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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6版)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交易所当日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若当日无结算价,则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及国金上证50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及国金上证50B份额中任一类别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中证指数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纠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年份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年份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可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的除外)。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对国金上证50A份额的应得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前与折算后,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不变。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国金上证50A份额的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分配给国金上证50A份额持有人。国金上证5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金上证50份额将获得按照1份国金上证50A份额应得约定收益分配的新增国金上证50份额。 持有场外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金上证50份额;持有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国金上证50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金上证50A份额折算 ■ 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2)国金上证5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在定期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国金上证50份额折算■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上证50A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折算的情形时,将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当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 1、当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 当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元时,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国金上证5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国金上证5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A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金上证50A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50A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 ■ ② 国金上证5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B、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金上证50B份额与新增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数,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国金上证50B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50份额; ■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时 当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和国金上证5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国金上证5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国金上证5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③国金上证5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金上证5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金上证5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 按照上述折算和计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金上证50A份额参考净值、国金上证5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金上证5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上述规则的,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2%。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4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披露。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二)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国金上证50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当日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按照当日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成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国金上证50份额的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国金上证50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份额数×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全部转换为国金上证50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国金上证5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国金上证50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国金上证50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国金上证5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6)国金上证5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 (31)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32)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终止运作。 (33)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终止运作后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份额转换。 (34)国金上证5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设定及调整。 (3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运作不同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份额折算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金上证5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金上证5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由于国金上证50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国金上证50B份额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金上证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国金上证50A份额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国金上证50B份额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各自的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国金上证50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国金上证50份额与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折算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照投资者零碎份额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份额数量相同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随机排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份,直至完成全部折算。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国金上证50A份额或国金上证5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国金上证5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6)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金上证50 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国金上证50A 和国金上证50B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金上证50 份额,因此原国金上证50B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金上证50B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国金上证5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金上证50 份额,因此,原国金上证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由于国金上证50A 份额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国金上证50 份额的设计,使原国金上证50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金上证50 份额,因此,原国金上证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7)约定收益实现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和国金上证5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年份除外)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国金上证50份额和国金上证50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以分配约定收益。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将约定收益兑现以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约定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承担基金份额在卖出或赎回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 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58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国金上证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更改标的指数名称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 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与国金上证50B份额各类别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国金上证50份额、国金上证50A份额、国金上证5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下转B2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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