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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史烈、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颖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 2015年3月31日,阿尔斯通公司与网新集团、我公司就阿尔斯通新加坡仲裁案及针对《和解协议》生效日阿尔斯通应知或已知的脱硫技术相关业务引起的系列诉讼和争议达成最终全面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作为和解对价,网新集团将总共向阿尔斯通公司支付6,000,000美元,其中:(1)与阿尔斯通仲裁案相关的和解对价金额5,000,000美元;和(2)针对《和解协议》生效日阿尔斯通应知或已知的脱硫技术相关业务争议和解对价金额1,000,000 美元。网新集团于2015年4月24日支付和解对价3,000,000.00美元(累计支付与阿尔斯通仲裁案相关的和解对价5,000,000美元)。根据和解协议,阿尔斯通公司将于收到款项后15日内撤销对于网新(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押记令。截止报告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关于阿尔斯通公司撤销押记令的通知。 2. 2014年7月,我公司参股公司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债务问题,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014年8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达(2014)杭西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正式受理浙江浙大网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2015年4月,接管理人通知,拟将我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湖区科技经济园区的J1-J4号楼纳入破产财产,并通知公司进行相关债权补充申报。我公司根据管理人通知对J1-J4号楼进行债权补充申报。截止报告日,网新实业破产重整事项暂无进展。 3. 因筹划重大事项,我公司股票自2015年2月11日起停牌。经与有关各方论证和协商,我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并于2015年3月4日发布了《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5年3月4日起停牌至今。自停牌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工作,组织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企业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法律、审计、评估等工作,部分标的相关工作已接近尾声。本次交易收购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从事“智慧城市”相关业务。由于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程序复杂,标的公司数量较多,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大等原因,2015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我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再次延期复牌,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3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不适用 公司名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烈 日期:2015-04-28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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