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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0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第8项议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点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5月7日~2015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7日15:00至2015年5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5年4月14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119,712,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6.950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712,2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6.950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0%。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3,970,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2203%,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163%。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其中薛济民独立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陈文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王春龙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刘连伟董事出席会议;罗红兵董事因事未亲自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田为坤董事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712,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970,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曹积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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