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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5版)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年11月,民生银行获得2007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行称号,同时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2007年12月,民生银行荣获《福布斯》颁发的第三届“亚太地区最大规模上市企业50强”奖项。 2008年7月,民生银行荣获“2008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第三名 在《2008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6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年6月,民生银行在 “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中获2009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2009年9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网站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膺“最佳安全性能奖”和“2009年度最佳银行网站”两项大奖。 2009年11月21日,在第四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被评为“2009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2009年12月9日,在由《理财周报》主办的“2009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选暨2009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了“2009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最佳服务私人银行”、“2009年最佳零售银行”多个奖项。 2010年2月3日,在“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荣获卓越2009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年10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年12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家成员行共同举办的2011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这是继2009年、2010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年6月20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2011-2012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2012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2010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年11月29日,民生银行在《The Asset》杂志举办的2012年度AAA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2013年度,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21世纪传媒颁发的2013年PE/VC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2013)》中,民生银行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2013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2013年度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投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57人,平均年龄36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基金33只,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765.2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D座14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工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7092623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简称“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国金上证50B份额”)。其中,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规则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认的全部国金上证5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国金上证5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金上证5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与基础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国金上证5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每两份国金上证5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各一份。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金上证5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或分拆,该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投资者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金上证5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各一份。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及不定期份额折算。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折算”),折算所产生的国金上证5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每两份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 (三)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国金上证50份额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国金上证50A份额为预期较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金上证50A份额的本金及国金上证50A份额约定应得收益;国金上证50B份额为预期较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国金上证50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分配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净资产。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国金上证5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国金上证50A份额的本金及国金上证50A份额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净资产。国金上证50A份额约定应得收益按国金上证5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金上证5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国金上证5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国金上证50A份额和1份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金上证5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金上证5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金上证50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国金上证5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亏损以其净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并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1、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净资产/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 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5年4月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59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5年5月11日到2015年5月20日,本基金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仅发售国金上证50份额。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认的国金上证5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投资者从场外认购的国金上证50份额既可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赎回业务之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开通后,通过办理该业务,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系统,经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离为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参与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具体销售机构和联系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销售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2015年5月11日到2015年5月20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场内提交的认购申报,在当日接受认购申报的时段内可以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4、认购限额 (1)场外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直销机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且须为1元的整倍数。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99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3、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国金上证50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金上证50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份 总认购份额=99,009.90+50.00=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金上证50份额为99,059.90份。 (2)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认的国金上证5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3)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内认购并获确认的国金上证50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国金上证50A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国金上证50B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还投资者金额=99,009.90-99,009×1.00=0.90元 利息转份额=50/1.00=50份(保留至整数位) 总认购份额=99,009 +50=99,059份 经确认的国金上证50A份额=99,059×0.5=49,529份(保留至整数位) 经确认的国金上证50B份额=99,059×0.5=49,529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各49,529份,退还投资者金额0.90元。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相关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投资者参与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相关业务,应当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停复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对国金上证5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国金上证5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50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国金上证50份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请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9,999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国金上证5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金上证50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注: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0.5%。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3: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国金上证50份额,对应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7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申购国金上证5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546.70份国金上证50份额。 例 4: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国金上证50份额,对应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1+1.00%)=990.1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5=97,546.70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97,546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546×1.015=99,009.19元 退款金额=100,000-99,009.19-990.10=0.71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内申购国金上证5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546份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费用为990.10元。 2、国金上证5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某投资者持有10万份国金上证5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25%=253.75元 赎回金额=101,500-253.75=101,246.25元 即投资者持有10万份国金上证5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246.25 元。 例6:某投资者持有10万份国金上证5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10万份国金上证50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后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国金上证50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足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折算等事项,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国金上证5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金上证5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国金上证5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到场外的国金上证50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国金上证5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金上证50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金上证50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只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国金上证5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5、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金上证50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国金上证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上市前、权益分派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相应停牌日期、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基金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八)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在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国金上证50场内份额与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国金上证50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国金上证50A份额与1份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国金上证50A份额与1份国金上证5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国金上证50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国金上证50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金上证50场内份额的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分拆、合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的整数倍,且不低于50000份(以母基金份额计)。若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对分拆、合并申报的数量要求,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5、国金上证50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国金上证50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6、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相关业务规则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2、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届时投资运作、交易的实际情形决定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4、基金管理人根据某一类或几类基金份额数量情况,决定暂停接受办理分拆或合并。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可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视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上证50指数,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并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5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达到跟踪和复制指数的目的,力争保持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遇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致使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采用指数完全复制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即根据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2、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对备选股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事件时,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修正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成份股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合并、分拆、退市等),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临时调整公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③根据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④因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停牌等市场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限制,基金无法购得相应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相应股票进行合理替代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⑤在其他影响本基金复制并跟踪标的指数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以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合理调整。 ⑥如法律法规对指数型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进行调整,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3、股票的替代 在建仓阶段和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购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以行业、规模、历史表现相似度为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和替代。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跟踪误差的管理将作为本基金主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之一,基金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将每日跟踪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偏离度。月末、季末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累积偏离程度进行归因分析,并对控制跟踪误差提出解决方案。 本基金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合规风控部将定期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证5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上证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标的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本基金三类基金份额来看,国金上证50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国金上证50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金上证50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下转B27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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