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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5-019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良桂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唐入川律师、孙立华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现场和网络)共11人,代表股份126,01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6.69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5,72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63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3,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2、审议《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3、审议《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4、审议《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5年预算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5、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7、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8、审议《关于提名连良桂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9、审议《关于提名赵华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0、审议《关于提名赵侠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1、审议《关于提名黄海勇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2、审议《关于提名袁军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3、审议《关于提名俞丽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4、审议《关于提名韩传模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5、审议《关于提名董维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6、审议《关于提名李梅珍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17、审议《关于第七届董(监)事、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51%;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23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1%。

  18、审议《关于201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5,7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61%;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以外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0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76%;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3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6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指派见证律师唐入川、孙立华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5-020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5月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主会场设在西宁市城北区纬一路18号公司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良桂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的议案》;

  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选举连良桂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赵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发展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连良桂

  委 员:赵华、赵侠、黄海勇、袁军

  2、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主任:韩传模

  审计委员会委员:俞丽辉、袁军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主任:俞丽辉

  委 员:袁军、赵华

  4、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袁军

  委 员:韩传模、赵华

  以上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的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赵侠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继续聘任黄海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4、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议案》;

  同意继续聘任华彧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继续聘任王妍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上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简历

  连良桂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民建会员。其担任的社会职务有: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工商联副主席、天津浙江商会会长、民建天津市委常委。现任滨海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连良桂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华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历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建设开发处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天津泰达标准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现任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赵华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侠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天津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营业部经理、天津泰达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青海明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广东明洋明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法人,柳州宏升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赵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黄海勇先生,大专学历,曾任青海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审计部主任、合伙人;2007年7月起任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焦作金箭明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柳州宏升胶原蛋白肠衣有限公司、广东明洋明胶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黄海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华彧民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投资银行部投资经理。现任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华彧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妍女士,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月加入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4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现任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王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5-021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4月27日发出,会议于2015年5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董维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同意选举董维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主席,董维先生的简历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1、与会监事签字的公司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简历

  董维先生,硕士学历,拥有经济师中级职称,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部门副经理、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天津海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董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现任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简称: 青海明胶 证券代码:000606 公告编号:2015-022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专题会议,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举手表决,一致同意李友竹女士为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第七届监事会其他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李友竹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附:李友竹女士简历

  李友竹,女,汉族,中专学历,助理统计师。历任青海骨胶厂生产科统计员,企业管理部考核员兼统计员;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企管处处长;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四川广汉明浩骨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四川广汉明浩骨制品有限公司厂长。现任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李友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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