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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杨国威、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伟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逸豪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 货币资金较期初数增加1182.87%,主要系本期收到Opole、Ashalim、Altamira项目收款所致; 2. 应收票据较期初数减少100.00%,主要系本期将票据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所致; 3. 应收账款较期初数增加63.36%,主要系本期Karabiga和Ashalim项目确认应收账款所致; 4. 预付账款较期初数增加78.75%,主要系Opole、Ashalim、Karabiga等项目材料款预付增加所致; 5. 其他应收款较期初数减少54.00%,主要系本期收回前期出口退税款及销售税金减少所致 6. 存货较期初数增加219.05%,主要系本期项目原材料采购增加所致; 7. 其他非流动资产较期初数增加51.26%,主要系当期未实现的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套期收益增加所致; 8. 应付票据较期初数增加46.74%,主要系本期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增加所致; 9. 应付账款较期初数增加86.95%,主要系Yanbu、泰安、Opole等项目材料采购增加所致; 10. 应交税费较期初数减少436.64%,主要系本期销售税金减少所致 11. 其他非流动负债较期初数增加48.20%,主要系当期未交割的远期合同产生的套期损失增加所致。 12. 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4016.73%,主要系本期应税劳务收入增加所致; 13. 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81.49%,主要系本期汇兑损失增加所致; 14. 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55.54%,主要系本期收款导致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少于去年同期所致; 15. 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38.39%,主要系本期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所致; 16. 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100.00%,主要系本期无非营业支出所致; 17. 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918.77%,主要系上年同期Perawang项目结算致使合同预计损失转回,所得税费用相应转回,本期无此情况; 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41.49%,主要系本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1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492.35%,主要系本期偿还借款高于去年同期所致; 20.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较上年同期增加4816.10%,主要系本期汇率变动影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因公司2011年、2012年、2013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2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本公司股票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停上市。该公告刊登于2014年5月14日的《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公告编号:2014-049。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 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2)公司因净利润、 净资产、 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201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2014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5-011),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169.8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45,985.67万元。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已披露于201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第14.4.4条规定,若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2014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5、2014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厂房三投资计划》。2014年4月2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36)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7)等相关公告。联合厂房三项目已完成规划许可、环评等政府审批,目前正处于施工阶段。 6、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书面通知,阿尔斯通公司(一家法国上市公司,即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阿尔斯通”)董事会一致决定推荐通用电气收购阿尔斯通热电业务、可再生能源业务和电网业务以进行能源业务合作的要约,该要约获得批准并实现后,阿尔斯通将专注于其全资拥有的交通业务以及与通用电气在能源业务上的合资公司。根据目前所知,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属于阿尔斯通热电业务资产。阿尔斯通预计将在 2015 年上半年完成此交易,在此交易完成之前,阿尔斯通和通用电气会继续作为独立公司运营。2014年11月6日,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Alstom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阿尔斯通中国”)的通知,知悉通用电气公司已与本公司之实际控制人阿尔斯通公司正式签署了一份全球收购框架协议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该项交易下的股权转让最终完成实现交易交割前,需要满足该项交易双方董事会不能控制的以下条件:(1)阿尔斯通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阿尔斯通股东大会审议并获批准;(2)双方就本次交易报请包括中国商务部或其下属机构在内的全球各地商务、外商投资类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并获通过;(3)双方就本次交易报请包括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和欧盟反垄断机构在内的全球各地商业竞争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备案并获通过。在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的所有成交条件满足及所有转让行为完成之前,通用电气公司和阿尔斯通的相关业务将维持各自的现状并独立运营。截止目前,该事项无新的进展。 7、2003年9月,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2×350MW机组扩建工程锅炉买卖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并向包头铝业交付了全部锅炉设备,但该公司长期拖欠该锅炉设备合同款。本公司曾连续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电话、传真和特快专递)要求包头铝业支付该合同的欠款,但包头铝业均以锅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支付,也不同意与本公司友好协商解决问题。2014年5月,本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包头铝业偿还本公司合同欠款、违约金及其利息,并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截止目前,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5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公司监事会对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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