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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言:小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力 2015-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唐盛
证券时报记者 唐盛 上述案例中像A君遇到的困惑,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小股东代表选择公开征集采投票权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方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小股东还可以选择类似于“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这样有准官方背景、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代为公开征集投票权,并受委托行使表决,代表中小股东与大股东进行谈判博弈。他介绍说,实际上,这类做法在包括美国、台湾等在内的较发达资本市场上已经有成熟的经验和案例,值得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的国内资本市场学习借鉴。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旦代理人能够拥有很多投票权,足以对抗大股东,就能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形成强大的力量。就此,有法律专家指出,这项制度除了制约大股东以外,还可以使股东大会达到召开和审议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出席人数、投票数达不到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不能召开的,所以需要有人来征集投票权。这样股东大会就能顺利召开,投票比例也能达到。但公司自己不能征集投票权,所以必须由第三方来进行征集,此“第三方”就是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 厉健律师表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在中小投资者维权方面亟需更加给力的措施出台。他强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至今已有将近十多年的时间。此期间,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例如近期注册制的推出和实行等。他建议,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都要求对以往的法律体系加以改进和完善,提高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加大上市公司因其违法违规对中小投资者带来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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