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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5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有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9日--2015年4月30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15:00 至2015年4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六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夏传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8人,代表股份数97,855,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6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97,850,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8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4、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7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3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7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3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7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3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85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张聪晓律师、舒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编号:临2015-026号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主持下,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林光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就公司、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山公司")及赵连志借款担保纠纷案,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由珠海中院出具了相关执行裁定书,情况如下:

  1、除珠海中院已经划付给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的人民币1462236.67元外,公司与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同意以人民币17000000元(含珠海中院分别于2013年9月26日与2014年10月13日已执行的共计人民币11254407元)了结珠海中院(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白山公司、公司及赵连志应承担的所有还款及担保债务。

  2、公司将剩余款项人民币5745593元一次性划付至珠海中院指定账户。

  3、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收到珠海中院划付的17000000元执行款后,确认白山公司、公司及赵连志对(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并向珠海中院申请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全部股票以及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资金帐户的冻结。

  4、2015年4月28日珠海中院出具了(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九《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认为本公司相关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请求解除公司持有的股票和资金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834860股及孳息的冻结,并解除对公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的冻结。

  二、 本案基本情况:

  珠海中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一、白山公司向中行平沙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公司和赵连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中行平沙支行于2002年1月29日向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获受理 [执行案号:(2002)珠法执字第208号,恢复执行案号:(2003)珠法执恢字第42号]。在执行过程中,珠海中院拍卖了白山不锈钢公司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房产。2004年6月,中行平沙支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同月,珠海中院划付中行平沙支行执行款人民币3000000元;2006年12月4日,珠海中院划付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执行款2556574.53元。

  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在受让本案债权后,于2009年9月向珠海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名下持有的股权。珠海中院于2009年11月依法冻结了公司持有的747430股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

  2010年3月17日,珠海中院依据(2001)珠法经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的申请,恢复执行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申请执公司及珠海白山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连志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即向珠海中院提出正式书面异议,2012年8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限期履行通知书》,珠海中院限令公司在收到《限期履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将欠款人民币2100万元汇入珠海中院执行账户,逾期仍不履行的,珠海中院将依法处置公司持有的已冻结的航空动力(证券代码:600893,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1,494,860股,所得款项用于案件执行。公司即向珠海中院请求依法决定暂缓受理(2002)珠中执恢字第208-2号案件执行。

  2012年11月,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公司提出的异议不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珠海中院驳回公司的异议申请。公司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复议。

  2013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2)珠中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

  201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内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462,236.67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并在上述款项执行完毕后,继续冻结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中新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13年5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

  2013年7月18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一《通知》,珠海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按照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确认截止2013年7月12日上述案件的债务本息18625901.04元为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本息。公司即对上述债务本息计算结果向珠海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13年8月9日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珠海中院已对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立案受理。

  2013年10月8日,公司收到(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珠海中院于2013年9月26日强制卖出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66万股。

  2013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驳回公司关于本案确认公司应偿付的债务本息计算结果的异议请求。公司就(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向广东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2013年12月3日,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关于公司证券账户的资金对账单,因本案被珠海中院执行卖出的66万股航空动力(现变更为"中航动力")股票所得资金1120万元已被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

  2013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受理通知书》,广东高院就公司关于(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提出的执行复议申请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

  2013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152号《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驳回公司上述复议申请,维持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

  2014年2月19日,公司收到(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珠海中院继续冻结公司持有的航空动力(现变更为"中航动力")834860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二年。

  2014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2002)珠中法执恢字第208-2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珠海中院将公司股票资金账户中54407元扣划至珠海中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后,继续冻结公司股票的资金账户,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

  本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2012年8月10日、2012年11月29日、2013年5月23日、2013年7月13日、2013年7月20日、2013年8月10日、2013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9日、2013年12月4日、2013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25日、2014年2月21日、2014年10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定情况

  珠海中院认为,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与本公司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公司实际履行完毕,信达资产广州办事处请求解除公司持有的股票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834860股及孳息(指通过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分红)的冻结。

