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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5-032 债券代码:122100 债券简称:11华仪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货款合计为1,491.76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已对涉案货款累计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原项目经理黄晟非法截留货款事件中所涉及的部分客户单位在公司公函告知后仍继续向黄晟支付货款,并在黄晟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况下,与黄晟签订《变更补充协议》,擅自减免公司部分货款。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公司损失,近日公司对相关客户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5家单位提起了诉讼。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5)淄商初字第191号案件 1、原告方:华仪电气 2、被告方: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变更补充协议》无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货款7,377,633.8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方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了一份金额为999.7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在发现原项目经理黄晟经手的货款异常后,以公函形式书面告知被告此后货款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领取。2011年12月12日,公司与被告达成新的协议书对支付方式再次明确约定。2012年8月3日,在黄晟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况下,被告与黄晟私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擅自减免部分货款,并将部分货款又支付给黄晟。公司认为,黄晟伪造公章所签订的《变更补充协议》,显然无效。现被告尚欠公司货款金额7,377,633.8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货款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拒不支付。2014年6月16日、2014年9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罪犯之一黄晟进行刑事判决及裁定。裁定生效之后,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近日对被告提起诉讼。 (二)(2015)淄商初字第192号案件 1、原告方:华仪电气 3、被告方: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变更补充协议》无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货款5,794,929.31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方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3-4月签订了两份总金额为1,607.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在发现原项目经理黄晟经手的货款异常后,以公函形式书面告知被告此后货款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领取。2012年8月3日,在黄晟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况下,被告与黄晟私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擅自减免部分货款,并将部分货款又支付给黄晟。公司认为,黄晟伪造公章所签订的《变更补充协议》,显然无效。现被告尚欠公司货款金额5,794,929.31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货款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拒不支付。2014年6月16日、2014年9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罪犯之一黄晟进行刑事判决及裁定。裁定生效之后,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近日对被告提起诉讼。 (三)(2015)桓商初字第528号案件 1、原告方:华仪电气 1、被告方: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2012年8月3日签订的《变更补充协议》无效;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货款577,601.2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方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签订了两份总金额为80.8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在发现原项目经理黄晟的货款异常后,以公函形式书面告知被告此后货款由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领取。2012年8月3日,在黄晟伪造公司印章的情况下,被告与黄晟私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擅自减免部分货款,并将部分货款又支付给黄晟。公司认为,黄晟伪造公章所签订的《变更补充协议》,显然无效。现被告尚欠公司货款金额577,601.2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货款涉及刑事案件为由,拒不支付。2014年6月16日、2014年9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罪犯之一黄晟进行刑事判决及裁定。裁定生效之后,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近日对被告提起诉讼。 (四)(2015)桓商初字第526号案件 1、原告方:华仪电气 2、被告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货款67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方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48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1月,公司与被告进行货款对账后,发现双方金额存在差异,因合同涉嫌刑事犯罪,公司未对欠款金额进行确认。2014年6月16日、2014年9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罪犯之一黄晟进行刑事判决及裁定。依判决确认被告欠款金额为67万元,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近日对被告提起诉讼。 (五)(2015)桓商初字第527号案件 1、原告方:华仪电气 3、被告方: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公司货款49.74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方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签订了七份总金额为456.32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3年1月,公司与被告进行货款对账后,发现双方金额存在差异,因合同涉嫌刑事犯罪,公司未对欠款金额进行确认。2014年6月16日、2014年9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罪犯之一黄晟进行刑事判决及裁定。依判决确认被告欠款金额为49.74万元,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于近日对被告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涉案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792.87万元(含黄晟非法截留、诈骗及私自减免的货款金额),公司已累计计提了1,944.05万元的坏账准备。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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