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4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黄言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柳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常久春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2年4月13日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简称”富仕”)销售一台塑封压机给无锡信怡微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信怡微”),售价25万元,2013年9月26日信怡微签署了验收报告,支付14万元货款后,余款11万元富仕多次催告后信怡微一直未支付,富仕起诉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案件还在审理中。

  2、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于2014年2月18日销售给上海海佩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佩”)1SG—5规格的PVC树脂,价款1,110,752元,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商贸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海佩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商贸诉至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海佩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221,827.2元。2015年3月12日,商贸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日做出准许撤诉的裁定。2015年4月10日,海佩公司与商贸公司和解,双方签订合同协议,海佩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商贸公司货款1,110,752元。

  3、安微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智光源”)自2011年起与深圳市锐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锐拓”)建立了固定的业务合作关系,2011年至2014年深圳锐拓累计欠中智光源18,733,743.19元,为长远合作考虑,经友好协商,中智光源免除深圳锐拓500万元货款,深圳锐拓承诺从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中智光源货款金额不低于当月合作货款金额加上述货款100万元,直至上述货款付清为止,2015年3月按协议约定收到锐拓100万元货款。

  4、2012年11月6日铜陵有色控股铜冠矿冶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铜冠矿冶”)销售给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CandleFilter及Body组件一批,价款978万元,由于铜冠矿冶延期交付货物,本公司未支付余款170.7万元,铜冠矿冶诉至法院,2014年12月10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价值19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截至2014年12月31日,法院已冻结了本公司银行帐户191万元的存款,案件还在审理中。

  5、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智光源”)2013年销售给长治虹源科技固态显示有限公司(简称”长治虹源”)LED支架一批,货款314,760元, 中智光源交付货物后, 长治虹源未支付货款, 中智光源多次催收未果后诉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3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长治虹源支付货款及诉讼费,合计320,781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治虹源未支付。2015年1月9日,中智光源已向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书,该案正在强制执行中。

  6、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智光源”)与江苏盛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业光电”)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中智光源应收盛业光电货款1,399,359.92元,因长期拖欠未还,2014年8月6日中智光源诉至法院,2014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调解,要求盛业光电支付1,257,197.17元,截至报告出具日,款项未支付,因未到申请执行时间,中智光源尚未申请强制执行。

  7、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2014年4月10日向上海柏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柏康”)采购PVC树脂,货款501万元,交货期为全额支付货款后60天内,商贸支付货款后,上海柏康一直未发货。商贸2014年11月18日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上海柏康还返货款及诉讼费,合计5,038,435元,2015年3月31日前返还50万元货款。上海柏康于2015年4月7日向商贸公司发出告函,请求顺延三个月还款,因上海柏康态度诚恳,商贸公司回函同意其请求。

  8、2014年1月20日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向上海绿洲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绿洲”)销售钢板,货款520.047万元,商贸交付货物后,上海绿洲一直未支付货款,多次催收未果商贸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货款及诉讼费,合计5,224,571.5元。截至报告出具日,上海绿洲未支付货款,因未到申请执行时间,商贸还未申请强制执行。

  9、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2014年2月、3月向上海上表企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上表”)采购LED灯具,货款1,252万元,交货期为全额支付货款后60天内,商贸支付货款后,上海上表一直未发货。商贸2014年11月25日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上海上表还返货款及诉讼费12,573,460元,截至报告出具日,上海上表尚未返还货款,因未到申请执行时间,商贸还未申请强制执行。

  10、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2014年4月9号向上海中电浙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中电”)采购约定规格的输入/输出安全栅及备品备件,货款500.536万元,交货期为全额支付货款后60天内,商贸支付货款后,上海中电一直未发货。商贸2014年9月22日诉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上海中电还返货款及诉讼费5,033,779元,2015年3月31日前返还100万元。上海中电现正积极与商贸公司沟通,请求给予宽限期。双方正在协商中,如协商不成,商贸将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11、为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加强对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产业链的资源整合,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拟与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上海合资设立“上海承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暂定,具体以最终注册为准),双方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我方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5%,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85%。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12、2015年3月31日上午,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中发科技关于开发区建设进度的议案》,该项目2014年8月暂缓建设,现根据发展和经营的需要,公司决定恢复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在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募投项目除外)建设。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言勇

