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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4 证券简称:万里扬 公告编号:2015-018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5日(星期二)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 - 2015年5月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下午15:00至2015年5月5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399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股权登记日:2015年4月28日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河清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代表股份237,44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8355%。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3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0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237,40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8264%。其中,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股份4,9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3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91%。其中,中小投资者4人,代表股份31,1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91%。
(四)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蒋政村律师、张琦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7,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90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7,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90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7,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90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9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778%;反对8,90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7,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90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9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2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778%;反对8,90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3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反对8,9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里扬变速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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