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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41版)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47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 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内蒙发展”)2013 年度财务报告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14〕第 0688 号(以下简称“2013 年度审计报告”),现对 2013 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已经消除进行说明: 一、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四海股份(后更名为内蒙发展)与包头久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框架式购煤协议,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购煤款 3.084 亿元,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发生实物交易。我们注意到,河北久泰有限责任公司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四海股份控股股东)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河北久泰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3 月 9 日申请冻结了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所持四海股份 4000 万股票。经查,包头久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久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对于上述预付购煤款事项是否与此诉讼相关及可能导致的影响尚不能预计。 二、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说明 由于包头久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煤炭贸易合作协议》中涉及的煤炭品种,已于2014年6月13 日将3.084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退回公司,公司与包头久泰不存在任何往来及诉讼事项。截止2014年12月31日,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48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16020006号)。 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如下: 由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事变动等因素的影响,我们未能获得内蒙发展公司2014年度实际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我们无法判断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公司董事会在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已识别出上述事项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已对该缺陷进行了有效整改,经整改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 四、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由于公司2014年处于转型调整期,人员变动很大,公司在2014年下半年才完成内控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在2014年度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公司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存在缺陷,对于与财务报表准确性相关的内部控制执行存在重大缺陷,需要进一步整改。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准,强化其责任心。公司将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使内部控制真正为企业发展提供监督保障作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49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董事会就审计机构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16020025号)。 瑞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如下: 1、由于内蒙发展公司未提供客户或供应商的详细邮寄地址,也未能及时与客户或供应商取得联系,导致我们无法对内蒙发展公司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中所列示的主要往来款项等实施函证程序,部分往来款项我们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对方未给予回函。针对这些未能实施函证或未能获取回函的项目,我们也无法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就内蒙发展公司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下列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4年12月31日余额:应收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237,822,189.48元)、预付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93,872,746.50元)、其他应收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3,240,570.00元)、应付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92,074,813.22元)、其他应付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8,392,533.93元)。其中:资产类项目占报表资产总额比例为62.86%,负债类项目占报表负债总额比例为67.18%。 2、2013年9月17日内蒙发展公司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借款500.00万元并直接汇至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内蒙发展公司未入账。对于内蒙发展公司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资产和负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监事会对审计意见中的无法表示意见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我们认可审计报告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同时也同意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事项段中所提及的内容,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5-46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事项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对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16020025号)。 二、注册会计师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意见 瑞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如下: 1、由于内蒙发展公司未提供客户或供应商的详细邮寄地址,也未能及时与客户或供应商取得联系,导致我们无法对内蒙发展公司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中所列示的主要往来款项等实施函证程序,部分往来款项我们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对方未给予回函。针对这些未能实施函证或未能获取回函的项目,我们也无法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就内蒙发展公司合并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的下列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014年12月31日余额:应收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237,822,189.48元)、预付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93,872,746.50元)、其他应收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3,240,570.00元)、应付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92,074,813.22元)、其他应付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8,392,533.93元)。其中:资产类项目占报表资产总额比例为62.86%,负债类项目占报表负债总额比例为67.18%。 2、2013年9月17日内蒙发展公司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借款500.00万元并直接汇至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内蒙发展公司未入账。对于内蒙发展公司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资产和负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董事会对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意见 对于瑞华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予以理解和认可。现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1、关于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一: 导致瑞华无法表示意见的截止2014年度12月31日主要往来款项:应收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237,822,189.48元)、预付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93,872,746.50元)、其他应收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3,240,570.00元)、应付账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92,074,813.22元)、其他应付款(涉及资产负债表列报金额中的18,392,533.93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2013年度公司被立案稽查,导致2014年未能正常开展公司业务。上述事项相关的主要业务经办人2014年离职,2015年公司总经理因以前所在单位事宜被新疆铁路检察院刑事拘留,由于上述人员变动、资料交接等原因审计机构无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事项导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正在尽力消除上述事项对公司影响。 2、关于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二:2013年9月17日内蒙发展公司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借款500.00万元并直接汇至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内蒙发展公司未入账。对于内蒙发展公司是否还存在未入账的资产和负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会尊重审计机构的意见,已对此进行了“公司对外经济往来清查工作小组”,要求公司管理层认真核查公司涉及的诉讼、抵押、担保事项。 综上,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机构对上述事项的疑虑。 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4年7月4日,经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发展或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增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作为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14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谨慎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董事会决策进行判断和发表意见,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14年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参加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二、审议董事会议案情况 报告期内,我恪守承诺、勤勉履职,按时出席了公司2014年度的相关会议。对每期董事会审议内容,我们均能以审议议案材料或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全面、深入地进行了解;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我们运用自身的专业经验、独立、专业、客观地分析、判断,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内,共审议讨论通过了23项,未有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对报告期内,人事任免、设立数据中心、股权转让等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四、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各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及成员,认真参与决策公司的人事任免等问题发表意见。 