  日期2015-04-29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26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时间:2015年4月24日。

  (三)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方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15年4月29日上午。

  方式: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

  (六)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言勇先生。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中发科技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与正文》

  该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中发科技关于增加合资公司投资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加强对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产业链的资源整合,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我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拟与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上海合资设立“上海承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敏投资”),双方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5%,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85%。

  现为加快资源整合进程,经我公司与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对“承敏投资”认缴股权比例做出调整,“承敏投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因此,我公司需增加投资50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中发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85%,拟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3,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上述资金自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拨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到期日之前,该部分资金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中发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拟向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9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全资子公司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拟向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6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拟向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5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我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共计50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提供担保。

  表决情况: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1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原指定本公司副董事长陈迎志先生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现期限已满三个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言勇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到新的董事会秘书。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520 股票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0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时间:2015年4月24日。

  (三)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的方式: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

  (四)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时间:2015年4月29日上午。

  方式: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监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监事会应参与表决的监事4人,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4人。

  (六)监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陈余江先生。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中发科技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与正文》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对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并提交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

  2、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全面地反应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议案表决情况: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中发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85%,拟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3,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上述资金自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拨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到期日之前,该部分资金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27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投资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2、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优化公司战略布局,加强对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产业链的资源整合,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我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拟与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上海合资设立“上海承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敏投资”),双方以货币形式出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15%,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7000万元,占注册资本85%。

  现为加快资源整合进程,经我公司与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对“承敏投资”认缴股权比例做出调整,“承敏投资”注册资本仍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我公司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因此,我公司需增加投资5000万元。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不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9幢X16室

  法宝代表人:苏慕新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除经纪),法律咨询(除法律服务),展览展示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及辅料,鞋帽,家居用品,工艺礼品,化妆品,珠宝首饰,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销售。

  主要股东:苏慕新、朱建兵

  实际控制人:苏慕新,女,中国国籍,住所为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齐力村852号2室,现任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近三年一直经营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成立至今一直力求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于2015年3月23日注册资本由10万增至20000万元。

  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二)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言勇

  注册资本:15834万元

  经营范围:智能化电网、电网自动化、电力成套设备销售,半导体塑料封装及设备、发光二极管和微电子技术的生产,超高压变压器、化学建材及精密工装模具的制造,环保、环保检测、机械、电子设备的制造,注塑、冲压、电子材料、电镀产品制造及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的除外)。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与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上海设立合资公司,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承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60%,我公司出资8000万元,占注册资本40%。

  出资方式:双方以货币资金出资。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及投资管理(具体以最终注册为准)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我公司委派两名董事,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三名董事;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我公司委派一名监事,上海驭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一名监事,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合资公司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合资公司设立后,将主要从事对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产业链上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兼并收购,加强行业内资源整合,将有助于公司围绕主营业务做大做强,提高公司的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经营质量,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有较大的意义。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合资公司设立后,将主要从事对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产业链上优质企业的股权投资、兼并收购,从寻找适合投资的目标公司到商务谈判、签署交易合同、履行股权过户手续等存在一定的风险。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29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本次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一: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担保金额900万元;

  被担保人二: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担保金额600万元;

  被担保人三: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担保金额3500万元。

  ●已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无。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拟向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9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全资子公司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拟向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6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全资子公司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拟向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5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我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共计5000万元的综合贷款授信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已发表了同意公司提供此次担保的意见,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方一名称: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丁宁;

  注册资本:3061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开发集成电路塑料封装机及相关机械电子产品。

  最新的信用等级:未评

  2014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

  总资产:52897651.16元;

  总负债:26413149.08元;

  其中:流动负债:25503149.08元;长期负债为910000.00元。

  营业收入:56766159.12元;

  净利润:4896986.56元。

  2、被担保方二名称: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丁宁;

