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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25号)核准,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KKR Poultry Investment S.à r.l.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0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7,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350ZA001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分别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光泽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截止2015年4月27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账户名称: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91900054510606 金额:1,221,819,518.10元(①扣除了向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光泽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划款的手续费481.90元;②包括尚未扣除的上市费用3,320,000.00元。) 用途:该专户在扣除3,320,000.00元上市费用后仅用于公司偿还50,000万元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光泽支行 账户名称: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07869852859 金额:1,218,500,000.00元 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50,000万元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 三、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孝亮、康自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监管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的,公司、招商证券和开户行三方同意自新的《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监管协议》自行终止。 十、《监管协议》自公司、招商证券和开户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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