提名委员会因覃凯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向董事会推荐了新董事、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五、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利用通讯方式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通联系,多方式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控执行情况,尤其对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客观、独立地发表了意见。 六、其他 1、2014年度,未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14年度,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14年度,未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新的一年,我仍将恪尽职守,持续关注公司往来款的及时收回情况和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日常经营,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自身学习,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作出贡献。 独立董事:乔羽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发展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14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谨慎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董事会决策进行判断和发表意见,有效地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14年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参加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 二、审议董事会议案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恪守承诺、勤勉履职,按时出席了公司2014年度的相关会议。对每期董事会审议内容,我们均能以审议议案材料或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全面、深入地进行了解;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我们运用自身的专业经验、独立、专业、客观地分析、判断,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和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内,共审议讨论通过了42项,未有提出异议。 201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5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2014年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其余2次均为网络投票与现场相结合方式召开。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们对报告期内,人事任免、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年审审计机构的聘任、内控评价报告、设立数据中心等议案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四、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各董事会下属委员会的召集人及成员,认真参与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发挥自身专长、为财务审核、人员考核等问题发表意见。 (1)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内各定期报告,重大交易内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通过与年审会计师、公司高管沟通,走访现场,深入了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通过对年报和内控设计工作的评价,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年审工作的书面沟通,提出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的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管理层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考核。 五、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现场会议的机会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以通讯方式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沟通联系,多方式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内控执行情况,尤其对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客观、独立地发表了意见。 2014年4月28日,我们通过参加年度董事会的机会实地考察了公司,听取了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曾涛先生对于公司经营情况的介绍,并听取了年审会计师2013年年度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查看了相关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尽快督促公司控股股东解决与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的纠纷,积极与包头久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开展业务。 2014年12月21日-22日,我们实地考察了子公司包头市敕勒川数据中心有限公司数据中心的建设情况,查看了数据中心项目的建设工作,并听取了公司副董事长李勇先生对于公司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汇报。 六、其他 1、2014年度,未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2014年度,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2014年度,未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新的一年,我们仍将恪尽职守,持续关注公司往来款的及时收回情况和公司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日常经营,关注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自身学习,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作出贡献。 独立董事:舒 建 周应苗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鉴于公司成立了“对外经济往来清查工作小组”,彻底清查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业务往来对方之间所有大额业务往来和资金流向等问题,目前清查工作还未结束,我们无法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违规担保事项。 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认真核查公司涉及资金往来、诉讼、抵押、担保事项,尽快出具清查报告,同时希望公司能继续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杜绝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待公司出具清查报告后,我们再就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事项出具独立董事意见。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往来,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日常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和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014年公司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交易未超过公司的预计额度。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制度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14年内控制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2015]16020006号)进行了认真阅读,现就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出具的2014年内控制度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事项,审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情况。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相关说明及处理。 3、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的采取切实措施,持续改进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完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应当以建立《内部控制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为契机,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的规范运作起到监督控制作用,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印章使用等的内部控制要严格、充分、有效,以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四、关于公司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证监会令第5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201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51,970,214.84元,每股收益为-0.1615元,加上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3,264,763.00元。虽然公司201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仍为正值,但公司2014年度亏损,且主营业务正在转型期,审计机构对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可能存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201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关于董事会对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消除的独立意见 根据董事会对2013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影响消除的专项说明,我们对消除事项的相关手续进行了检查,确认公司已于2014年6月13日收到包头久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退回的3.084 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及“协议中止说明”,截止本报告出报日,公司与包头久泰不存在与贸易有关的往来及诉讼事项。 鉴于,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客观反映了该事项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所作的专项说明无异议。请管理层继续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及减少商业承兑汇票方式预付货款,避免虚假贸易的发生。 六、关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制定的相关解决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及时对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进行落实,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司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名:周应苗 舒建 乔羽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就审计机构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说明;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制定的相关解决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公司继续保持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希望公司对外经济往来清查工作小组能尽快出具清查报告,就涉及事项积极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内控治理。 独立董事签字:周应苗 、舒建 、乔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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