  注册资本:1600万元;

  经营范围:精密零部件设计、制造及销售;精密冲压件的设计、制造及销售;精密注塑件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输配电行业精密零部件设计、制造及销售;精密工业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运输行业精密零部件设计、制造及销售;精密模具设计、制造及销售。

  最新的信用等级:未评

  2014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

  总资产:31233015.09元;

  总负债:16617569.74元;

  其中:流动负债:16617569.74元;长期负债为 0.00元。

  营业收入:27168348.72元;

  净利润:39263.01元。

  3、被担保方三名称: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丁宁;

  注册资本:4000万元;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机电产品、电子元件、电线电缆、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品)、橡塑制品、包装材料、机械配件、建材,电脑软(硬)件、文化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批发及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最新的信用等级:未评

  2014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指标:

  总资产:81990374.23元;

  总负债:49525098.91元;

  其中:流动负债:49525098.91元;长期负债为0.00元。

  营业收入:140790006.44元;

  净利润:-7540974.24元。

  (二)被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被担保方一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我公司占其74%股权,合肥谱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占其26%股权。且201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公司收购合肥谱光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铜陵富仕三佳机器有限公司26%股权的议案,目前这一收购事项正在进行中。

  2、被担保方二中发电气(铜陵)海德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系我公司全资子公司。

  3、被担保方三铜陵三佳商贸有限公司,系我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董事会意见

  鉴于被担保方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且资产负债率较低,不到70%,偿还债务能力较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此笔担保,独立董事事前已发表了同意公司提供此次担保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协议正式签署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10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87%。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2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21%。我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中发科技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中发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2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玉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上交所上证公函【2015】0359号文件,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公司汇同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文件中所涉及的江玉明先生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玉明先生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

  2014年4月公司向中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玉明、安惊川、张宇、李霞等共6个特定投资者发行4,539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3元/股。其中,江玉明先生认购148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9.34%),认购款为11736.4万元。

  经核查,江玉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资金来源如下:

  江玉明与上海汇济贤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济贤和”)签署了《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江玉明和汇济贤和共同出资11736.4万元,并通过江玉明个人股票账户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江玉明出资8000万元作为优先级资金,汇济贤和出资3736.4万元作为劣后级资金,汇济贤和以出资的2000万元为限对江玉明先生所出资金进行投资保障;出资的1736.40万元对应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论最终卖出是否盈利,江玉明先生都应该在卖出清算时把这部分劣后资金的投资本金及其对应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优先返还给汇济贤和。

  汇济贤和与上海澜海汇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海汇德”)签署了《定向增发项目顾问协议》及《定向增发项目顾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汇济贤和以澜海汇德的投资资金2000万元同江玉明出资的8000万元、合计1亿元,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澜海汇德另出资1736.4万元委托汇济贤和通过江玉明的帐户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司发行的股票。上述资金合计共认购中发科技1480万股股票。根据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江玉明并不完全拥有1480万股股票的权益。

  澜海汇德与林义成、郦扬明、北京和信和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林萍、徐慰慈(以下简称“林义成等投资者”)签署了《定向增发项目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澜海汇德为林义成等投资者投资中发科技增发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林义成等投资者提供资金参与公司非公发行股票的认购。林义成等投资者按照澜海汇德的要求,将各自的出资金额直接转入汇济贤和的账户。

  因此,江玉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于江玉明个人和汇济贤和通过澜海汇德召集的投资者。

  通过江玉明个人股票账户认购的中发科技股票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

  经访谈江玉明,江玉明认为汇济贤和的出资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并不清楚汇济贤和真实的资金来源情况。江玉明称其并不知道汇济贤和与澜海汇德、澜海汇德与林义成等投资者签署了相关协议,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因此,江玉明无法对澜海汇德及林义成等投资者的出资情况作出披露。

  二、中介机构对江玉明先生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江玉明先生未披露其与汇济贤和签署的《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和遗漏的情形。

  公司对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无异议。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3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比例超过5%以上股份股东减持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否。

