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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
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 公告编号:2015-015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六《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得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5月5日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2:00开始,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6人,代表股份470,959,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5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7,279,9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1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3人,代表股份23,679,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3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75人,代表股份23,945,401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6,210,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3%;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3%;弃权5,512,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2,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6,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49%;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752%;弃权5,512,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2,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199%。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9,274,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93%;弃权5,475,8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5,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7%。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274,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314%;弃权5,475,8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5,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679%。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752%;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241%。

  4、《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14,711,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1238%;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14,711,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4390%;弃权3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4%。

  5、《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752%;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241%。

  6、《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447,013,980股,为本次交易的关联人,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23,945,401股。

  表决结果: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367,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1206%;弃权5,382,6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2,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87%。议案未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367,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206%;弃权5,382,6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82,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787%。

  7、《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752%;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241%。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金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9,384,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926%;弃权5,366,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6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4%。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384,1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900%;弃权5,366,0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66,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093%。

  9、《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752%;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241%。

  10、《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6,209,1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81%;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195,1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4007%;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5752%;弃权5,513,2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241%。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毛玮红、夏李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5月8日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李娜律师、江苏金鼎英杰(上海)律师事务所毛玮红律师(下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5年5月8日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2015年5月5日,公司发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公司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计高雄先生主持。

  公司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8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东登记表》以及有关的身份证明、委托书、持股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现任职务,具备列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76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470,959,38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65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共有3名股东(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额为447,279,9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7154%)。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10,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3% ,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13%,弃权5,512,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70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 ,反对9,274,3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93%,弃权5,475,8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627%。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和2015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706%。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 ,反对14,711,8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1238%,弃权3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 ,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706%。

  6、审议未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苏吴江丝绸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额为23,945,401股。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9,195,19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8.4007% ,反对9,367,5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39.1206%,弃权5,382,6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2.4787%。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 ,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1706 %。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金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 ,反对9,384,1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926%,弃权5,366,0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394%。

  9、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 ,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70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456,209,17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8681% ,反对9,236,99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9613%,弃权5,513,2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1706%。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车 捷)

  经办律师:

  (毛玮红)

  (夏李娜)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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