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600332 证券简称:白云山 公告编号:2015-048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6日 10点 00分
召开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本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6日
至2015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 A股股东 | H股股东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本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 √ | √ |
| 2 | 本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 √ | √ |
| 3 | 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 √ | √ |
| 4 | 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 | √ | √ |
| 5 |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 √ | √ |
| 6 | 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 √ |
| 7 | 2015年度本公司董事服务报酬总金额的议案 | √ | √ |
| 8 | 2015年度本公司监事服务报酬总金额的议案 | √ | √ |
| 9 | 关于本公司向下属部分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 √ | √ |
| 10 | 关于本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 | √ |
| 11 | 关于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间委托贷款业务的议案 | √ | √ |
| 12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 | √ |
| 13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师的议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 | √ |
| 14 | 关于购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 √ | √ |
| 15 | 关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 | √ |
| 16.0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注:第16.01项议案至第16.89项议案和附件3所用词汇的定义见附件4) | √ | √ |
| 16.0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0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1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2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3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4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5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6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7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0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1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2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3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4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5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6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7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8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6.8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9号的关连参与者在不超过关连参与表所示的建议认购款项上限及新A股数上限的前提下,批准该关连参与。 | √ | √ |
| 17 | 关于本公司与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数的议案; | √ | √ |
| 18 | 关于调整本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与2016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数的议案 | √ | √ |
| 19 |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的议案 | √ | √ |
| 20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 √ | √ |
| 2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 √ | √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获得2015年3月19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六届第七次监事会会议、2015年4月17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六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六届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
2、特别决议议案:20、2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17、18、20、2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6项议案项下第16.01—16.89项、第17项、第18项的议案。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 A股 | 600332 | 白云山 | 2015/5/27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见证律师及监票员等其他相关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A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1)出席本次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社会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话或传真方式登记。
(2)凡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本次会议及投票。委任超过一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代理委托书及经公证人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于本次会议或其任何续会举行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办公地址,方为有效。
(3)股东如拟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本次会议,务请将回执(见附件1)按其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并于2015年6月5日(星期五)前以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将回执交回。
2、H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本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告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登记时间及地点
登记时间:2015年6月5日(星期五)上午09:30-11:30,下午14:30-14:30
登记地点: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二楼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二楼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0130
联系人: 陈静、黄雪贞
联系电话:(8620)6628 1217 / 6628 1220 / 6628 1218
传 真:(8620)6628 1229
公司邮箱:sec@gybys.com.cn /chenj@gybys.com.cn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三)预计股东大会为期一天,与会股东交通费、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股东大会的记者须在股东登记时间事先进行登记。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3:定义
附件4:关连参与表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本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 |||