  2、解除对公司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的冻结。

  2015年4月30日,珠海中院已解除了对公司持有的中航动力(证券代码:600893)全部股票以及公司在中信证券苏州苏雅路证券营业部资金帐户的冻结。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足额了计提本案的相关债务金额。本次和解及裁定有利于公司彻底解决上述案件,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六、备查文件

  1、 执行和解协议书。

  2、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

  证券代码:002738 证券简称:中矿资源 公告编号:2015-028号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30日(星期四)下午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4月29日-2015年4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 月30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 15:00 至 2015年4月30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A座5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新国先生因公出差,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王平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72,918,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数54,48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18,430,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肖鹏列席了现场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和黄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15-2016年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913,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385,6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8%;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黄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5-045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4月30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诚片康达路公司办公楼1楼大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4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徐金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授权参与竞拍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DGM2015005号宗地使用权的主体由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变更为九江天赐全资子公司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祺"),即取消对九江天赐的授权,并同时授权九江天祺以自有资金参与竞拍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DGM2015005号宗地使用权。成交金额须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最终成交价格将以挂牌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为准。授权九江天祺法定代表人徐三善先生或徐三善先生授权的相关人员签署土地竞拍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公告》(2015-046),与本决议同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备查文件: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15-046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授权参与竞拍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DGM2015005号宗地使用权的主体由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变更为九江天赐全资子公司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祺"),即取消对九江天赐的授权,并同时授权九江天祺以自有资金参与竞拍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DGM2015005号宗地使用权。成交金额须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最终成交价格将以挂牌人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为准。授权九江天祺法定代表人徐三善先生或徐三善先生授权的相关人员签署土地竞拍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湖口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在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了《湖口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挂牌公告》(赣国土资网交地〔2015〕GM012号)。为了满足九江天祺生产经营场地的需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公司拟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授权参与竞拍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DGM2015005号宗地使用权的主体由九江天赐变更为九江天祺。

  除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发生变更外,本次参与竞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的信息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竞拍主体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由九江天赐出资95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九江天祺,并于2015年4月14日完成九江天祺的工商注册登记,取得湖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九江天祺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九江天祺氟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360429210017574

  法定代表人:徐三善

  成立时间:2015年4月14日

  注册资本:950万元

  持股股东及持股比例:九江天赐持股比例为100%。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

  经营范围:含氟材料及相关电子化学品、有机硅系列材料、氟硅系列改性材料、锂电氟代溶剂、氟硅化学品中试产品、新电池材料(包括新锂离子电解质及锂电功能添加剂等)、含氟含硅电池材料和功能添加剂等氟硅产品的研究、制造、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研究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物资购销。(以上项目不含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出让人及承办机构基本情况

  出让人:湖口县国土资源局

  出让人地址:湖口县城台山大道海正路

  挂牌承办机构:湖口县土地交易中心

  挂牌地址:湖口县双钟镇

  四、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地块编号:DGM2015005

  2、土地位置: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发展大道北侧,新康达西侧)

  3、出让面积:120亩

  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5、规划容积率:FAR≥0.6

  6、规划建筑密度:D≥30%

  7、绿地率:GAR≤20%

  8、土地开发程度:三通一平

  9、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50年

  10、投资强度:150万元/亩

  11、土地成交价款缴纳方式及时间:2015年6月14日前

  12、起始价:520.8万元

  13、增加幅度:20万元

  14、竞买保证金:520.8万元

  五、变更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原因及影响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上述拟参与竞拍的地块主要用于满足九江天赐投资设立九江天祺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需求,鉴于目前九江天祺已经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为简化和提高后续投资的效率,节约投资成本,经综合考虑,公司决定将参与竞拍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由九江天赐变更为九江天祺。

  六、参与竞拍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九江天祺本次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其对生产经营场地的需求,为九江天祺发展提供保障。该土地将作为九江天祺生产经营用地,用于新建生产厂房、仓储用地、办公大楼等。

  本次土地竞拍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竞拍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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