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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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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5-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金桥信息”)首次公开发行A股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21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21日修订)等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制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的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在发行结构、发行方式、网下投资者认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定价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确定、配售方式、回拨机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并重点关注本公告的重要提示部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重要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金桥信息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3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金桥信息”,股票代码为“60391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32918”。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5月11日(T-7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发行人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网下发行由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不超过2,200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800万股。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数量为2,200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2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8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4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将确定回拨启动前具体的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5月13日(T-5日)至2015年5月14日(T-4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申购平台网页(https://120.204.69.22/ipo)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

(五)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在剔除不低于申购总量10%的报价最高部分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六)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同时未被作为“报价最高部分”剔除,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份不作锁定期限制。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7 日

2015年5月11日(周一)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等相关公告

投资者递交材料

T-6 日

2015年5月12日(周二)

投资者递交材料截止日,截止时间中午12:00
T-5 日

2015年5月13日(周三)

初步询价起始日(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初步询价期间为(9:30-15:00)

T-4 日

2015年5月14日(周四)

初步询价截止日(9:30-15:00)
T-3 日

2015年5月15日(周五)

确定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数量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

T-2 日

2015年5月18日(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2015年5月19日(周二)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缴款起始日(9:30-15:00)

T 日

2015年5月20日(周三)

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9:30-15:00)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T+1 日

2015年5月21日(周四)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

T+2 日

2015年5月22日(周五)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T+3 日

2015年5月25日(周一)

刊登《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多余款项退还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特别提示: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5年5月11日(T-7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8、若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则须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5月12日(T-6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5年5月12日(T-6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已开通CA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公告所规定的条件,同意并承诺配合主承销商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核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对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等存在关联关系嫌疑的投资者,保留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报价,或剔除其报价的权利;有权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配售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或进行配合,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对于违反承诺不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关联关系核查、导致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无法排除其存在禁止配售的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符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提交《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按照《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机构)》或《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个人)》,文件电子版可在申万宏源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swhysc.com)“公司公告”下载。

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时,请严格按照以下两个步骤完成:

(1)发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请在2015年5月12日(T-6日)12:00前,机构/个人投资者请将《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的电子版(excel版)和盖章扫描版发送至ipo@swhysc.com。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例如:机构投资者标注“金桥信息-机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标注“金桥信息-个人-XX”;邮件是否收到请以邮箱回执为准。

(2)邮寄盖章原件版:请将盖章原件在2015年5月14日(T-4日)12:00前邮寄至: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邮编200031。联系电话:021-54034208。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信息及承诺函,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2、投资者报价时需同时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

(1)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2)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按照《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的要求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电子版(excel版)和盖章扫描版。文件电子版可在申万宏源证券官方网站(http://www.swhysc.com)“公司公告”下载。

(3)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上述文件时,请严格按照以下两个步骤完成:

(1)发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版:请在2015年5月12日(T-6日)12:00前,请将上述文件发送至ipo@swhysc.com。发送邮件时请务必按要求注明“IPO项目名称-类型-名称”。例如:机构投资者标注“金桥信息-机构-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标注“金桥信息-个人-XX”;邮件是否收到请以邮箱回执为准。

(2)邮寄盖章原件版:请将盖章原件在2015年5月14日(T-4日)12:00前邮寄至: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239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部,邮编200031。确认电话为021-54034208。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三)初步询价

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的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5年5月12日(T-6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年5月13日(T-5日)及2015年5月14日(T-4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2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320万股。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年5月12日(T-6日)12:00前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32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2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或《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6、经审查不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

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一)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报价;

2、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禁配确认与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二)定价原则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申购数量(投资者所有报价对应的申购总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

2、在剔除不低于申购总量10%的报价最高部分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T-1日的《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三)有效报价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定义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同时未被作为前述“报价最高部分”剔除,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报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名单(包括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等),并在2015年5月19(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2、如发行价格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人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将发布《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

四、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5月19日(T-1日)和2015年5月20日(T日)的每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2015年5月19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数量须为:

(一)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二)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

五、网上申购

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并持有一定上海市场非限售股票市值的投资者可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每1万元上海证券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按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

计算方式为:根据各投资者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发行初始设定数量的千分之一。

网上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上或网下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六、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年5月2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5年5月21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二)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三)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5年5月22日(T+2日)在《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

(一)网下配售对象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结果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

1、网上网下回拨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其中不低于4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2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2、网上网下回拨后,若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40%时,其对应申购量全额获配。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4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2015年5月22日(T+2日),发行人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将在《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中详细披露配售结果和发行价格,并同时披露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违规申购情况和发行相关费用等。

通力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网上路演、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八、网上配售

根据《实施办法》,参与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投资者需持有一定数量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且按规定进行了网上申购,并根据申购量存入了足额的申购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九、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三)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四)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五)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六)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七)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十、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做网下路演推介。

十一、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一)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二)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三)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四)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六)委托他人报价;

(七)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八)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九)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十)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十一)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十二)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一)不符合配售资格;

(二)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三)网下投资者未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 话:021-54034208

联系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39号

发行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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