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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4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4月17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4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李世江先生主持,经过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宋晓忠先生、宋涛先生、张军民先生、殷银富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拟授予宋晓忠先生、宋涛先生、张军民先生、殷银富先生合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860万股调整为856万股,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226名调整为222名。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世江、侯红军、李凌云、李云峰、韩世军、陈岩回避表决。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3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5年4月28日为授予日,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李世江、侯红军、李凌云、李云峰、韩世军、陈岩回避表决。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50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17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15年4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双成先生主持,经过与会监事的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宋晓忠先生、宋涛先生、张军民先生、殷银富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条件。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拟授予宋晓忠先生、宋涛先生、张军民先生、殷银富先生合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860万股调整为856万股,激励对象拟授予人数由226名调整为222名。

  以上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及2015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2)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51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2015年3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共226人。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

  ■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激励对象中,李凌云女士与李世江先生系父女关系(长女),李云峰先生与李世江先生系父子关系,侯红军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世江先生系翁婿关系(二女婿)。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75元,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财务业绩指标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注: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待改进(D)四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在合格(70 分)以上的为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则其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2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2月6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3月23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1、激励对象宋晓忠先生、宋涛先生、张军民先生、殷银富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合计4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总股本222,5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含税)。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处于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节第(二)款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如下规定:(一)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四)派发现金股利

  ■

  其中: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若经调整后的价格P小于1,则取价格P等于1。

  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好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75-0.06=9.69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9.75 元/股,调整为9.69/股。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调整为222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226人调整为22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860万股调整为856万股。授予价格从9.75 元/股,调整为9.69/股。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数量及价格调整发表的意见

  1、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失去股权激励资格,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是合法的,本次调整的结果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2、鉴于公司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期间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此次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1、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以及本次股票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5-052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根据2015年3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共226人。各激励对象间分配情况如下:

  ■

  注: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激励对象中,李凌云女士与李世江先生系父女关系(长女),李云峰先生与李世江先生系父子关系,侯红军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世江先生系翁婿关系(二女婿)。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75元,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5、对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在2015—2017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财务业绩指标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

  注: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激励对象层面考核目标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考核评价标准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待改进(D)四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在合格(70 分)以上的为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经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则其相对应解锁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2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5年2月6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3月23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全部事宜。鉴于激励对象宋晓忠先生、宋涛先生、张军民先生、殷银富先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4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正在实施中。因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的最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的相关规定。上述调整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侯红军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李云峰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韩世军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凌云、陈岩为公司董事,陈相举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华春、程立静、郝建堂、谷正彦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10人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4月28日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2015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3、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9.69元。

  4、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222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56万股。

  5、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2015年4月28日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计算得出本次股权激励首期授予在各等待期的资产负债表日记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暂估如下:

  单位:万元

  ■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经不再具备参加股权激励的资格,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226人调整为22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860万股调整为 856万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的6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8日,并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再具备参加股权激励的资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授予的具体授予日、授予条件的成就、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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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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