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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6 证券简称: 兴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031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投资者。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5月8日下午14:00在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87,524,4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943%。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62,908,1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36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4,616,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26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公司股份24,616,2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9265%。
3、公司4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1名保荐代表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和罗增进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二)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三)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四)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五)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6%;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08,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购置房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516,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亚平律师、罗增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兴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名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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