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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5-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新疆智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智明”)的通知,其已于2015 年4月29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秋华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合计转让2,6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0%。 一、本次交易股份变动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彬贤、刘秋华夫妇,受让方刘秋华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彬贤、刘秋华双方系一致行动人。刘秋华女士本次受让公司股份之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对公司的影响 刘秋华女士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疆智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张彬贤、刘秋华夫妇对上市公司持股结构作出的调整。张彬贤、刘秋华双方系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发生变更。 四、承诺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方新疆智明曾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截止2012年12月11日,新疆智明所持公司股份的三年禁售期已满。新疆智明本次以协议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并不违背以上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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