经营发生亏损,其在协议中所作承诺与保证根本无法实现。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投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地博矿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公司拥有的地博矿业股权价值已经出现减值迹象。于2014年末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广西地博公司11.30%股权的可回收价值进行价值分析,并相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3255100元。 2、(1)股权激励计划进展情况: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2015年2月27日(星期五)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83万份; (2)2015年3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涉权益工具的授予对象、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54人,其中53人为中国国籍的激励对象,1人为非中国国籍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数量调整为760万份,其中,股票期权数量为730万份,股票增值权为3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11人、获授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83万份。首次授予的权益工具的行权价格调整为5.16元,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调整9.05元。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的第一个行权期采用统一行权的方式,行权日确定为2015年3月23日,行权股份上市日期为2015年4月13日。并因股权激励行权,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219万元。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 利 得 公告编号:2015-034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3日以直接发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9点30分以通讯表决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高利民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和现场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全文详见201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5-036)《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为更好地促进子公司的发展壮大,解决其在经营中所需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海利得”)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0万美元,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意见: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400万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93%。公司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美国海利得进行了认真调查,认为美国海利得公司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1、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海利得美国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400万美元,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海利得美国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5%股权,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且本次担保公司与HAMILTON INTERNATIONAL, LLC(一家乔治亚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amilton Intl”) 和JACK A. HAMILTON ,JR. (乔治亚州居民,简称“Hamilton”)共同为海利得美国公司担保,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2、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全文(公告编号:2015-037),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工具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已于2015年3月23日批量行权结束,公司股本增加了2,190,000股,公司拟将总股本由447,580,500股变更为449,770,50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47,580,500元变更为人民币449,770,500元。并相应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做如下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根据公司 2014年3月3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次因股权激励行权增加注册资本及章程修改的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 利 得 公告编号:2015-035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3日以直接发放、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10点30分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熊初珍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全文详见201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15年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5-036)《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为更好的促进子公司的发展壮大,解决其在经营中所需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公司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海利得”)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0万美元,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意见: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400万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93%。公司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美国海利得进行了认真调查,认为美国海利得公司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意见:1、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海利得美国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400万元美元,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海利得美国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5%股权,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且本次担保公司与HAMILTON INTERNATIONAL, LLC(一家乔治亚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amilton Intl”) 和JACK A. HAMILTON ,JR. (乔治亚州居民,简称“Hamilton”)共同为海利得美国公司担保,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2、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全文(公告编号:2015-037),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201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 利 得 公告编号:2015-037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更好地促进子公司的发展壮大,解决其在经营中所需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海利得”)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00万美元,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场所: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桃树街1776号619室 3、法定代表人:葛骏敏 4、成立时间:2009年10月1日 5、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6、主营业务:销售涤纶工业长丝产品、涤纶帘子布、涤纶帆布等 7、股东情况: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美国海利得55%股权,Hamilton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美国海利得45%股权。 8、最近二年美国海利得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1、借款方:HAILIDE AMERICA, INC,(简称:美国海利得) 2、担保方: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HAMILTON INTERNATIONAL, LLC(一家乔治亚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amilton Intl”) (3)JACK A. HAMILTON ,JR. (乔治亚州居民,简称“Hamilton”), Hamilton 持有HAMILTON INTERNATIONAL, LLC 100%股权,间接持有美国海利得公司45%股权) 3、担保方式: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AMILTON INTERNATIONAL, LLC 和JACK A. HAMILTON ,JR. 共同为美国海利得担保,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4、被担保方名称:美国海利得 5、相应债权人名称:WELL FARGO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6、相应担保合同条款: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共同担保数额为不超过400万美元的银行贷款 7、担保期限:1年 8、审批权限:根据《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同意,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 以上同意。 三、董事会意见 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本次担保额度不超过400万美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93%。公司董事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美国海利得进行了认真调查,认为美国海利得公司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担保风险较小,且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海利得美国公司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 400万元美元,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海利得美国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55%股权,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且本次担保公司与HAMILTON INTERNATIONAL, LLC(一家乔治亚州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amilton Intl”) 和JACK A. HAMILTON ,JR. (乔治亚州居民,简称“Hamilton”)共同为海利得美国公司担保,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2、上述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对外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对美国海利得公司的担保额度为400万美元,实际发生的担保额度为311.26万美元,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 2014年的财务报表。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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