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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5-0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04月30日证监许可[2015]790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 本基金自2015年05月11日至2015年05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9.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0. 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11.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3.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6.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增加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7.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6228000)、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以及直销专线电话(010-66228800)咨询购买相关事宜。 18.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依法对本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基金代码及简称 代码:001304 简称:建信鑫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三)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5年05月11日至2015年05月12日。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实际情况可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 本基金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如下: 1、直销机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代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中“代销机构”部分。 (二)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本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给投资者。 4、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5、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M为认购金额。 6、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1)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12.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49,412.1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8、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认购的金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中“代销机构”部分。 代销券商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资金账户): A.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在该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D.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在该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直销柜台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如下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B.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C.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B.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C.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募集期间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户名: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德胜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16600059111888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者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直销柜台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中“代销机构”部分。 代销券商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须提交以下材料: A.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F.预留印鉴 G.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B.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C.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D.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以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下转B2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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