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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5-020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5、议案6、议案7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示。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桂雪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窦刚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15:00至2015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7,970,0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850%。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7,775,7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8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12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3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72%。

  3、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194,3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859%;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9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50%;反对19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0%;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9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50%;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3%;弃权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7%。

  7、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9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50%;反对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3%;弃权9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7%。

  8、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

  关于本议案,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7,775,75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141%;反对968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24%;弃权97500股,占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434%;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5-050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日期:

  1.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5 月 6 日。

  1.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月6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下午15:00 至2015年5月6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1.3、会议召集人:本司董事局

  1.4、会议主持人:本司董事局主席丁芃

  1.5、现场会议地点:金海滩会所3楼会议室

  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0 人,代表股份 223,993,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914,333,607股的 24.4980%。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人数共 39人,持有或代表的股数为 39,753,275 股,占本司总股份914,333,607股的 4.3478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22,706,2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914,333,607股的 24.357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 1,287,494 股,占公司总股本914,333,607股的 0.1408 %。

  本司12名董事、3名监事、4 名高级管理人员、2名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同意223,974,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13%;

  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33,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88%;

  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8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3,972,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05%;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31,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80%;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

  (3)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23,96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87%;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95%;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2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62%;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18%。

  (4)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23,932,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9%;

  反对5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54%;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692,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204%;

  反对5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54%;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5)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23,96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87 %;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2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62%;

  反对 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6)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23,96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87 %;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2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62%;

  反对 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7)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223,96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87 %;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2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62%;

  反对 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8)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23,96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87 %;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2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62%;

  反对 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23,96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87 %;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2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62%;

  反对 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10)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23,968,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87 %;

  反对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同意39,727,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7.7362%;

  反对 2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95%;

  弃权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指派杨慧隆、陈家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认为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要。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附:新当选独立董事简历:

  冯绍津,女,41岁,中共党员,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会计系,1996年7月至2004年5月在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工作;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在深圳航空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工作;2004年12月至今,在深圳报业集团工作。与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07 证券简称:准油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2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解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秦勇先生于2014年7月23日、2014年7月28日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3,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出资方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一创证券"),详见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押并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5);2014年8月8日,秦勇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出资方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族证券")。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6)。

  2015年5月6日,公司接到秦勇先生的通知:其质押给一创证券的12,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3%)、质押给民族证券的2,7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4%),近日因偿还了借款,分别在一创证券、民族证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4年年度报告

  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定于 2015 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举行 2014 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曹治年先生、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秦军先生、独立董事马闯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05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6.7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原质押给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92,280,000股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5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636,36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5-39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限制性

股票第二次解锁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数量为2,60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4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506,1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579%;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11日。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 201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拟以8.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57人授予共计3,300,000股限制性股票。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1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该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3、 2011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4、 鉴于一名激励对象辞职,一名激励对象资源放弃认购,201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认<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将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55人,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55名激励对象授予2,940,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33元/股,确定授予日为2012年3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

  5、 2012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2年4月18日。

  6、 2013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10.8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3月21日。

  7、 2013年4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

  8、 2013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5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88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93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7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9%;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5月2日。

  9、 2013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回购其112,000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于2013年12月3日完成了该部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项。

  10、201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6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第二期解锁数量为2,0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50%,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8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04%;解锁日即流通上市日为2014年4月22日。

  11、201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1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回购其16,000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于2014年12月26日完成了该部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项。

  12、201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64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解锁数量合计为2,6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4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506,1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79%。解锁日即流通上市日为2015年5月11日。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本次解锁条件达成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2012年3月22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及36个月后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40%;

  预留股份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2013年3月21日)后12个月内授予,锁定期后24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起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分两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和50%。

  截至2015年4月23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届满,可以申请第三期解锁。

  (二)解锁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激励计划中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说明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合格。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相同。

  上述净利润与净资产数据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和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两者较低的为准。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经审计确认,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321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77%,上述指标均满足解锁条件。
4、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要求2014年度,公司64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4名激励对象在本期可解锁共2,60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201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6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进行解锁。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发表结论意见,认为:中恒电气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之条件已经成就;中恒电气就本次解锁事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据此,中恒电气可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本次解锁。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5月11日。

  2、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0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94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506,18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579%。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4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1陈志云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40,00096,00037,500
2徐增新副总经理190,00076,00038,687
3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62人)5,910,0002,430,0002,430,000
合计6,340,0002,602,0002,506,187

  

  注: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志云、徐增新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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