| 2 | 本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 |||
| 3 | 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 | |||
| 4 | 本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 | |||
| 5 |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 |||
| 6 | 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 7 | 2015年度本公司董事服务报酬总金额的议案 | |||
| 8 | 2015年度本公司监事服务报酬总金额的议案 | |||
| 9 | 关于本公司向下属部分企业提供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 |||
| 10 | 关于本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
| 11 | 关于本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间委托贷款业务的议案 | |||
| 12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审计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
| 13 |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师的议案,并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
| 14 | 关于购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 |||
| 15 | 关于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 16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的议案 | |||
| 16.0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0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1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1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2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2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3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3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4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4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5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5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6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6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7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7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0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0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1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1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2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2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3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3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4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4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5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5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6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6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7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7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8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8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6.89 | 关于关连参与表内第89号的关连参与者的关连参与的议案 | |||
| 17 | 关于本公司与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数的议案 | |||
| 18 | 关于调整本公司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与2016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数的议案 | |||
| 19 |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条款的议案 | |||
| 20 |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 |||
| 2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参加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所有欲参加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本公司股东,需填写以下确认表:
姓名: 持股情况: 股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地址:
日期: 股东签名:
附注:
1.请用正楷填写此确认表,此表可复印使用。
2.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请提供可证明阁下持股情况的文件副本。
4.此表可采用专人送递、来函或传真的形式,于2015年6月5日(星期五)前送达本公司。
5.(1)如此表采用专人送递或来函形式,请递送至下述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北街45号二楼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510130
(2)如此表采用传真形式,请传真至: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传真号码:8620-6628 1229
附件3:
定义
| .「资产管理人」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受本公司委托作为员工持股计划(2015)的管理机构 |
| .「关连参与者」 | 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之有意参与者 |
| .「关连参与」 | @关连参与者对员工持股计划(2015)之参与及有关参与其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认购承诺书、认购承诺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与之有关的取得信托权益 |
| .「关连参与表」 | 附件二所载的表格,其载有有关关连参与之若干资料 |
| .「员工计划认购」 | 资产管理人(作为员工股票信托的受托人)根据员工计划认购协议认购最多21,189,000股新A股 |
| 「员工计划认购协议」 |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人(作为员工股票信托的受托人)就员工计划认购于2015年1月12日订立的有条件认购协议 |
| 「员工持股计划(2015)」 | 本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让目标参与者可投资于股份 |
| .「员工股票信托」 | 资产管理人就员工持股计划(2015)设立的名为「添富-定增盛世专户66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信托 |
| .「本集团」 | 本公司和附属公司 |
| .「有意参与者」 | .已作出参与意向书的目标参与者,包括关连参与者 |
| .「参与意向书」 | .目标参与者发出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2015)的意向书 |
| .「建议认购款项」 | 就各有意参与者而言,指其根据参与意向书将为资产管理人(担任员工股票信托之受托人)须向员工股份信托支付的建议款项,以作出员工计划认购 |
| 「附属公司」 | 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
| 「附属公司董事」 | 附属公司的董事 |
| 「附属公司监事」 | 附属公司的监事 |
| 「附属公司总经理」 | 附属公司的总经理 |
| .「认购承诺书」 | 各有意参与者就(其中包括)确认其对员工持股计划(2015)之参与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建议承诺 |
