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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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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00 证券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26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5日 下午14点开始依次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5日
至2015年6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全体股东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本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 √ |
| 2 | 本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 √ |
| 3 | 本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
| 4 |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
| 5 | 关于本公司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 |
| 6 | 关于本公司持续关联交易于2016-2018年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及重续该等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 7 | 关于本公司拟为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 8 | 关于本公司拟为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 9 | 关于2015年度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 √ |
| 10 | 关于2015年度本公司董事、监事目标薪酬的议案 | √ |
| 11 | 关于本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续购买2015-2016年度责任保险的议案 | √ |
| 12 | 关于本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 13 | 关于本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 √ |
| 14 | 关于本公司拟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议案 | √ |
| 15 | 关于给予本公司董事会增发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 |
| 16 | 关于延长给予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 √ |
2. 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A股股东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关于延长给予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 √ |
注:为避免A股股东不必要的重复投票,本公司在计算A股类别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的表决结果时,将直接采纳该股东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对议案16的投票结果。
3. 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 H股股东 |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 1 | 关于延长给予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 √ |
4.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和2015年4月28日经本公司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3月25日经本公司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见本公司在《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5. 特别决议议案: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案13、14、15、16;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案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案
6.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案4、5、6、7、8、9、10、12、13、14
7.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014年度股东大会议案5、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铝业公司、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铝厂、山西铝厂、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2014年度股东大会
1.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H股股东请参见本公司在境外另行发布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 A股 | 601600 | 中国铝业 | 2015/5/25 |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二) 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1.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 A股 | 601600 | 中国铝业 | 2015/5/25 |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其他人员。
(三)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有关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股权登记日等信息,请参见本公司在境外另行发布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符合出席条件的A股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及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委托人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
2. 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A股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等进行登记。
3. 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股东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填妥及签署回执(请见附件3),并于2015年6月4日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 H股股东的登记方法请参见本公司在境外另行发布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6.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25日下午14:00开始,会议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下午13:00至14:00,登记地点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
六、其他事项
1. 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82
电话:(86 10)82298162/82298161
传真:(86 10)82298158
2.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
附件1: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3:2014年度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回执
● 报备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附件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本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 |||
| 2 | 本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 |||
| 3 | 本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 4 |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 5 | 关于本公司拟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
| 6 | 关于本公司持续关联交易于2016-2018年三个年度的年度上限及重续该等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7 | 关于本公司拟为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8 | 关于本公司拟为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9 | 关于2015年度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议案 | |||
| 10 | 关于2015年度本公司董事、监事目标薪酬的议案 | |||
| 11 | 关于本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续购买2015-2016年度责任保险的议案 | |||
| 12 | 关于本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13 | 关于本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 |||
| 14 | 关于本公司拟在境外发行债券的议案 | |||
| 15 | 关于给予本公司董事会增发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 |||
| 16 | 关于延长给予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 本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均有效。
3. 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时请出具经股东本人签字(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附件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延长给予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2. 本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均有效。
3. 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时请出具经股东本人签字(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
附件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回执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通知贵司,以下人员将出席贵司于2015年6月25日下午14:00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及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 ||||
| 股东地址 | ||||
| 股东账户号 | 持股数量(股) | |||
|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 出席会议人员是否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 □ 是 □ 否 | |||
| 出席会议人员联系电话 | ||||
|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 ||||
注:1. 本回执的剪报、复印件均有效。
2. 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请于2015年6月4日(星期四)或之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2603室,邮编100082,或传真号码(86 10)82298158)。
证券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27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续日常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刊发了本公司与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等重续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本公司谨此补充公告中对《社会和生活后勤服务供应协议》及《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交易的价格确定原则的披露,具体如下:
一、《社会和生活后勤服务供应协议》项下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
关于社会和生活后勤服务供应协议项下中铝公司向本公司提供有关服务的价格将按照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是指参考至少两家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在该类服务的提供地区于正常交易情况下就可比规模的服务收取的价格或报价。
二、《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
关于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项下中铝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本公司向中铝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将根据以下价格政策确定:
1、 中铝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配套服务:
(1) 供应类:按照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是指参考至少两家独立第三方当时在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地区于正常交易情况下就可比规模的产品或服务收取的价格或报价;
(2) 储运类:按照协议价,即相关各方就所提供的服务共同商定的价格,该价格相当于为提供该等服务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润。该合理利润为不超过该等成本之5%的利润,乃本公司参考当前相关行业的市场惯例拟定的。基于上述原则,本公司认为此利润幅度是合理的;
(3) 辅助生产类:按照协议价,即相关各方就所提供的服务共同商定的价格,该价格相当于为提供该等服务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润。该合理利润为不超过该等成本之5%的利润,乃本公司参考当前相关行业的市场惯例拟定的。基于上述原则,公司认为此利润幅度是合理的。
2、本公司向中铝公司提供产品及配套服务:
(1) 产品:
氧化铝产品:按照氧化铝市场现货价格占一定权重、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三月期货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占一定权重的方法确定销售价格。公司将考虑客户所在的地区、季节需求、运输成本等相关因素,决定以上氧化铝市场现货价格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三月期货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所占权重的比例;
电解铝产品(铝锭):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期货价格、现货市场周均价或者月均价确定交易价格;
其他产品:按照协议价,即相关各方就所提供的产品共同商定的价格,该价格相当于为提供该等产品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润。该合理利润为不超过该等成本之5%的利润,乃本公司参考当前相关行业的市场惯例拟定的。基于上述原则,公司认为此利润幅度是合理的。
(2) 配套服务及辅助生产服务:
供电:按照政府定价,即各省物价局的不时在其网站上发布,以供企业执行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
供气、供暖、供水、计量、配件、维修、检验、运输、蒸汽:按照协议价,即相关各方就所提供的服务共同商定的价格,该价格相当于为该等服务而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合理利润。该合理利润为不超过该等成本之5%的利润,乃本公司参考当前相关行业的市场惯例拟定的。基于上述原则,公司认为此利润幅度是合理的;
其他服务:按照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是指参考至少两家独立第三方当时在该类服务的提供地区于正常交易情况下就可比规模的产品或服务收取的价格或报价。
有关各方会根据社会和生活后勤服务供应协议和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不时订立各个具体协议,且各方提供或接受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将按照以上定价政策根据具体的情况协商确定。
本公司已采取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进行监控。本公司财务部每个月对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控、核查。同时,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持续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关联交易有关内部控制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8日
本版导读: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 2015-05-09 | |
|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 2015-05-09 | |
|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 2015-05-09 |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 2015-0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