  我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股东安惊川先生的通知,其于2015年4月22日、28日、29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我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股东安惊川先生于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中发科技290万股,减持后尚持有720万股,占中发科技总股本的4.54%。本次减持后股东安惊川先生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东。

  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发科技

  股票代码:6005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惊川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安惊川

  (二)性别:男

  (三)国际:中国

  (四)身份证号码:610***1970******31

  (五)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

  (六)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

  (七)联络电话:************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中发科技股份的减持行为是因自身投资需求而发生的。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减持中发科技股票。

  二、 股份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中发科技290万股,减持后尚持有720万股,占中发科技总股本的4.54%。本次减持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持股5%以上股东。

  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中发科技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上述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中发科技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安惊川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安惊川

  日 期: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中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28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3000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14号)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4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39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942,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863,814.8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9,078,885.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4月11日汇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4)京会兴验字第50580001号《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验资报告》审验。公司历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如下:

  1、根据中发科技于2014年5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

  该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到账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2、根据中发科技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从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

  该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到账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3、根据中发科技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分别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1000万元、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潜山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1000万元、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1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1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潜山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1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徽商银行铜陵狮子山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1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4、根据中发科技于2014年7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提取,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3,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5、根据中发科技于2014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中国银行铜陵分行提取,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国银行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3,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6、根据中发科技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分别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提取1,000万元,从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潜山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2,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1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潜山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2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7、根据中发科技于2014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2,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分别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提取1900万元;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1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19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1000万元到账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8、根据中发科技于2015年1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提取,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建龙支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3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9、根据中发科技于2015年3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发(铜陵)科技有限公司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拟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的3000万元的到账时间为2015年3月5日,目前尚处于有效使用期限内。

  截止至2015年4月29日我公司共动用26900万元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实施以下两个项目:

  ■

  募集资金将优先保证“年产390台半导体设备技改项目”的实施,如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计划投资总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其他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8.85%,拟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募集资金专户提取3,0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上述资金自补充流动资金实际划拨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到期日之前,该部分资金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降低经营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核查认为:

  中发科技本次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中发科技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综上,万联证券对中发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中发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中发科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万联证券关于中发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344版)
   第A002版:综 合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保 险
   第A005版:广 告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公 司
   第A008版:公 司
   第A009版:市 场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行 情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第B233版:信息披露
   第B234版:信息披露
   第B235版:信息披露
   第B236版:信息披露
   第B237版:信息披露
   第B238版:信息披露
   第B239版:信息披露
   第B240版:信息披露
   第B241版:信息披露
   第B242版:信息披露
   第B243版:信息披露
   第B244版:信息披露
   第B245版:信息披露
   第B246版:信息披露
   第B247版:信息披露
   第B248版:信息披露
   第B249版:信息披露
   第B250版:信息披露
   第B251版:信息披露
   第B252版:信息披露
   第B253版:信息披露
   第B254版:信息披露
   第B255版:信息披露
   第B256版:信息披露
   第B257版:信息披露
   第B258版:信息披露
   第B259版:信息披露
   第B260版:信息披露
   第B261版:信息披露
   第B262版:信息披露
   第B263版:信息披露
   第B264版:信息披露
   第B265版:信息披露
   第B266版:信息披露
   第B267版:信息披露
   第B268版:信息披露
   第B269版:信息披露
   第B270版:信息披露
   第B271版:信息披露
   第B272版:信息披露
   第B273版:信息披露
   第B274版:信息披露
   第B275版:信息披露
   第B276版:信息披露
   第B277版:信息披露
   第B278版:信息披露
   第B279版:信息披露
   第B280版:信息披露
   第B281版:信息披露
   第B282版:信息披露
   第B283版:信息披露
   第B284版:信息披露
   第B285版:信息披露
   第B286版:信息披露
   第B287版:信息披露
   第B288版:信息披露
   第B289版:信息披露
   第B290版:信息披露
   第B291版:信息披露
   第B292版:信息披露
   第B293版:信息披露
   第B294版:信息披露
   第B295版:信息披露
铜陵中发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一季度报告

2015-04-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