| 「目标参与者」 | 员工持股计划(2015)之目标参与者,即本集团于2015年1月1日止之全体员工,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公司之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他雇员 |
| 「信托权益」 | 员工股票信托中有意参与者由建议认购款项所反映的权益 |
附件4:
关连参与表
| 序号 | 关连参与者姓名 | 于本集团之主要职位 | 建议认购款项上限 | 新A股数目上限 |
| (人民币元) | (股) | |||
| 1 | 李楚源 | 本公司的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 4,768,000.00 | 200,000 |
| 2 | 陈矛 | 本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 | 4,768,000.00 | 200,000 |
| 3 | 刘菊妍 |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 4,291,200.00 | 180,000 |
| 4 | 程宁 |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 4,291,200.00 | 180,000 |
| 5 | 倪依东 |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 4,529,600.00 | 190,000 |
| 6 | 吴长海 |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 4,291,200.00 | 180,000 |
| 兼副总经理 | ||||
| 7 | 王文楚 | 本公司的执行董事 | 4,291,200.00 | 180,000 |
| 兼副总经理 | ||||
| 8 | 冼家雄 | 本公司的监事会主席 | 3,933,600.00 | 165,000 |
| 9 | 吴权 | 本公司的监事 | 715,200.00 | 30,000 |
| 10 | 张春波 | 本公司的副总经理、附属公司董事长 | 3,814,400.00 | 160,000 |
| 11 | 苏碧茹 | 附属公司董事 | 238,400.00 | 10,000 |
| 12 | 薛敏 | 附属公司监事 | 1,192,000.00 | 50,000 |
| 13 | 李晶波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0 | 10,000 |
| 14 | 李光亮 | 附属公司董事 | 238,400.00 | 10,000 |
| 15 | 徐科一 | 附属公司董事 | 3,099,200.00 | 130,000 |
| 16 | 林辉照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119,200.00 | 5,000 |
| 17 | 陈昆南 | 附属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357,600.00 | 15,000 |
| 18 | 黄粤东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19 | 张晓梅 | 附属公司监事 | 35,760.00 | 1,500 |
| 20 | 严志标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238,400.00 | 10,000 |
| 21 | 陈志雄 | 附属公司董事 | 715,200.00 | 30,000 |
| 22 | 彭红英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23 | 苏广丰 | 附属公司董事 | 8,344,000.00 | 350,000 |
| 24 | 陈伟平 | 附属公司董事 | 3,933,600.00 | 165,000 |
| 25 | 王静文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119,200.00 | 5,000 |
| 26 | 石洪超 | 附属公司董事长 | 596,000.00 | 25,000 |
| 27 | 梁铭基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119,200.00 | 5,000 |
| 28 | 欧阳强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0 | 50,000 |
| 29 | 陈进伟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357,600.00 | 15,000 |
| 30 | 揭敏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 | 1,000 |
| 31 | 陈宇莲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 | 1,000 |
| 32 | 杨东升 | 附属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596,000.00 | 25,000 |
| 33 | 卢其福 | 附属公司董事 | 59,600.00 | 2,500 |
| 34 | 程宏辉 | 附属公司董事 | 1,430,400.00 | 60,000 |
| 35 | 梁志平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95,360.00 | 4,000 |
| 36 | 徐文流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476,800.00 | 20,000 |
| 37 | 方广宏 | 附属公司副董事长 | 4,768,000.00 | 200,000 |
| 38 | 姚江雄 | 附属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1,192,000.00 | 50,000 |
| 39 | 许招懂 | 附属公司董事 | 59,600.00 | 2,500 |
| 40 | 朱伶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41 | 蔡志伟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476,800.00 | 20,000 |
| 42 | 欧阳海战 | 附属公司监事 | 47,680.00 | 2,000 |
| 43 | 刘艳平 | 附属公司监事 | 536,400.00 | 22,500 |
| 44 | 周路山 | 附属公司董事长 | 1,430,400.00 | 60,000 |
| 45 | 孔箭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1,192,000.00 | 50,000 |
| 46 | 郑坚雄 | 附属公司董事 | 59,600.00 | 2,500 |
| 47 | 贝旭辉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357,600.00 | 15,000 |
| 48 | 郑浩珊 | 附属公司监事 | 4,172,000.00 | 175,000 |
| 49 | 申莹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 | 1,000 |
| 50 | 冯耀文 | 附属公司董事长 | 178,800.00 | 7,500 |
| 51 | 陈松光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1,192,000.00 | 50,000 |
| 52 | 欧广德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357,600.00 | 15,000 |
| 53 | 梁少慧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 | 1,000 |
| 54 | 刘菲 | 附属公司监事 | 119,200.00 | 5,000 |
| 55 | 袁诚 | 附属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894,000.00 | 37,500 |
| 56 | 黄翔 | 附属公司董事 | 3,576,000.00 | 150,000 |
| 57 | 张永涛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58 | 严焕雄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119,200.00 | 5,000 |
| 59 | 姚智志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00 | 100,000 |
| 60 | 赖志坚 | 附属公司监事 | 596,000.00 | 25,000 |
| 61 | 陈建农 | 附属公司董事长 | 2,384,000.00 | 100,000 |
| 62 | 黄明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3,576,000.00 | 150,000 |
| 63 | 张明森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0 | 50,000 |
| 64 | 应军 | 附属公司董事 | 476,800.00 | 20,000 |
| 65 | 黎洪 | 附属公司董事长 | 4,291,200.00 | 180,000 |
| 66 | 黄文业 | 附属公司董事 | 23,840.00 | 1,000 |
| 67 | 谯勇 | 附属公司董事 | 23,840.00 | 1,000 |
| 68 | 陈平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119,200.00 | 5,000 |
| 69 | 谭英锦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 | 1,000 |
| 70 | 邓卫燕 | 附属公司监事 | 11,920.00 | 500 |
| 71 | 张伟祥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238,400.00 | 10,000 |
| 72 | 范沙丹 | 附属公司董事 | 596,000.00 | 25,000 |
| 73 | 司徒列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74 | 陆建华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 | 1,000 |
| 75 | 刘广穗 | 附属公司监事会主席 | 119,200.00 | 5,000 |
