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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江南红箭 证券代码:000519 公告编号:2015-26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5月5日9:30开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5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振华 6.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4日及2015年4月29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0,124,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13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978,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396 %。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4,146,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1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707,1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54 %;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 %;弃权23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52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28,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543 %;反对 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4%;弃权23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28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4%;弃权 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年报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4%;弃权 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4%;弃权 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921,1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44 %;反对190,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13%;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942,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392%;反对190,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309%;弃权 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99%。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628.81万元,提取盈余公积562.89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4,614.23万元, 201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9,680.15万元。2014年拟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股本738,017,25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共计派发现金44,281,035.36元,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95,206,902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状况,符合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既回馈了股东,也有利公司未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及提升公司良好形象。 (六)审议通过《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64%。 (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6%;弃权24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262 %;反对18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89%;弃权24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48%。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14年度非职工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6%;弃权24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 %;反对 18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89%;弃权 24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48%。 (九)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 %;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7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十)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17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262 %;反对 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74%;弃权 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62 %;反对 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7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564%。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韩赤风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09,69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614%;反对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4%;弃权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3,716,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0262%;反对 184,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74%;弃权 245,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5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岩、张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证券简称:江南红箭 证券代码:000519 公告编号:2015-27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公司2015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补选韩赤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韩赤风先生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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