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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9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有被否决提案的情况,被否决议案如下:

议案六、《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2015年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4日(周一)下午14:0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5月3日(周日)下午15:00—2015年5月4日(周一)下午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周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0层本公司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8日(周二)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13 人
代表股份 127,50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9.00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 4 人
代表股份 127,366,19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38.96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 9 人
代表股份 139,50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0.0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六《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及议案八《关于2015年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104,1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104,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8.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六) 审议未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①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7,169,997股回避本次表决;

② 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4,784,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③ 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0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④ 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经表决,同意【47,573】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表决未通过。

(七)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八)审议未通过《关于2015年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①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7,169,997股回避本次表决;

② 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4,784,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③ 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0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④ 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经表决,同意【47,573】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表决未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为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众合投资继续向节能服务业务提供不超过3亿元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因支持LED节能服务业务继续配置担保资源为相关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专项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127,401,57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5,8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5】%;弃权【38,33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1.36】%;反对【6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37】%;弃权【38,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5.2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3.1《选举潘丽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3.2《选举陈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3.3《选举傅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3.4《选举史烈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3.5《选举赵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3.6《选举林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3.7《选举楼洪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756,0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4.1《选举贾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4.2《选举韩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4.3《选举钱明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588,9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4.4《选举宋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十五)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5.1《选举胡征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5.2《选举董丹青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经表决,同意【127,366,197】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卿 章佳平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附:参会网络投票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在杭州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0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8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该更正公告对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表进行了更正,其他事项未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于2015年5月4日下午14:00在杭州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0楼会议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潘丽春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3日15:00至2015年5月4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366,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9,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7%。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进行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审议未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8、审议未通过《关于2015年与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为浙江众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众合投资继续向节能服务业务提供不超过3亿元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因支持LED节能服务业务继续配置担保资源为相关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专项担保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3、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3.1选举潘丽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2选举陈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3选举傅建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4选举史烈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5选举赵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6选举林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7选举楼洪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4.1选举贾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2选举韩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3选举钱明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4.4选举宋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5、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5.1选举胡征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15.2选举董丹青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5月4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吕 卿

章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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