| 76 | 李建伟 | 附属公司监事 | 11,920.00 | 500 |
| 77 | 戴碧鑫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78 | 肖荣明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357,600.00 | 15,000 |
| 79 | 刘玉华 | 附属公司董事 | 23,840.00 | 1,000 |
| 80 | 刘汉明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0 | 10,000 |
| 81 | 庞健辉 | 附属公司监事 | 238,400.00 | 10,000 |
| 82 | 裴泽建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596,000.00 | 25,000 |
| 83 | 黄海文 | 附属公司董事 | 417,200.00 | 17,500 |
| 84 | 陈志钊 | 附属公司董事长 | 1,430,400.00 | 60,000 |
| 85 | 龚庆勋 | 附属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 178,800.00 | 7,500 |
| 86 | 赵敏 | 附属公司董事 | 1,430,400.00 | 60,000 |
| 87 | 余良烁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88 | 刘学斌 | 附属公司董事 | 119,200.00 | 5,000 |
| 89 | 陈静 | 附属公司董事 | 4,172,000.00 | 175,000 |
| 总计 | 110,438,800.00 | 4,632,500 | ||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4-0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中止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亿元(暂定数额,实际以委托的审计机构做出的专项审计数额为准)。此外,本公司于2015年3月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随函寄来的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申请追加索赔金额的函显示,同兴药业已申请将损失赔偿金额变更为40亿元,但目前本公司尚没有收到明确证据表明该变更请求是否被受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贸仲委发来的《V20140834号股东合同争议案程序中止函》(【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12946号),通知仲裁程序终止。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相关情况及进展
1、2014年9月,本公司收到贸仲委关于V20140834号股东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提出裁决本公司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4年7月14日因违约行为给王老吉药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亿元(暂定数额 实际以委托的审计机构做出的专项审计数额为准)的仲裁请求,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的《涉及仲裁公告》(编号:2014-050);
2、2015年3月,本公司收到贸仲委寄来的《关于V20140834号股东合同争议案》(【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06303号)及随函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至贸仲委的“(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91号公函”的复印件及同兴药业申请追加索赔金额的函。根据贸仲委寄来文件,深圳中院通知贸仲委中止对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同兴药业提出变更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40亿元及中止该仲裁案的请求,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的《涉及仲裁进展公告》(编号:2015-033);
3、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的贸仲委发来的《V20140834号股东合同争议案程序中止函》(【2015】中国贸仲京字第012946号)的内容为:
“关于题述争议仲裁案,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案裁限。”
二、本次公告的仲裁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该仲裁程序已中止,本公司尚无法估计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050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4年5月7日和2015年2月27日的《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相关公告》(编号:2014-025、2015-019),提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被告因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注册商标造成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0亿元的民事诉讼已获受理以及请求将原10亿元赔偿金额变更为29.9亿元的变更诉讼请求已获受理的相关情况。
本公司获悉,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广东高院“(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提出的反诉,广东高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六加多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高院依法受理后,六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上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广东高院判令:1、广药集团赔偿六加多宝公司经济损失10亿元;2、反诉诉讼费由广药集团负担。
六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广东高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申请追加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反诉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法院裁定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院裁定如下:
对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及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05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持有48.0465%股权的合营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清字第3号”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同兴药业”)对被申请人王老吉药业的强制清算申请。相关情况如下:
一、涉及王老吉药业合营企业届满的相关法律纠纷
王老吉药业为本公司合营企业,本公司及同兴药业分别持有其48.0465%股权,王老吉药业合营期限于2015年1月25日届满。2014年7月,同兴药业向广州中院提起解散王老吉药业的诉讼(【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7号)。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编号:2014-036)的公告。
根据《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合同》,本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同兴公司转让其在王老吉公司48.0465%的股权(SHEN T2014811号)。2015年1月,广州中院以需要等待SHEN T201481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由,裁定中止“【2014】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7号”案件的审理。详见本公司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编号:2015-012)的公告。
二、法院裁定情况
2015年2月,同兴药业向广州中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老吉药业进行强制清算。
根据广州中院“(2015)穗中法民清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广东中院认为:在同兴药业已经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且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同兴药业申请对王老吉药业进行强制清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关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同兴药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6日
本版导读:
|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 2015-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