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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5-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2015-056 证券代码: 1766(H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H股)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 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北车")合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48号)核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国北车已于2015年5月8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中国北车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函[2015]603号),根据该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中国北车股票终止上市的申请。 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中国北车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中国北车终止上市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详情请参阅中国北车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5-023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造年产冻干粉针剂 4000万支生产线项目” 通过GMP认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5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公告(2015年第44号)(详见http://www.sfda.gov.cn/WS01/CL0884/118729.html)。公告明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现场检查、技术审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07车间之"年产冻干粉针剂4000万支生产线"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发给《药品GMP证书》。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日常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云集路1152号 认证范围:冻干粉针剂(107车间) 证书编号:CN20150062 有效期至:2020年5月7日。 本次《药品 GMP 证书》的获得,说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改造年产冻干粉针剂4000万支生产线项目"可以正式投入生产销售。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5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陈汉康先生的通知,其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5月7日,陈汉康先生将原质押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16,983,200股解除质押。2015年5月8日,陈汉康先生将其原质押给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15,290,000股解除质押。 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陈汉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018,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8%,累计质押股份26,731,092股,占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45.29%。陈汉康先生直接和间接(通过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持有公司股份108,378,5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61%,累计质押股份31,091,092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28.69%。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1958 股票简称:金钼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4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0.04元(含税),每10股现金红利0.40元(含税)。 ●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8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36元。 ● 本公告中所涉款项币种均为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 除息日:2015年5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3,226,60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906.42万元。 4、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8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现金红利,将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元。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5月15日 2、除息日:2015年5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5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股东金堆城钼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8320019 传真:029-88320330 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88号 邮政编号:710077 七、备查文件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特此公告。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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