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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5月5日(星期二)下午1: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4日-2015年5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4日15:00至2015年5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卡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名,代表公司股份168,246,06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公司股份166,836,7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名,代表公司股份1,409,36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22名,代表公司股份1,410,56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7,5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8,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8,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8,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7,5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68,243,0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反对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7,569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吴冬兰女士就2014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徐金发先生和金雪军先生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均委托吴冬兰女士代为述职,三名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已于2015年4月7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伟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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